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德全、张晓玲:本院已立案执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具体住所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21执6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皖0121执679号之一、(2019)皖0121执67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1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本金986621元及利息,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同时,承担案件爱理费6872.5元,申请执行费12266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葛德全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双三路南侧双凤里小区25栋608室住宅房一套按评估价人民币96万元予以拍卖。长丰县人民法院
杨凤兰、王雷春:本院受理原告张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3日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41万元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肥东县开正养猪专业合作社、陈传金、王莉、杨兵、丁志勇、梁廷果、陈禹、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475号《民事裁定书》、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裁定提出上诉和对上诉答辩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15日内。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爱之诺管材有限公司、陈传金、王莉、张开政、丁志勇、王新堂、梁廷果、陈禹、吴海淀、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473号《民事裁定书》、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裁定提出上诉和对上诉答辩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15日内。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张开政、王莉、陈传金、王新堂、梁廷果、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470号《民事裁定书》、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裁定提出上诉和对上诉答辩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15日内。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张开政、王莉、陈传金、王新堂、梁廷果、丁志勇、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8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裁定提出上诉和对上诉答辩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15日内。
肥东县人民法院
肥东县开正养猪专业合作社、张开政、王莉、陈传金、王新堂、梁廷果、丁志勇、杨兵、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8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裁定提出上诉和对上诉答辩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15日内。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张开政、王莉、陈传金、王新堂、梁廷果、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8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裁定提出上诉和对上诉答辩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15日内。
肥东县人民法院
何家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何家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到期本金19416.54元,未到期本金99168元,透支利息218.82元、违约金500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月28日,之后至清偿之日止按工行信用卡章程、合约标准继续计算),总计119303.39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其名下车牌号为皖AU1724的奥迪牌汽车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连小田、傅翠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连小田、傅翠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到期本金12510.98元,未到期本金107001元,利息309.29元、违约金434.67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2月15日,之后至清偿之日止按工行信用卡章程、合约标准继续计算),总计120255.94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其名下车牌号为皖PN7530的福特牌汽车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铭:原告李政、林先胜诉被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均不服并提出上诉。上诉人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请求:1、依法撤销安徽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732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无须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213094元工程款及利息承担支付义务;2、依法判决本案的一审、二审受理等费用由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320号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凌德保、计敏、罗薇、万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悦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庐阳区亮辣酒店濉溪路店、凌亮、凌德保、童有桂、王佐民、计敏、罗薇、万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悦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2019)皖0103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凌德保、计敏、罗薇、万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悦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庐阳区亮辣酒店濉溪路店、凌亮、凌德保、童有桂、王佐民、计敏、罗薇、万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合肥庐阳区亮辣酒店濉溪路店对(2019)皖0103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永东:本院受理原告卫平军与被告丁仁芳、王永东、合肥盈如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丁仁芳、王永东、合肥盈如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0000元整,违约金138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46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永东:本院受理原告蔡孟春与被告丁仁芳、王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丁仁芳、王永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整,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平安汽车客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庐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诉你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庐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土地款32.26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0363.5元(以32.26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09年5月27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26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成姣: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宇尧物资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8235.02元及利息104823元,合计163058.02元(利息以58235.02元为基数,按照月息两分为标准,自2011年10月8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4月7日,此后款清息止);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391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风岭: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治轩与被告赵风岭离婚纠纷一案,罗治轩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罗治轩与赵风岭离婚;2、婚生子罗晟宇由罗治轩抚养,赵风岭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直至罗晟宇独立生活为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奇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萍与被告孙奇伟离婚纠纷一案,陈萍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陈萍与孙奇伟的婚姻关系,双方无共同财产。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力静:原告曹传莲、王作玲、李竞竞与被告王力静、王灵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申请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玉华、单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4077.94元及违约金6134.02元(以34077.9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4年-7-7暂计算至2015-1-7,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161.54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运、陈丽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7896.75元及违约金3321.4元(以17896.7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7年-11-1暂计算至2018-5-7,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555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锋、林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3095.91元及违约金9557.26元(以53095.9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5年-1-4暂计算至2015-7-4);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218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维祥、朱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826.54元及违约金508.77元(以2826.5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8年-2-22暂计算至2018-8-22,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881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凡勇、林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4469.08元及违约金2604.43元(以14469.0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6年-7-28暂计算至2017-1-28,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071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城市荣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幸福树智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宣城市荣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幸福树智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2311元及利息(以232311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幸福树智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邵伏根:本院受理原告费维武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677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206358元、误工费10500元、护理费1197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鉴定费26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以上合计253453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正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正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建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丞:原告严海峰与被告王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3000元及利息16500元(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4月14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莹莹、施迎东、陶新成:本院受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唐怀亮、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82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良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妙酒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世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妙酒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计旭: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妙酒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国彪:本院受理的原告聂爱玲诉被告方国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944号],原告聂爱玲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1600元及利息76500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分计算,每月利息750元,暂从2010年2月9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8日,利息最终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时止);2、本案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金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平诉被告李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938号],原告王永平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万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总额一年零四个月同期银行利息72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及执行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彦虬:再审申请人李桂芳与被申请人吴彦虬、安徽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俊美、张发恒、合肥超新星能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变更再审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李桂芳请求判令:1、撤销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91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依法改判为确认张发恒、何俊美尚欠吴彦虬借款本金200万元;2、撤销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91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四项内容,依法改判吴彦虬对安徽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柏堰科技园习友路1689号深港数字化产业园3#F单元的房产(房地权证肥西字第2013002412号)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150万元为限;吴彦虬对张发恒名下在合肥超新星能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99.83%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599万元为限;3、本案诉讼费由安徽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俊美、张发恒、合肥超新星能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华梅:原告刘德贵与被告解国华、黄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解国华、黄华梅立即偿还原告刘德贵借款本金438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2、被告解国华、黄华梅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蒙城县玖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国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货款147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8年11月1日共19841.43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安苹、葛基付: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安苹、葛基付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11321.84元及利息(利息、逾期罚息均按合同约定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胡安苹、葛基付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9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对被告胡安苹、葛基付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田埠东路760号西城山水居1幢803室房产(房地权证:合蜀字第8140049192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博西电气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肥东辉海港务有限公司、张淮伟、杜越天、袁立新、王大兵:本院受理的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博西电气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肥东辉海港务有限公司、张淮伟、杜越天、袁立新、王大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3)庐民二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淮伟名下合肥市万振逍遥苑3幢603室(产权证号:包011279号)的房产进行传统评估,房产评估价值2460800元(平层单价14724元/m2、阁楼单价8834元/m2)。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询价报告及本院(2014)庐执字第0048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
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安徽恒缘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陈孝云、刘虹(以下简称“你方”):2019年5月6日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中融至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依据(2012)合民二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对你方所享有的全部债权以及优先受偿权等整体转让于佛山中融至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债权转让协议》已生效,佛山中融至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享有(2012)合民二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权利,请你方立即按照(2012)合民二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向佛山中融至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0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新杭镇桐盛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489245104;注册号:342523000015209;原注册号:3425232500782)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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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