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世防、陶庭慧、上海世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双龙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国福与被告郭世防、陶庭慧、安徽光世门业有限公司、上海世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双龙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国福请求判令:1、郭世防、陶庭慧共同向罗国福偿还借款7400000元,并支付利息4292000元(从2017年11月7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以后顺延至款清息止);2、郭世防、陶庭慧支付罗国福律师费150000元;3、安徽光世门业有限公司、上海世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双龙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郭世防、陶庭慧、安徽光世门业有限公司、上海世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双龙建材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昂洋:本院受理合肥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北城分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1470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郑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畅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案。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11号、第024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肥西县官亭镇六合东路土地使用权(证号:肥西国用(2012)第3080号)及地上附属物、安徽省肥西县官亭镇六合东路312国道边B09#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2012013629)、B05#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2012013628)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天源[2019]房估字第S004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上述财产评估价值为贰仟零玖拾伍万壹仟壹佰元(2095.11万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天源[2019]房估字第S004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7)皖0103执717号之二、(2017)皖0103执71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卫平邦:本院受理原告王雁雁与被告卫平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大勇:本院受理原告王成峰与被告吴大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曙光、合肥市包河区龙吟水汇沐浴休闲中心、吴月: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美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曙光、合肥市包河区龙吟水汇沐浴休闲中心、吴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9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庆义:本院受理原告胡启胜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436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舒涵:本院受理了原告沈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荣、邓祖芝:本院受理原告章荣刚诉被告张荣、邓祖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百家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锋诉你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琛:本院受理原告杨燕诉被告黄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运恒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壮泰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诚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曹春景: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平诉被告合肥宏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肥运恒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壮泰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诚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利安环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史军红、曹春景、陈宗胜、荣敏敏、朱扬兵、陆安丽、陈宝柱、范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皖0111民初3822号,已经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宝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陈、朱盼盼、陈德梅、苏邵荣:本院受理原告宋平诉被告苏陈、朱盼盼、陈德梅、苏邵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确认原告与被告苏陈于2018年4月28日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四被告立即将坐落于合肥市瑶海区天门山路合钢三个自然村拆迁恢复楼26栋01单元101号房屋腾空并交付与原告,另赔偿原告损失(房屋租金)25000元(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此后按500元/月进行计算直至交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友、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德友诉被告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徐社宏、樊高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另徐社宏、樊高静就(2018)皖0102民初1739号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恩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邵科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克伦诉被告安徽恩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邵科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军、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左仕兵诉被告王军、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军向原告支付材料费、人工费及装修费等折合人民币73000元(当时口头约定剩余款93000元,已经给付20000元);2、判令被告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荣诚世纪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学保不服被告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登记行为一案,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起诉状副本、行政答辩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海芸(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502207719):本院受理原告丁畅诉被告王劲松、王海芸、葛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王劲松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900000(上述利息及违约金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按年24%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王劲松、王海芸、葛娟对上述借款本息在其抵押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并判定原告对王劲松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站前路金兴苑小区1幢005号经营房(房屋权证号为合产字第313637号)、王海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长江中路177号花样年华1幢1707室房产(房屋权证号为合庐字第063354号)、葛娟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633号和平盛世小区12幢1108室房产(房屋权证号为合瑶字第8120049308号)拍卖、变卖的价款等优先偿还原告的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3.三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月芹:本院已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原户籍地居住,具体住所不详,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21执1006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1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支付人民币42100.59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8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873元,申请执行费544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黄吓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黄吓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7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传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阮传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7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7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孙榕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6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戴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7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夏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河区支行诉被告汪夏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1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一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河区支行诉被告余一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1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传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河区支行诉被告胡传权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1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屈永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河区支行诉被告屈永求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1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珠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河区支行诉被告郭珠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1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丽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河区支行诉被告孙丽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1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兆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河区支行诉被告吴兆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1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仁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河区支行诉被告王仁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1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雷、季艳平、李子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32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陈雷、季艳平向原告偿还垫付款本金78030.64元及违约金41278.07元(截至2017年12月18日,后期按照日0.05%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之日止),合计119308.71元;二、被告李子伦、瑞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敏、刘章、刘艳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60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王敏、刘章共同支付原告垫付款385258.25元及违约金284580.18元(利息自每一期垫付款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合计669838.43元;二、被告刘艳丽、瑞穗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新勇、赵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32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范新勇、赵萍共同向原告偿还垫付款本金103065元及违约金28077.36元(截至2017年9月20日,后期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之日止),上述合计131142.36元;二、被告瑞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传敏、瑞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大银、陈昌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9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马大银、陈昌芬共同支付原告垫付款76284.88元并支付违约金178668.72元(自每一期垫付款逾期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至2017年9月20日,后期按照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之日),合计254953.