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莉莉:本院受理詹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辉: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崔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21执7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1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杨玉兵、胡运梅: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巢湖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婧: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法兰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盈富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飞:本院受理原告王良梅诉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并支付利息214元(以本金1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暂计至2019年1月1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前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家涛、费广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冠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钢材款68847元,资金占用费56715.35元(暂自2015年7月24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13日,往后资金占用费按每吨每日2元的标准计算至被告钢材款还清之日止),律师费5500元,合计131062.3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和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席时发:本院受理原告卜英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402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神国:本院受理原告许维保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周神国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周神国运费25000元;二、被告周神国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周神国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泽胜:本院受理原告何章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泽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章权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刘泽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章权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何章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董宏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请求判令:一、被告董宏文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贷款本金213694.52元、利息1847.31元(利息、罚息等暂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之后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合计215541.83元;二、被告董宏文承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10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第1、2、4项请求对被告董宏文名下的抵押物(位于合肥市经济区紫云路南郡明珠6幢708A室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等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董宏文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龙:本院受理原告张红高与你、陆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红高请求判令:一、被告程龙、陆广金一次性偿还原告张红高借款人民币95000元,并承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止;二、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程龙、陆广金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滔: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勤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孙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范勤利借款4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孙涛:本院受理宋庆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2715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孙涛:本院受理范勤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2627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军、合肥恒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孙叶洪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2619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巢湖市人民法院
苏敬军、宋春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巢湖市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贾伯庸,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证书编号:M340594109,发证机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发证日期:2013年2月7日,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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