顾正喜、蒋兰美、郑永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49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购机首付欠款39766.86元,逾期利息24761.02元(以每期实际逾期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4年5月25日暂计算至诉讼之日,其后息随本清);2、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的委托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保定白沟新城新生彩乳胶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满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33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解除原被告编号为CD-2017121301号《采购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倍定金金额合计6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193.55元(以57207.5元为基数,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暂计至2019年3月26日,计算至原告全部货款收回之日止);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聘请律师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伟平:本院受理原告陶良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41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458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845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志武:本院受理原告潘慧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45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万元及利息382800元(利息计算以6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10月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永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497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购机首付欠款34500元,逾期利息46810.25元(以每期实际逾期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0年6月21日暂计算至诉讼之日,其后息随本清);2、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的委托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国庆:本院受理原告翟年贵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504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国庆立即向原告支付木门款4864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树权:本院受理合肥安固紧固件有限公司与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立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保管协议;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保管的设备(百合牌24B6SL多工位全自动螺母冷镦机一套,群英牌Z24-12二模四冲螺栓冷镦机一台,M12搓丝机一台共计815000元);3、被告偿还原告设备占用期间的损失(集体损失待鉴定后确定);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传德:本院受理原告徐明凤与陈传德、孙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清偿原告借款14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海盐凯伦迪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冠怡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与海盐凯伦迪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9235元、违约金损失22080.15元(以本金79235元按年利率6%自2014年6月7日计算至2018年1月4日),共计101315.15元,违约金损失计算至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灯果、金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秦灯果、金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垫付租金866376.57元,利息296595.81元(以每期实际逾期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乘以实际逾期天数累计所得,自2013年3月23日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其后本清息止);暂合计为1162972.38元;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峰:本院受理原告杨征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要武、司圣红:本院受理原告管恒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朱要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管恒武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9年2月19日起,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本清息止;二、被告司圣红对被告管恒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100元,由被告朱要武、司圣红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昌维:本院受理原告周强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侯昌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强云瓦工工资人民币14200元并自2017年5月3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80元,由被告侯昌维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泰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周济华、林宗鸾:本院受理原告高进超与被告安徽泰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周济华、林宗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腾悦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窦威与被告安徽腾悦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广玉、陶庆贤:本院受理原告段志杰与被告杜广玉、陶庆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阿伟:本院受理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3426.85元、违约金1022.91元(暂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4449.76元;二、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更正
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刊登的原告孙芳平诉被告安徽豪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8)皖0191民初2512号公告中存在错误,现将公告正文中“(2018)皖0191民初3098号”更正为“(2018)皖0191民初2512号”。
特此公告。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华飞物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海志虎(海道兵次子)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庐阳工认(2019)031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海道兵在送货途中经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与龙川路交口南侧上桥桥面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海道兵当场死亡,认定为工伤。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庐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19日
公告
安徽华飞物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夏光普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庐阳工认(2019)03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夏长珠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庐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19日
李忠:本院受理原告武淑艳诉被告李忠离婚纠纷一案,武淑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准予武淑艳、李忠离婚;2.婚生女李萧灵由武淑艳抚养,李忠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依法分割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清源路二环路北湖畔家园小区25幢102室房产;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李忠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付飞、周教、陕西长征运输集团城飞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付飞、周教、陕西长征运输集团城飞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付飞、周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1859307.88元、利息738130.63元(利息自2014年4月1日暂计至2018年9月21日,此后的利息以拖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07%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付飞、周教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陕西长征运输集团城飞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车牌号分别为陕F32595、陕F32193、陕F32319、陕F32553、陕F32535、陕F32291六辆客车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三、被告陕西长征运输集团城飞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付飞、周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77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付飞、周教、陕西长征运输集团城飞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锐(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6710150016):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该行要求你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82218.72元、利息损失23032.95元、违约金4000元共计309251.6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庭审要素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升运(公民身份号码:610125198006061633):本院受理原告孙忠与被告郑升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忠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郑升运向孙忠支付借款165000元及利息35319.1元(利息分别以145000元为本金为基数,以年息9%为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33412.5元),之后利息按照此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另以2万元本金按年息4.4%的标准字2017年1月17日计算至2019年3月17日(1906.6元),之后利息按照此标准继续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郑升运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聂炜(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405154273):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聂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聂炜支付租金3300元,滞纳金为165元(此金额为暂定金额,暂时计算至2019年3月,之后的租金按3300元/月计算至聂炜实际返还车辆之日为止,滞纳金按照应收款的5%计算至聂炜清偿欠款之日止);2.解除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聂炜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聂炜返还车牌号为苏A72KJ6的车辆(价值暂计2万元),请求判令聂炜处理完租赁期间的所有违章;3.聂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上金额合计23465元。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巧华(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7102086106):本院受理原告杨春与被告聂少学、王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聂少学、王巧华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整;2.聂少学、王巧华承担六个月的借款利息36000元整;3.聂少学、王巧华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2000元、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勇:本院受理原告陈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军富、王晨峰:本院受理的(2019)皖0123民初874号原告卫治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多伟:本院受理原告张晓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287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善付:本院受理原告汪昌友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23民初26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鲁波:本院受理原告臧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23民初21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国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24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宝林:本院受理原告汤忠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荣所:本院受理原告汤忠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洪、方明智:本院受理原告颜存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华府骏苑农家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运事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海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蒋如凤、李思侠、蒋如飞、王贤珍、蒋海伦、蒋海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亮:本院受理原告沈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甫乐:本院受理原告张广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军富、邢爱林:本院受理原告卫治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左少峰、陆婷:本院受理原告赵晓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自飞: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高店乡团塘土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诉