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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7-02 16: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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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兆军、李杨敏、王强、夏圣军、刘晓明、王永松、音强强、卓凤童:本院受理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盛业海、张聪文、张义云、李忠、王华斌、张松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兆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刑初4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兆宽对被告盛业海第十九名被告的起诉。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五份。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俊:本院受理原告马桂兵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081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张艳玲的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启义:本院受理原告张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军:本院受理原告李亚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军:本院受理原告方正诉被告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占和华、张修琴:本院受理原告詹高群诉被告占和华、张修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辣蛙毅小吃店、安琪: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墨忆剌青图文设计店诉被告合肥市庐阳区辣蛙毅小吃店、安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新:本院受理原告林丹丹诉被告刘新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建斌:本院受理原告马圣祥诉被告韦建斌、徐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执洋: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被告宋执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美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美展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华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北京美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美展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设备(格力空调(KFR-120LW/12568LA1-N2)1台、不锈钢岗亭4个、美菱冷柜(BC/BD-98DT)1个等)、库存物品(照树灯底座29根、橡皮缓冲垫310型40把、PVC铝塑管276只、电缆线(YC3*10+1*6)66米等)及在用低值易耗品(托盘107个、直径1.8m宴会圆桌45张、塑料餐桌483张、塑料餐椅1830张等)。该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的皖华鹏评报字[2018]1004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16.90万元,其中设备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78万元,存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4.12万元。由于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评估报告》,送达十日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进入拍卖程序,处置上述房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何家传、王具才:本院受理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何家传偿还原告欠款46803.44元、利息20331.06元(按月息9.3‰标准,从逾期未支付之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1月9日,其后款清息止),以上共计67134.5元;二、判决被告王具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保全及其他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宏灯:本院受理原告姜广辉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三案,原告姜广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578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皖武驾驶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原告柳颖颖诉你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清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凯:本院受理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龚传勇:本院受理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龚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彪:本院受理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魏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程:本院受理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杜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耿英才:本院受理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耿英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汝元:本院受理原告王克萍诉被告陆汝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克萍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陆汝元立即偿还原告王克萍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0266.6元,之后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陆汝元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永祥:本院受理原告刘辉诉被告童永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辉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刘辉与被告童永祥离婚;2、婚生子童照心、童照国由原告刘辉抚养,被告童永祥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3、原告刘辉名下信用卡所欠债务由被告童永祥偿还。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光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凯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安徽省瑶海区铜陵路1号左岸名苑7幢8幢7-2002室的房产(房地权证合瑶字第8120022950号)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06.05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执388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元江、吴家宇:本院受理原告朱先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魏元江、吴家宇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人民币,并判令被告魏元江、吴家宇以55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被告魏元江、吴家宇全部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24日至为114033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复中:本院受理原告张启明诉你及阮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将20000元借款及利息(月息按2%计算,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立即支付给原告,被告(担保人)承担担保连带清偿责任,将20000元借款及利息(月息2%计算,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立即支付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03民初120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石亚玲、宣鹏飞: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光莲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03民初4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晓玲: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市盛德物资有限公司、钱晓波、刘晓玲、余为民、查丽、王晓飞、胡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庆市盛德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偿还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1日至2015年6月24日期间利息,按年利率7.8%计算;自2015年6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罚息,按年利率11.7%计算)。被告安庆市盛德物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对被告王晓飞、胡霞位于安庆市大观区龙山路53号房产(房地产证号:宜房字第50149411号、宜房字第5014941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钱晓波、刘晓玲、余为民、查丽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钱晓波、刘晓玲、余为民、查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盛德物资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50元,由被告安庆市盛德物资有限公司、钱晓波、刘晓玲、余为民、查丽、王晓飞、胡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沈凯: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代向勇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8民终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鑫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吕卫:本院受理原告王维诉被告安庆市一江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鑫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吕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安庆市一江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2018)皖0811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2464号上诉状。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城支行诉被告汪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汪超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含额度内分期)18441.08元、利息(含额度内分期)4205.3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含额度内分期)1170.02元、管理费用50元,合计23866.44元及2019年1月12日以后至还清日止所产生的利息、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相关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城支行诉被告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汪波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含额度内分期)34176.85元、利息(含额度内分期)4687.4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含额度内分期)1957.44元、消费分期手续费390.06元,合计41211.76元及2019年1月12日以后至还清日止所产生的利息、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相关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祚斌、金国民、金国美、金仲瑜、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弘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耿从云诉被告吴祚斌、金国民、金国美、金仲瑜、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弘久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给付原告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借款之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约定利息(即月息2.4%)。2、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卢秀虎:本院受理原告章娇诉被告卢秀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章娇与被告卢秀虎离婚。