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非非:本院已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02912.73元及手续费19917.45元、利息(包括复利等)1014.57元、违约金3011.89元(其中,利息、违约金均暂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照《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东莞银行信用非循环额度分期条款及细则》等的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德贵、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大荣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金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已作出(2019)皖0122民初5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处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592号民事裁定书及赵大荣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上诉状。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宋杨:原告杨保昌诉被告宋杨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不准许原告杨保昌与被告宋杨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保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宋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明:本院受理原告储卢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彪:本院受理原告潮光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3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5000元以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钱款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赵俊军:本院受理原告刘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759、276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平申请宣告张华洲失踪一案。申请人张平称,张华洲出生于1965年9月,自2010年出国务工一直未归,音信全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两年。下落不明人张华洲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张华洲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张华洲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张华洲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景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克军诉你公司与被告张龙、景智电子(合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10631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二、判决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判决案件的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和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智明: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品诉被告汪智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品请求依法判决:一、张品与汪智明离婚;二、婚生子汪洋随张品共同生活;三、双方无财产、住房纠纷;四、诉讼费由汪智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玉亮:本院已受理原告魏颖诉被告谢玉亮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魏颖请求依法判决:一、魏颖与谢玉亮离婚;二、儿子由魏颖抚养,谢玉亮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诉讼费由谢玉亮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震:本院受理安徽东方蓝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9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单浩、王云云:本院受理安徽东方蓝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盛习文、杜晓磊:本院受理原告胡巧玲诉你们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0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胡巧玲各项损失人民币110400元;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承保的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胡巧玲各项损失人民币180000元;盛习文、杜晓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胡巧玲86012.46元;驳回原告胡巧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30元,由胡巧玲负担430元,盛习文与杜晓磊负担52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2500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由盛习文与杜晓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互邦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郭俊荣、程末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互邦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该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12月1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互邦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由安徽金海宝基仓储管理有限公司监管的电器(具体情况见质押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郭俊荣、程末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00元,由被告安徽互邦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郭俊荣、程末红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谢湘燕:本院受理原告任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111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被归还原告个人财物;3、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石小凤、於良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迎江区王芳蔬菜配送批发部、沈华东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32500元及自诉讼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吴昌南:本院受理原告谭泽源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03民初131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清偿所欠原告工资款58475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计算的利息(至工资款实际清偿时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赵方明:本院已受理原告李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家定、杨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1567.81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4138.79元(以31567.8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4年3月26日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440.38元;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惠靖: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8224.51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1441.48元(以58224.5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7月27日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029.5元;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杨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8365.67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3136.45元,以38365.6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3月5日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886.76元;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秀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刘秀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令,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永春、唐银海:本院受理原告赵光新、蒯学秀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永春、唐银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赵志新、蒯学秀各项损失人民币1154397元;驳回原告赵志新、蒯学秀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80元,由赵志新、蒯学秀负担70元,胡永春、唐银海负担8210元。公告费800元,由胡永春、唐银海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章道武: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所欠债务金额10642.57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王春: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所欠费务金额9230.5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郑礼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琦: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9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国柱: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倪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卫: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圣雨、李欢欢、王晓燕: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2951、2952号民事判决书。
2951号判决如下:1、被告夏圣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679.8元、律师费800元并支付利息1996.34元、罚息(含滞纳金)103.84元(利息、罚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滞纳金合并计算为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
2952号判决如下:王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890.76元、律师费800元并支付利息4015.76元、罚息(含滞纳金)292.04元(利息、罚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滞纳金合并计算为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永义、周晓琳、运城市国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许武斌、张燕青: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许永义、周晓琳、运城市国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许武斌、张燕青、运城市国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娟、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阮怀清、王育:本院受理原告郑晓莲、张有符、邹磊、高巍、张武、戴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六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18、05019、05038、05040、05041号,(2016)皖0111民初4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功春、杨慧:本院受理原告瞿明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6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卫功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瞿明强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6月1日起,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2018年6月13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36000元);二、被告卫功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瞿明强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瞿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90元,由被告卫功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浩:本院受理原告吴东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46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浩、蔡兴云:本院受理原告陈德胜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23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浩、蔡兴云:本院受理原告程立武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23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磊:本院已受理原告徐国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利息按法院规定的最高利息计算,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鹏:本院受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集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2069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黄丽平、李保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月清:本院受理原告王晨晨诉被告蔡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宣平:本院受理原告易允乐诉被告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盼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郑奔、丁银连、程启华: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6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精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6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2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奥明贸易有限公司、朱明生、夏效芳: