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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7-02 09: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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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冬霞、方锡良、安庆仁杰商贸有限公司、徐赵龙、徐五三、张力、赵惜爱: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冬霞、方锡良、安庆仁杰商贸有限公司、徐赵龙、徐五三、张力、赵惜爱、第三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找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徐冬霞立即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叁拾万(小写:30万)元,并承担自原告代偿之日(2017年12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徐冬霞支付原告违约金6万元。3、判令被告徐冬霞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0000元。4、判令原告有权对徐赵龙、赵惜爱、徐五三抵押的《安庆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0000252)中拆迁安置房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宁小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诉被告宁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找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其中1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逾期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其中5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1300元及原告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让祥:本院受理原告韩德金与被告吴让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让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韩德金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20379.26元,扣除其前期垫付的1000元,实际赔偿19379.26元;

二、驳回原告吴让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56元,公告费800元,两项合计1256元,由被告吴让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许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许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许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69938.99元及利息15524.06元、分期手续费24653.06元,以上合计310116.05元,并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向原告给付本金269938.99元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6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166元,由被告许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经洪建材有限公司、胡小满、吴丽华、陈杰应、周小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项共计人民币1,078,723,10元整以及代偿款项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自代偿之日起至被告一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代偿款项的日千分之一计算。截至2018年10月20日止代偿款项的违约金合计为1044101.47元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被告一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代偿款项1,078,723,10元的千分之一计算;2、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及支付原告担保费424000元整;3、判令被告二、三、四和五对被告一应向原告偿还上述诉讼请求1、2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被告一、二、三、四和五共同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7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双、汪兴、王强、李青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墩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57806589C)与被告李双、汪兴、王强、李青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双、汪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墩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及逾期利息(其中利息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按照年利率8.3999999%计算,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3999999%×150%计算,(被告李双、汪兴已经偿还的利息209065.67元在上述应当支付的利息中予以扣除));二、如被告李双、汪兴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墩支行有权就被告李双、汪兴共同所有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迎江世纪城一期B区商业3幢6室(产要号为宜房字第50115439、50115440号)及被告王强、李青华共同所有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迎江世纪城一期B区商业4幢3室(产权证号为宜房字第50115902、50115903号)房产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00元,由被告李双、汪兴、王强、李青华共同负担。本案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双、汪兴、王强、李青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宝津: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平安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1、判令被告刘宝津承担本息31.841万元偿还责任;2、判令被告张冬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担保人的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2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效平(公民身份号码342829197006204417):本院受理原告朱成芝与被告陈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给付原告朱成芝借款本金1万元并承担该款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息,利率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朱成芝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陈效平负担。本案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效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麒:本院受理原告李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刘麒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忠借款40000元,并自2019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李忠垫付的公告费800元;二、被告刘麒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忠律师代理费3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启润:本院受理原告朱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894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席庆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贤达、毛燕青: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浒与被告陈贤达、毛燕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陈贤达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29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9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4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至2019年4月3日为3367.22元,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毛燕青对上述欠款和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贤达、毛燕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卢兴庆与被告陈贤达、毛燕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陈贤达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4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至2019年4月3日为6887.5元,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共计66887.5元;2、判令被告毛燕青对上述欠款和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怀迁(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606232830)、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安徽大富新时代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怀迁、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吴怀迁、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大富新时代地产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二、被告吴怀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大富新时代地产有限公司利息100000元;三、驳回原告大富地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吴怀迁、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800元,由被告吴怀迁负担1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怀迁、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国如(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6509170639):本院受理原告李梅与被告朱国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朱国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梅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朱国如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海飞:本院受理原告张春燕与被告金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春燕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052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敏榕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琴与被告合肥敏榕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魏琴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为其垫付的房屋占有使用费907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816元(暂计算至起诉日2019年4月23日,此后按年6%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玉明:本院受理的费维军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唐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翔: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翔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桂保、陈俊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桂保、陈俊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巧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巧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巧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巧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震、王迎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震、王迎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小亮、郑相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亮、郑相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颜冬冬:本院受理原告桂宝珍诉被告颜冬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熊红梅、高金忠:本院受理原告兆仁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熊红梅、高金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士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硕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士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帅:本院受理原告张世清诉被告张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发科、刘巧: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发科、刘巧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7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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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信:本院受理原告阮桂春诉被告王家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2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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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根、陈连绒: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根、陈连绒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0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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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飞:本院受理原告师晓兰诉被告杨飞、魏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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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本院受理原告姜婷婷诉被告徐旭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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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王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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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梅: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赵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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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刘勇:本院受理原告韩康诉被告杨丽、刘勇、安徽拓金投资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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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星达凯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博海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星达凯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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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军:本院受理原告李跃辉诉被告圣军、胡世中、盛泽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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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绿信房地产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曹云龙:本院受理原告朱小娟诉被告合肥绿信房地产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曹云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叶、张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叶、张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安合、未应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安合、未应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琪: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鲍琪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道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道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月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月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钱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育民、陈贵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刘育民、陈贵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育民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66号金色梧桐公寓4幢、5幢、6幢商3039房产(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67089号)房产进行网络询价,询价结果已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执15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2019)皖0103执1539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圣三中:本院受理原告许业林诉被告圣三中、黑河市恒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圣三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许业林各项损失127021.05元(211701.75×60%);二、被告黑河市恒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许业林各项损失42340.35元(211701.75×20%);三、驳回原告许业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563元,原告许业林负担865元,被告圣三中负担2840元,被告黑河市恒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58元。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焕静:本院受理原告陈家增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案涉房屋归陈家增所有,房屋按揭贷款由陈家增偿还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刘红俊:原告林云与被告刘红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9)皖0191民初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红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林云租赁费41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1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云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红俊:原告林云与被告刘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9)皖0191民初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红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林云借款本金12000元人民币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31日起以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9月22日期间以112000元为基数,2017年9月23日及之后以12000元为基数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云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刘龙律师遗失律师执业证,编号:13412201010122535,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