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斯朗博服装有限公司、张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伟车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26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解除2018年3月29日安徽省新日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仓储出租协议;二、被告立即将承租的位于新站工业园区当涂北路与月华路交口的6#厂房6层东仓库(面积1100平方米)恢复原状,返还原告;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207250元(暂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四、被告张斌对诉讼请求第三项支付义务中的13833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龙华、孙红菊、刘德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59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熊龙华、孙红菊共同向原告支付代垫款126020.29元及违约金160897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4月11日,逾期仍未支付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合计286917元;二、被告刘德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珊、杨淑娟、黄崇金、沈向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34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许珊、杨淑娟偿还原告为其向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垫付的租金723093.6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10000元(违约金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款清息止,暂计10000元),合计733093.6元;二、被告黄崇金、沈向福、瑞穗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多忠、张立会、李传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8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李多忠、张立会支付原告欠款本金55663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674301.25元(违约金每笔款项应付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段计算至2018年3月8日,之后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合计1230931.25元;二、被告李传敏、瑞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祥云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庆祥宏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新未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善一、唐冠华、王骏、柏召、王炜、杨婷、孟永强、杨转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一、安庆祥云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624794.18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90%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二、安庆祥云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用115250元:三、安庆祥宏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新未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善一、唐冠华、王骏、柏召、王炜、杨婷、孟永强、杨转云对安庆祥云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各被告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安庆祥云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720元(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缴143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520元,由安庆祥云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庆祥宏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新未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善一、唐冠华、王骏、柏召、王炜、杨婷、孟永强、杨转云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海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严亚飞:原告赵仁杰与被告严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严亚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赵仁杰借款本金4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应以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仁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严亚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兰香、柯志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彭兰香、柯志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0348.85元及违约金7262.79元(以40348.8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6年11月15日暂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305.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明瑞:本院受理的原告邓言利诉被告徐明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15500元及利息170.44元(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6日为170.44元),合计15670.44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江平、张婷: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钱江平、张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1208.29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19411.56元(以31208.2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年3月29日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515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桂基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桂基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0544.47元及违约金3698元(以20544.4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6年1月18日暂计算至2016年7月18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学年、殷刚慧: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朱学年、殷刚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4989.7元及违约金9898.146元(以54989.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6年1月28日暂计算至2016年7月28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763.3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行永、张灵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朱行永、张灵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1404.51元及违约金3852.81元(以21404.5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5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451.67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志周、李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侯志周、李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7885.63元及违约金3219.41元(以17885.6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8年3月8日暂计算至2018年9月8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788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敏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张敏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7529.65元及违约金1355.33元(以7529.6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8年9月11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463.02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祥宏、朱玲玲: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陈祥宏、朱玲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8547.83元及违约金5138.6元(以28547.8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4年9月3日暂计算至2015年2月3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752.45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传汉、李继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张传汉、李继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7491.61+16412.19元及违约金(以27491.6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理赔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6412.1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理赔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489.58+1358.91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盛文书: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盛文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0716.8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865.45元(以10716.8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7年9月12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824.21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中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方中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95819.9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15750.5元(以95819.9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5年8月14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8284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道银、程跃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徐道银、程跃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0279.9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925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10742.5元,以10279.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年9月21日起暂计至2018年8月2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立付、刘华琴: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郭立付、刘华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7689.61+6818.14元及违约金1384.13+1227.27(以7689.6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7年1月25日暂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 理赔金之日止;以6818.1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7年2月3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3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5130元+1431.33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超:原告宣秀梅与被告陈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06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宣秀梅车辆损失费640元;二、驳回原告宣秀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90元,由被告陈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黄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7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舒克勤、宋海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舒克勤、宋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7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杨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7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亮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黄亮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蒙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
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8)皖0191民初5398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中止审理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淮南市传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智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3日15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合肥奇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束莉莉、闫燕飞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上午9点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6月26日
减资公告
广德百姓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60838201R)拟将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000万元减至人民币50万元。为保护本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联系人:胡文波;联系电话:13856383729。
特此公告。
广德百姓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6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桃州镇惠康商铺(注册号:341822600206916)遗失营业执照正本,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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