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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7-03 09: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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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本院受理原告韩玉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9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支付利息35250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5年4月21日计算至2019年2月21日),后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窦明政:本院受理原告蔡圣才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4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返还投资款30000元;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3246元(损失自2016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其余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恒久丹青家居经营部、北京恒久典范家具有限公司、钱兴锋、姚敏:本院受理原告方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11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的买卖合同;二、四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货款248195元;三、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总标的30%的违约金74458.5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维传:本院受理原告于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21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孙雨玲由原告抚养至成年,被告自2014年5月起按1000元/月支付子女抚育费至婚生女成年时止;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土地被征收或房屋被拆迁安置补偿利益(暂定140000元,具体价值及双方协商或司法评估为准);四、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占和华:本院受理原告金大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21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5000元及利息5367元,共计40367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从2018年5月31日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二、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伟:本院受理原告许业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27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4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家宏:本院受理原告宇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51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利息10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2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项丽丽:本院受理原告刘宝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3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36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367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王汝金、安徽省肥东县长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义国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26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410000元;二、被告昊辉公司、王汝金赔偿因房屋抵偿工程款给原告造成装修损失21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蒯家斌:本院受理原告聂宗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41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3409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翠丽:本院受理原告纪跃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3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7770元,并按月息2%承担利息至款清之日(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3日利息为733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6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玉玮、李宇靖:本院受理原告陈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6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原告偿还被告借款3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正国、盛昊:本院受理原告李加波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正国、盛昊向原告返还61000元项目保证金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计5916元(以61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的标准暂计至2018年11月15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胡正国、盛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昌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浙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司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合肥浙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昌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80120-1、20180120-2的《仓库租赁合同》于2018年9月2日解除;

二、被告浙江昌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浙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及违约金计380408.82元。

三、驳回合肥浙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28元,减半收取5364元,由原告合肥浙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864元,被告浙江昌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500元。保全费3948元,由原告承担1528元,被告承担242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夏城生:本院受理原告闫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26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传舵: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邦文:本院受理原告樊桂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23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梁华保、李国芳、许骥、蒋桂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万宗明、袁中芳、王其运、潘贵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梁魁、王琪、张玉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贾莉、合肥白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西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小东:本院受理的(2019)皖0123民初1983号原告谢宏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贵文:本院受理原告季永红诉你、季永锁、陈晓强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9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玉强、殷志梅)、周爱龙、(吴扬日、吴婉珍)、徐江宏、徐立元、(李少鹏、唐佳玉)、李姝、朱爽、李太钰、张汉洋: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殷先伟、许丽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殷先伟、许丽莉保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蒯斌:本院受理的钱军起诉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壹拾万元整和利息肆万柒仟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9年8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忠杰:本院受理原告石杨诉被告李仕为、王忠杰、刘敏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王忠杰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告石杨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修冬: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妙酒吧诉被告王修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王修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妙酒吧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学虎、吴建国、常云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肖龙:原告杨昌旺与被告许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许肖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昌旺货款26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481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2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许肖龙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平:原告邓永群与被告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8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永群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8年8月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邓永群律师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4元,保全费106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平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闵雪笑:原告王涛与被告闵雪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闵雪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涛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闵雪笑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吉从、蒋玉梅:本院受理原告王学超诉被告张吉从、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411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吉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学超借款本金92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2月12日起以借款本金92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学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660元,由原告王学超负担160元,被告张吉从负担2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吉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海波:本院受理原告王静与被告徐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463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徐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静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1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200元,由被告徐海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

