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云: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邓世芬、张宝群: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世梅、周泽平: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英武: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俊斌: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丽: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受理了常熟生益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851450,票面金额人民币壹佰万元,出票日期2017年10月10日,票据到期日2018年4月10日,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成都神钢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做出(2018)皖0103民催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常熟生益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浩(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8412011013):原告燕羽与被告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陈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燕羽借款本金33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任远国(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10078539):本院受理原告谢丹诉被告任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1205000元(利息以1000000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自2012年9月20日暂计算至2019年4月27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时止),合计2205000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如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508163292)、安徽圣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虎诉被告张如辉、安徽圣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50000元;2.两被告共同支付利息1372500元(以借款本金22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标准,自2014年3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4月5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红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叶玉凤诉被告阮红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条的三万一千四百元整;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营损失和3次拿衣服的钱计三千元整;3、判决被告返回原告多交的2个月房租7100元整;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家洋诉被告吴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工人工资110000元(22万元已归还11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天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天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8月5日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付的房屋租金25627元及利息自855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9300元;4、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6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段友传、程龙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友传、程龙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359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段友传、程龙贤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贷款107575.49元;2、判令被告段友传、程龙贤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15972.19元(违约金自垫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用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强、梁昌润:本院受理原告许估麒、谢云凤诉被告王强、梁昌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566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强、梁昌润赔偿原告许佑麒各项损失合计74342元;2、判决被告王强、梁昌润赔偿原告谢云凤各项损失合计20252.3元;3、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上述请求承担直接赔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维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南新区支行与被告费维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费维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南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948.67元、滞纳金288.29元、取现手续费15元及利息;二、被告费维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南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南新区支行与被告张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南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805.23元、滞纳278.42元及利息1154.47元;二、被告张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南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南新区支行与被告杨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南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9956.16元、滞纳金1153.42元、取现手续费6元及利息;二、被告杨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南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单勇:本院受理原告倪安平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俊杰:本院受理原告倪安平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龙辰服饰有限公司、曹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和越制衣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257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杜功春:本院受理原告孔德生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556号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曙东:本院受理原告郝世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23民初35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董德元:本院受理原告岳学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39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葛世华、陈卫月:本院受理原告陈坤诉被告葛世华、陈卫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英、汪洪、梁华庭、梁华新、梁玉华、梁寒梅:本院受理原告汪玲娣诉被告汪恭键、汪英、汪洪、梁华庭、梁华新、梁玉华、梁寒梅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玲娣起诉请求:1、判令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106号3幢103室的房屋的产权归原告汪玲娣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汪恭键、汪英、汪洪、梁华庭、梁华新、梁玉华、梁寒梅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凤琴:本院受理原告周剑涛与被告吴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凤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剑涛借款本金4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周剑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共计1850元,由原告承担210元,由被告吴凤琴负担16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枞阳县明月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周振宇: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高霞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枞阳县明月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周振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81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一、被告枞阳县明月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高霞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72405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枞阳县明月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高霞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丢失赔偿款15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庆市高霞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8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186元,由被告枞阳县明月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葛劲松:本院受理原告代声叁与被告葛劲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4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代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自2015年11月至2019年4月的医疗费20569.64元,交通费11667元,两项合计32236.64元;2、本案的诉令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严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福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严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福鼎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6366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计算;二、被告严斌对被告安庆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庆市福鼎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5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庆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严斌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礼财、李志群: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建申请执行王礼财、李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将王礼财、李志群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方兴大道以北康利园63幢104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44607)房屋进行网络询价,经询价该房价值人民币1418444.04元,现将询价报告及(2019)皖0111执1657号之一拍卖裁定书送达给你们。如对价格有异议,请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视为放弃。特此通知。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从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运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从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常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恒、马冬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超、余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鑫、朱煜: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格缪斯洒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根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正国、吴进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井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2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本案原告刘井虎对于本院作出的(2018)皖0111民初1207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刘井虎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光兵:本院受理原告蒋劲毅诉你、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钱胜飞、夏平、杨文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百顺与被执行人安徽华宇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追加你们为被执行人,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执166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朱重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12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亮:本院受理原告倪世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40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5万元、利息13874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24日,之后利息不再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站区陆记汽配商行、陆在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茂隆翔运装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58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门款1236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0512元(例子以12368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4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普欣给水工程有限公司、陆阳(曾用名陆紫阳):本院受理原告刘自贵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273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尚欠货款251155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损失(其中2013年2月7日至2016年9月2日,以本金96450元为基数,2016年9月3日至款清之日,以46450元为基数,2015年3月18日至款清之日止,以204705元为基数),合计30811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卫功朝:本院受理原告张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53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7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740元(利息从2019年3月12日起,以87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暂计算至2019年4月11日);三、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500元,合计35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杨:本院受理原告沈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37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005.97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75005.9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6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荣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母籽食品有限公司、杨国荣、王雨峰、胡卫星、吕玮、夏向德、张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36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新荣久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00元、利息453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20日,之后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暂计4453333元;二、被告金母籽公司、杨国荣、王雨峰、胡卫星、吕玮、夏向德、张莉对新荣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对被告新荣久公司名下位于汤池镇茶亭村的林地及林木所有权(登记号:20171019001,林权证号舒林证字(2008)第2507030148号,林地使用权面积1960亩,林木主要树种油茶)享有抵押权并在上述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各被告承担本案诉前保全费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蒯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晨远建材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65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货款及利息合计15454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霄:本院受理原告许立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整,利息15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7年7月10日算至2018年10月10日,直至款清息止),律师费6000元,合计71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等相关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丁本干:本院受理原告许立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整,利息15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7年7月10日算至2018年10月10日,直至款清息止),律师费6000元,合计1052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等相关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骆清华:本会受理申请人安徽星艺摇蓝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滁裁字第7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本案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6月25日
公告
安徽绿乐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受理王亚林、龚丽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10月18日下午3点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6月25日
更正启事
本报6月11日二版法院公告栏中,原告安庆市城北实业总公司诉被告李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文末的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为“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本报6月12日三版法院公告栏中,东至县人民法院刊登的原告谢福全诉被告普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姓名应为“曾彻”。特此更正。
公告
我公司原法人吴爱龙(身份证号342101195212051032)因身体健康原因,已离开工作岗位,现法人改为刘惠敏(身份证号342101195012011044),公司使用的原所有印章(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章)一并作废。
阜阳春江物业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5日
悔过书
本人林国三,2017年11月因非法处置工业污泥,触犯了环境保护法。经过人民法院的依法审理,使我彻底认识到该行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理应接受应有处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如果水环境遭到破坏,最终危害的还是我们自己的子孙后代。我现在感到非常地后悔,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款,以后一定牢记此次教训,遵法守法,绝不再做违法的事。同时,也希望其他人能以我为鉴,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林国三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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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