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尊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盛洲际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合肥华盛洲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尊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会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刘尊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华盛洲际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355.45元;三、被告刘尊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合肥华盛洲际置业有限公司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本案受理费130元,由被告刘尊愿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恒辉运输有限公司:原告孙苏峰与被告合肥恒辉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1655号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恒辉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孙苏峰将车牌为皖AYD315的东风牌小货车过户至原告孙苏峰名下;二、被告合肥恒辉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车牌为皖AYD315的东风牌小货车车辆登记证书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返还原告孙苏峰;三、驳回原告孙苏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合肥恒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合肥恒辉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年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友友诉被告年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礼财、李志群: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申请执行王礼财、李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王礼财、李志群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方兴大道以北康利园63幢104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44607)房屋进行网络询价,经询价该房价值人民币1418444.04元,现将询价报告及(2019)皖0111执1657号之一拍卖裁定书送达给你们。如对价格有异议,请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视为放弃。特此通知。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焦士清(340811196804234434):本院受理原告汪静与焦士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士清赔偿原告汪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4113.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汪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焦士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良、江满玲、方龙生:本院受理原告袁维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一、判令被告张良、江满玲立即向原告清偿2014年9月17日所借的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张良、江满玲立即向原告清偿2014年9月30日、10月17日所借的本金462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四、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20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通知、证据副本若干、扫黑除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杨铭:本院受理原告徐国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杨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徐国胜借款30000元并自2019年1月16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杨铭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徐国胜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徐国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连运港市恒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畅通与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6618902.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倪龙、吴浩、杨宏旭、吴俊强、胡美菱、刘小兵、刘经安、黄林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诉被告倪龙、吴浩、杨宏旭、吴俊强、胡美菱、刘小兵、刘经安、黄林泉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的皖0103民初3037、3039、3040、3041、3043、3045、3047、3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1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韦东 、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本强与被告陆建萍、刘剑平、韦东、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741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陆建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本强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6722.5元(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之后按照月息2%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陆建萍、刘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本强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120000元(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之后按照月息2%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韦东、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二项债务即被告陆建萍、刘剑平欠付原告刘本强的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本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0819元,由原告刘本强负担2819元,被告陆建萍、刘剑平、韦东、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800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韦东、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福安进出口公司、中国包装进出口安徽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宝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安徽省福安进出口公司、中国包装进出口安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健:本院受理的原告黎加其与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黎加其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王健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10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安莉、原告董国芳、陈丽华与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769、18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道芹:本院受理原告黄爱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所借原告款项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19年4月12日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合计人民币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368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裴久国:本院受理原告仇保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378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德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5197511060016)、郭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8604182016)、彭海军(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2198310065791)、吕勇(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7202292074)、王胜(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8302032557)、严登来(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6808091379)、陈琼(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2197111030410)、刘奇华(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6506181531)、合肥市柜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蒋东辉诉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钱德强、郭强、严国华、彭海军、吕勇、王胜、严登来、陈琼、刘奇华、合肥市柜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区域代理协议》;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50000元;3.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150000元为本金,按24%年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直至本清息止;4.被告二至被告十一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德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5197511060016)、郭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8604182016)、彭海军(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2198310065791)、吕勇(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7202292074)、王胜(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8302032557)、严登来(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6808091379)、陈琼(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2197111030410)、刘奇华(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6506181531)、合肥市柜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张振杰诉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钱德强、郭强、严国华、彭海军、吕勇、王胜、严登来、陈琼、刘奇华、合肥市柜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区域代理协议》;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40000元;3.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140000元为本金,按24%年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直至本清息止;4.被告二至被告十一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德强、郭强、彭海军、吕勇、王胜、严登来、陈琼、刘奇华、合肥市柜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罗娟与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钱德强、郭强、严国华、彭海军、吕勇、王胜、严登来、陈琼、刘奇华、合肥市柜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区域代理协议》;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40000元;三、判令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140000元为本金,按24%年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直至本清息止;四、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一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德强、郭强、彭海军、吕勇、王胜、严登来、陈琼、刘奇华、合肥市柜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孔健与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钱德强、郭强、严国华、彭海军、吕勇、王胜、严登来、陈琼、刘奇华、合肥市柜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区域代理协议》;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40000元;三、判令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140000元为本金,按24%年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直至本清息止;四、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一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法金(居民身份号码342422196502056379):本院受理原告樊忠国与被告罗法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627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罗法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樊忠国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25元由被告罗法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敏(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8412242010):本院受理原告宋家存与被告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家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亡,其继承人宋兴奎参与本案诉讼,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追加通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德强、郭强、彭海军、吕勇、王胜、严登来、陈琼、刘奇华、合肥市柜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翟向铮与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钱德强、郭强、严国华、彭海军、吕勇、王胜、严登来、陈琼、刘奇华、合肥市柜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区域代理协议》;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保证金70000元;三、判令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70000元为本金,按24%年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直至本清息止;四、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一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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