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传军、张越:本院受理原告李龙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1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孙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龙飞借款本金52000元及利息1060.8元;2、驳回李龙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孙传军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卫国:本院受理原告邵冬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唐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邵冬冬医疗费1115.3元、拖车费28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1495.3元;2、驳回原告邵冬冬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云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蔡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681.54元并支付滞纳金275.36元及截至2017年2月5日的利息1955.8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之后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蔡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蔡云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广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魏广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56.71元、滞纳金115.71元及利息427.64元、取现手续费5元、管理类费用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之后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魏广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魏广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顶:本院受理原告张悦诉被告李德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跃跃:本院受理原告孟狄诉被告王跃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猛:本院受理原告孙传先诉被告魏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622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2246.72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猛:本院受理原告黄忠财诉被告魏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622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4023.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贺国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名润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国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名润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保洁服务费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14904.17元(自2016年4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此后顺延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明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爱国诉被告安徽明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刘爱国诉请:1、判令刘爱国不具备安徽明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2、判令被告承担鉴定费用2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剑: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银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745.34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3079.73元(以4745.3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年3月2日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093.43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浩、洪晶晶: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银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72403.09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4455.5元(以72403.0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年4月5日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9405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德兵:本院已受理原告秦翠云诉被告蔡国林、丁家玲、蔡小川、第三人赵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秦翠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6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原告秦翠云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梅海群:本院已受理原告黄娟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梅海群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万元,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枫: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9724,15元,利息8772,39元,违约金4070,84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4月1日,之后清偿之日按信用卡章程、合约标准继续计算),合计72567,37元;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余军: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0627.85元,利息8018.37元,违约金4757,68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3月12日,之后清偿之日按信用卡章程、合约标准继续计算)及实现债权的费用4000元,合计47403,9元;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楼彬: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0889.95元,利息1039.21元,违约金1206.4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3月12日,之后清偿之日按信用卡章程、合约标准继续计算),合计13135.56元;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守青:本院受理原告孙芳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爽:本院受理原告叩争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1民初29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孟土根: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28672.69元,利息21854.73元(其中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9日,实际金额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日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石塘路东方新城3幢606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延兵:本院受理原告李德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李延兵立即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本息暂合计50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不慎遗失徽商银行股权证,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公示催告的股权证:股权证号021000007,股东代码2006021208000002,持股数3282716(截止2018年7月23日),发证日期为2006年8月8日徽商银行股权证。最后持有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股权证书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股权证书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广雷:本院受理的原告施新兵与被告张广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施新兵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7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43444元(按照月利息2%标准计算,自2017年11月26日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之后按相同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封必成:本院受理原告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封必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原告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874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新龙:本院受理原告刘军与被告刘新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军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欠款44.6万元及利息900元,逾期利息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曰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永奎: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兆高与被告谢永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兆高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整及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凌德礼:本院受理原告李克英与被告凌德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凌德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克英借款本金4万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凌德礼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仁炎:原告阮成龙与被告胡仁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胡仁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成龙借款本金929593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234593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直至该笔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直至该笔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6.4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直至该笔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8.5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直至该笔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34.6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直至该笔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阮成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5006元,由被告胡仁炎负担14599元,原告阮成龙负担40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仁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
原于安徽法制报2019年3月14日刊登的张平、王爱武的法院公告,现将“张平、王爱武”更正为“张平、王爱武、张祖俊”。
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文路(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6810284516):本院受理原告成学志诉被告王文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学志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龙门架租金64800元+安装拆除费4500元+来回运费2趟计1400元,共计70700元人民币;2、龙门架赔偿18000元,总计88700元;3、由本案被告承担其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宪霞:本院已受理原告陈静诉被告高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静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1140元(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的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4月10日,暂计为14690元;以2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的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4月10日,暂计为21450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同才(曾用名:朱文):本院受理原告曹勇与被告朱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朱同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曹勇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7年7月1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成、黄永姐:本院已受理原告史洁与被告陈成、黄永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史洁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850000元,支付利息204000元(利息按月息2%自2018年1月9日暂计算至2019年1月8日),其后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0元;三、原告上述款项对被告陈成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区滨湖家园24幢1703室房产拍卖、变卖款,在1300000元的抵押担保额内享受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克好: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吴克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吴克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贷款本金19313.06元,以及截止2017年2月20日利息、罚息合计为1291.29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此后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吴克好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有权对吴克好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香江世纪名城6幢602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合产32430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债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小宇: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金小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金小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贷款本金1512603.92元,以及截止2018年2月7日利息、罚息合计为28131.07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2月7日,此后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金小宇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有权对金小宇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石门路388号东华家园11幢502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33542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债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兆晖:本院受理原告吴凌芝诉被告苏兆晖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吴其华诉你、肥东县马湖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9日15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合肥开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本委于2019年3月19日上午11点开庭审理龙文兵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9】48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5875元;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23875元;3、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核准,双方当事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6月21日
公告函
陈康博、陈一舟:本委受理的丁作杰与陈康博、陈一舟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合仲字第0244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9年9月27日下午3时在本委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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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