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6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盼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郑奔、丁银连、程启华: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6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八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汪吉伟、何招娥、朱结胜: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6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盼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郑奔、丁银连、丁爱莲: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开明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市盼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郑生云、郑奔、陈善兵、胡小春、丁银连、丁爱莲、安庆市宜星家电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11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上午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曹翠云、郑奔: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开明工贸有限公司、郑生云、曹翠云、郑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11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下午14: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曹翠云、郑奔: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开明工贸有限公司、郑生云、曹翠云、郑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11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下午15: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曹翠云、郑奔: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开明工贸有限公司、郑生云、曹翠云、郑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11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下午16: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盼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郑奔、曹翠云、丁银连、程启华: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宜星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安庆市开明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市盼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郑生云、郑奔、曹翠云、陈善兵、胡小春、丁银连、程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11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上午9: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安庆市兰奇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绿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占德如、李茂奇、詹慧兰、刘和宝、张小丽: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安庆市兰奇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绿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占德如、朱晓梅、李茂奇、詹慧兰、刘和宝、张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7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10: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7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7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9: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7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10: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7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11: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钱龙贸易有限公司、阮松贵、程红: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钱龙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阮松贵、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7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占德如、占彬彬: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占德如、朱晓梅、占彬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7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11: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占德如、占彬彬: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占德如、朱晓梅、占彬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71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占德如、占彬彬: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占德如、朱晓梅、占彬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7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周颖:本院受理原告杜绍芬与你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32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银根:本院受理原告熊亚斌诉被告王银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银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熊亚斌货款25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熊亚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7670元,由被告王银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夏国兰:本院受理原告董绍祥与被告夏国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夏国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董绍祥交通事故赔偿款90000元;
二、驳回原告董绍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夏国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齐旺青: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强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旺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齐旺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强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齐旺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安庆市强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如不能按期返还,则按不能返还租赁物的价值予以赔偿(总价值不超过101279.9元);三、驳回原告安庆市强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19元,由被告齐旺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赵或、伍菊云:本院受理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庆市元峰门窗有限公司、胡雪娟、裴高峰、赵或、伍菊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宝宏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你们名下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D区商铺楼9幢三层9座22室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1344809.00),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正雄:本院在执行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裕祥电器有限公司、吴伟生、汪庆生、安庆市东升电气有限公司、刘东升、安庆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陈根乐、吴伟英、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选定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你名下位于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湖滨东路46号1幢503室房产(房地权枞阳字第00006169)。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告知你:你名下位于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湖滨东路46号1幢503室房产(房地权枞阳字第00006169)评估价为175962元,评估报告编号:皖华兴(2019)(房估)安字第0019号。本评估结果公告期为60日,如你对评估价值有异议,请以书面的方式向我院提出,如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熊黄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与被告熊黄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23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按年利率6.96%计算,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44%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谢长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与被告谢长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2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18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杭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诉被告杭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18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2、案件受理费用及原告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金霞:我局在执行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金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摇号选定安徽宝宏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你所有的位于开发区菱建小区B区8#楼101、102、103,开发区天柱山路8号鑫居*逸泉湾4幢3单元1606室和开发区光彩大市场E1幢9#房产(房地权证号为房地权宜房字第50007598、50007905、50007906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0083858、50083859、50103865、50103866号)。现公告告知你:你所有的位于开发区菱建小区B区8#楼101、102、103,开发区天柱山路8号鑫居*逸泉湾4幢3单元1606室和开发区光彩大市场E1幢9#房产(房地权证号为房地权宜房字第50007598、50007905、50007906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0083858、50083859、50103865、50103866号)的评估价为3843331.00元(评估文书字号:皖宝房估字(2018)201号)。并公告送达拍卖裁定,本评估结果公告期为60日,如你对评估价值有异议,请在公告期满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如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我院将视为送达,并拍卖你名下房产。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董沛宣: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7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YC-20171101003470的《汽车租赁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号为皖APR871的车辆一台;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缴租金14752元(4期租金)及逾期租金利息(以欠缴租金为基数的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车辆总价20%的违约金29931.2元合计人民币44683.2元(以上费用暂计至起诉之日至所有费用还清之日止);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肥溪农业有限公司、定远县凯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王敏、王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定远县金磊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金成高、杨缴勤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省肥溪农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罚息计3566500元(详见利息支付清单,暂算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以6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时止),共计9566500元;2、判令被告安徽省肥溪农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2482元以及因保全产生的担保费用(待保险公司确定后明确具体数额);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定远县凯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定远县炉桥镇凯源新时代花园六处房产(权证号:皖[2016]定远县不动产证明第XZ00614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王敏、王玲、定远县金磊粮油加工贸易有限公司、金成高、杨维勤对上述第一、二项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兵:本院受理原告胡章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89000元以及利息110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军:本院受理原告代程诉被告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逾期利息10816元(利息以借款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3月3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后续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臧哲民:本院受理原告王红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6000元和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本金66000元为基数,按照商业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合计4620元(66000×6%/12×14)】;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