原于安徽法制报2019年1月18日刊登的原告张漫丽与被告任英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法院公告,现将“任英富”更正为“段文庭、陈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言武:本院受理原告乔恩东与被告张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5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尔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德美密封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尔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尔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德美密封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959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2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914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尔虎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银: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7034.51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510.29元,以17034.5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3.27起暂计算至2018.12.10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862.67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伟: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8064.61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845.21元,以18064.6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6.7起暂计算至2019.1.10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609.49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窦玉霞: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6292.27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4184.36元,以36292.2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4.11.3起暂计算至2018.12.10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392.64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锋: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68105.49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750元;判令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60818.2元,以68105.4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3.31起暂计算至2018.9.4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众驰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冰封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7239.42元,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华胜:本院已受理原告李亮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12000元及违约金15470元(按每日35元的标准自2017年9月1日支付至款清之日,暂计至2019年3月18日),合计77470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云前: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4916.97元,消费手续费569.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934.97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17日为2980.01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分期本金34999.98元,分期手续费2717.43元,分期逾期还款违约金716.8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分期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分期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17日为2498.17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汝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1385.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577.22元(以11385.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6-3暂计算至2018-12-10,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759.84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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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菊、丁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2619.66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1988.19元(以32619.6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01-12起暂计算至2018-12-10,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9260.4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2412.91元(以49260.4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4-11-25暂计算至2018-1-10,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080.23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9153.2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3937.24元(以39153.2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4-6-16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算至2018-12-10,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444.7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4238.1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1218.7元(以24238.1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5-5-27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算至2018-12-10,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451.67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姗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848.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3.18元(以3848.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为标准,自2015-02-23起暂计算至2018-12-10,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094.25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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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庆、张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83817.21元及违约金(以83817.2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5年8月7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800.88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奇文:本院受理的原告万亚强诉被告王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767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潮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丁雷诉被告丁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丁潮平归还原告丁雷所借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2、要求被告丁潮平支付原告丁雷借款相应利息;3、要求被告丁潮平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2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思昂:本院受理的原告姚鹏诉被告程思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5000元,并自2017年11月14日起以7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利息(利息暂计至原告起诉时为3937元),此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2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正忠: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胡正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8048.01元、滞纳金574.77元、取现手续费51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5463.69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戚海静、李剑: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戚海静、李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78662.62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787.13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99665.54元,以78662.6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3月16日起暂计至2018年9月4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敏:本院受理的原告韩飞诉被告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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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胜宇、郑侠:原告秦胜华与被告秦胜宇、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125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秦胜宇、郑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秦胜华借款本金61663.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61663.5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秦胜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原告秦胜华负担1140元,被告秦胜宇、郑侠负担20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秦胜宇、郑侠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宋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7109.6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826.44元(以17109.6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5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026.25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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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蓉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汪蓉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537.55元、滞纳金267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921.26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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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海洪、谢丽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余海洪、谢丽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6849.86元;2、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53621.78元(以46849.8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年7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9月4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3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晓燕: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明望诉被告陈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6万9千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郝小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郝小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7932.0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4998.48元(以27932.0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4年7月8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651.1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本金、高桂清:原告张绪琳诉被告王本金、高桂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1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詹和文:本院受理原告林庆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114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24万元,此后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本清息止;2、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包海峰、杨龙祥:本院受理原告凌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13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6%年利率计息至本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永生:本院受理原告邓绍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218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17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9月2日借款利息人民币5281.64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9月3日至起诉之日(2019年1月14日)逾期利息人民币14978.63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起诉之日至全部偿还借款本息之日的逾期利息;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永生:本院受理原告葛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21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18000;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截止起诉之日(2019年1月14日)的利息人民币25188元,并对借款20000元按照月利率2%,借款88000元按照月利率1.5%、借款110000元按照月利率0.5%支付起诉之日至全额还款之日止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蜂鸟卓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蜂合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洋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351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贷款培训费用人民币18800元及贷款服务费3102.22元,合计21902.2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必新、吴孔慧、季启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30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季必新、吴礼慧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贷款108770.62元;2、判令被告季必新、吴孔慧支付原告违约金27854.07元(违约金自每笔实际垫付后第四日始,以实际垫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9年1月14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季启明对上述季必新、吴孔慧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岳峰:本院受理原告王昌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287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6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期间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磊、吴贵梅、赵郢:本院受理原告任俊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297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王磊偿还借款60万元、利息9万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逾期利息,自2018年4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以及律师费1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吴贵梅、赵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传明:本院受理原告刘政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24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忠求:本院受理原告郑海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忠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海梅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77646.57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1日,此后的利息自2019年1月2日起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海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吴忠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海、许婷婷:本院受理原告杨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借款本金100000元和年利率24%,从2018年5月31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人民币2310元,由被告孙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家玉: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宝诉你与合肥市蓝天白云沐浴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解散被告合肥市蓝天白云沐浴有限公司;2、判决法定代表人张君兰交出合肥市蓝天白云沐浴有限公司行政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克州、陈家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由原告代偿的贷款118888.28元,并自2018年4月2日起,按118.89元/日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截至2019年3月18日的违约金为41611.5元);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未付保费5593.1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康晓勇、王银卯:本院受理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