婚生子卢梓涵随原告章娇生活,被告卢秀虎每月支付卢梓涵抚养费600元,自2019年5月1日起直到卢梓涵能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章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徐闰、吴灵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盛洲际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彭国龙:本院受理梁光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1218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孙华龙:本院受理原告许桂业与你及被告安徽好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322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孙华龙承担车辆维修费7980元、车辆评估费450元、车辆停运损失14440元、合计22870元;2、请求安徽好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成、许守玲: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建华与被告尹成、许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尹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建华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20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许建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原告许建华负担300元,被告尹成负担2800元。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朝辉、李健:本院受理原告付成华、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一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430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丁朝辉、李健、平安保险公司连带赔偿付成华误工费、停运损失、交通费各项损失共计3961元;2、平安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3、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丁朝辉、李健、平安保险公司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晓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汪琛龑诉被告曹晓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柳立华、姜阳;曹四青、王群;黄春华、章廷永;王丽娜、陈涛;何钰珠、刘清国;丁国昌、杨德琼;李翔、邱晓嫒;陈飞翔;王新宇;詹元科;付平;高成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柳立华、姜阳;曹四青、王群;黄春华、章廷永;王丽娜、陈涛;何钰珠、刘清国;丁国昌、杨德琼;李翔、邱晓嫒;陈飞翔;王新宇;詹元科;付平;高成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8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吕跃虎:戴晓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7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晓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强制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成、王春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宇服饰有限公司、王妹、王成、王春琴、罗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华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5万元、逾期利息66723.3元(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以本金18.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4日,此后按此标准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王妹、王成、王春琴对被告安徽华宇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玉荣:本院受理原告程飞与被告胡家宇、安徽创赢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德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豫润置业有限公司、陆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飞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胡家宇清偿本金134万元;2、胡家宇赔偿利息损失812933元(其中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2月3日暂计至2017年3月3日,此后连续计算至款清日止);3、胡家宇支付程飞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2000元;4、安徽创赢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德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豫润置业有限公司、陆玉荣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损失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胡家宇、安徽创赢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德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豫润置业有限公司、陆玉荣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义城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鹏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真诉被告安徽鹏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梅:本院受理原告张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65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宁海霞:本院受理原告张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65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明茹:本院受理原告丁东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5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叶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高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和张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碗里香餐饮管理有公司、周恒峰、姚翠秀:本院受理原告高东荣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碗里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东荣货款42220元;二、驳回原告高东荣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碗里香餐饮管理有公司、周恒峰、姚翠秀:本院受理原告肖玉好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碗里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肖玉好货款38510元;二、驳回原告肖玉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庆年、王玉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玉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湖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波、安徽第五季健身会所有限公司、安徽省立道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汇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加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青:本院受理原告李学升诉被告叶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叶青向原告偿还代偿款7.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保全结果告知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谢建华、南通品阁物流有限公司、如皋市华通货物配载运输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王学良诉被告谢建华、南通品阁物流有限公司、如皋市华通货物配载运输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学良各项损失63557.6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学良各项损失13850.98元;三、驳回原告王学良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1元,由原告王学良负担436元,由被告谢建华、南通品阁物流有限公司、如皋市华通货物配载运输服务部共同负担177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谢建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庆:本院受理原告寻翠娟诉被告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曹卫弘:本院受理合肥亚博农牧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饲料款15000元及利息1875元(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12月31日暂计至2019年1月16日,并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合计16875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袁宏中、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欣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袁宏中、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袁宏中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3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33625元(自2016年1月17日起,以2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义务;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克余、合肥安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苏海诉被告杨克余、合肥安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苏海财产损失2000元;二、被告合肥安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杨克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苏海财产损失3889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合肥安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杨克余共同负担,公告费420元,由被告杨克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庆宇:本院受理原告孟凡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1民初20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玖加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翟应东:本院受理原告孔红美诉被告合肥玖加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翟应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370元并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4年11月23日起算,暂计至2018年8月23日)。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502000元及利息47690元(以50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11月22日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1日,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为549690元;2、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尹先明、张家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峰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先明、张家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合肥市经开区石门路388号东华家园15幢504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合产1101322356)产权归原告所有;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3、决定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潘奇、夏江超:本院受理原告昂婷诉被告潘奇、夏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400元(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暂从2018年11月1日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以后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追讨该借款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合肥滨湖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朱少俊,身份证号码:342623197211048119

鉴于甲方诉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顾维宏、张颖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已经做出(2016)皖0111民初93号民事判决。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就甲方的上述债权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1.甲方将(2016)皖0111民初9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乙方接受该债权后,由乙方作为申请执行人向各被执行人继续主张权利,甲方协助乙方至包河区人民法院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合肥滨湖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朱少俊

2019年4月10日

公告

龙之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龙之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号:(2018)合仲字第0218号)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裁决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5月7日

通知函

胡义福、胡义发、徐超先生,胡义华女士:

您好!

鉴于:

近日胡义伦持胡学义和贾贤兵所立遗嘱公证[公证书编号:(2003)皖内证字第056、057号,内容见附件,共6页]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我处受理了胡义伦的申请,现发函向您核实下列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的规定,我们需要向您了解胡学义和贾贤兵两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包括其父母、子女的姓名、住址、现在是否生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规定,我们需要核实立遗嘱人胡学义和贾贤兵在上述遗嘱中所处置的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瑕疵(如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产权的取得是否欠下债务等等)。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我们需要核实,胡学义和贾贤兵在二OO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后是否另行立有公证遗嘱。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嘴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我们需要了解,胡学义和贾贤兵的法定继承人(即他的父母、子女)是否存在此种情况(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继承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情节严重的”规定,我们需要了解遗嘱继承人胡义伦是否有上述行为。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自接到此函件之日起六十日内您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我处表达意见或致信我处,回复向您了解的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规定,如您逾期不回复或回复证据不足以否定上述遗嘱公证书的效力,我处将根据上述遗嘱公证书为胡义伦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附:(2003)皖内证字第056、057号遗嘱公证书复印件

承办公证员:范向东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阳路75号富康大厦A区三楼307办公室

邮编:230001

联系电话:0551-62625661

传真:0551-62677523

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

2019年5月7日

悔过书

本公司于2017年6月份,因燃煤锅炉改为天然气锅炉,公司工业污泥只能委托苏州利民环境公司处理,该公司不遵守承诺,私自转让给安徽益国污泥处理有限公司非法处理工业污泥,我公司没有做好跟踪监督义务,触犯了环境保护法。经过安徽省环保局及法院的依法调查、审理,使我公司彻底认识到该行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给社会造成了危害,理应接受应有处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如果水环境遭到破坏,最终危害的还是我们自己的子孙后代。我司现在感到非常的后悔,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以后一定牢记此次教训,尊法守法,绝不再做违法的事。同时,也希望其他人能以我公司为鉴,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苏州金震纺织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4日

悔过书

我司为吴江市雄狮漂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因我司非法处置印染污泥触犯了环境保护法。经过安徽省环保局及法院的依法调查、审查,使我公司彻底认识到该行为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给社会造成伤害,理应接受应有的处罚。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如果水环境遭到破坏,最终危害的还是我们自己的子孙后代。我司现在感到非常的后悔,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以后一定牢记此次教训,尊法守法,绝不再做违法的事。同时,也希望其他企业能以我司为鉴,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吴江市雄狮漂染有限公司

2019年5月5日

遗失声明

安徽省纬纶律师事务所高远律师执业证遗失13402201810025180,声明作废。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证字第0689号)遗失,声明作废。

合肥市蜀山区福善果百货商行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注册号:340104600169591,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