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居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胜勇:原告蔡永龙诉被告合肥市居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胜勇、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0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居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蔡永龙工程款309644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9月4日开始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蔡永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990元,由被告合肥市居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兰天:本院受理的原告席广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2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琼琼: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美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2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自兴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马红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少波:本院受理的原告马红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玲玲:原告合肥瑶海区婧熙童装店与被告胡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胡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瑶海区婧熙童装店货款1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传军、张越:原告杨扎根与被告孙传军、张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孙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扎根借款本金273678.1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73678.13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杨扎根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10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文祥:原告汪小虎与被告葛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葛文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汪小虎借款本金30000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6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伟、徐韵菂: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浩:本院受理的原告单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单旭借款本金11000元及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损失(自2019年1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11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6元,由被告郭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晓茜:本院受理原告汪恭西诉被告朱晓茜离婚纠纷一案,汪恭西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准予汪恭西、朱晓茜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2.女儿朱静雅由汪恭西抚养,朱晓茜按月支付朱静雅抚养费900元/月至朱静雅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3. 朱晓茜支付给汪恭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朱晓茜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世芝:原告尹光华与被告袁世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袁世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尹光华借款本金6.3万元及利息(该利息分别以2.3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6月6日计算至该笔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2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7月1日计算至该笔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2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8月1日计算至该笔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袁世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玲玲、夏立林、安徽振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李世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49999元、利息129582.10元,逾期罚息16776.37元(以上利息、逾期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暂时计算至2019年1月2日,此后计算至款清息止〕;2、依法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决原告有权对被告四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濉溪路140号5幢202室(房地权证合庐字第130049892号)的抵押房屋优先受偿;4、依法判令本案律师费7000元由诸被告承担;5、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诸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班友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杰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班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班友良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1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8544元(利息以31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2月25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各项暂计426544元;2本案诉讼、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庐阳区家乡本源火锅店:本院受理的原告严太荣、刘学叶分别诉合肥庐阳区家乡本源火锅店劳动争议案件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217号、1218号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管发章:本院受理原告管国柱诉被告管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影: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被告李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祥云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庆祥宏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新未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善一、唐冠华、王骏、柏召、王炜、杨婷、孟永强、杨转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一、安庆祥云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624794.18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90%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二、安庆祥云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用115250元;三、安庆祥宏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新未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善一、唐冠华、王骏、柏召、王炜、杨婷、孟永强、杨转云对安庆祥云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各被告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安庆祥云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720元(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缴143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520元,由安庆祥云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庆祥宏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新未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善一、唐冠华、王骏、柏召、王炜、杨婷、孟永强、杨转云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海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戴光阳:本院受理原告陈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0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立银:本院受理原告杨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华、耿晓娟:本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二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分别要求你们给付信用卡欠款133156.58元、168832.01元(包括欠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及审理要素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松林:本院受理原告沈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霍山县人民法院
程先如:本院受理原告王家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126830元,并按照借款时约定月息0.02元支付利息至清偿时止,利息暂自2016年4月1日计算至2019年2月1日按照月息0.02元计算为86244.4元,合计为213074.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宝:本院受理原告杨孝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43954元整;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勇、方晓灯:本院受理原告张宜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26000元及利息4578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国东、丁小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黄国东、丁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20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梅:本院受理原告谢琼与被告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琼请求判令:一、被告李梅偿还原告谢琼借款人民币14000元,利息1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梅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管德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大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管德武、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合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合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德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原告安徽合生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同德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5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安徽同德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合生源贸易有限公司退还预付货款90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9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按6%年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0380元,由被告安徽同德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殷林林、肥西县胜定园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柱诉你们(2019)皖0123民初139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邓云海:本院受理原告程思瑾与被告邓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思瑾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邓云海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支付利息99000元(利息自2018年4月23日起,以借款本金4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为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3月22日,款清息止);2.邓云海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明文与被告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明文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吴明文46900元;2. 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吴明文利息33458元(以46900元为基数,按月息二分自2016年4月22日起算,暂计算至2019年4月12日为33458元,此后按此计算至款清日止);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闻庆安:本院受理原告王正才诉被告闻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本金25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2月24日期间的利息、违约金10000元,本息合计260000元,并按月2%的利息自2019年2月25日起继续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2.确认本案所涉抵押行为有效,原告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依借款合同约定承担本案律师费176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金瑶:本院受理原告徐文榜诉被告许金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7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间的利息、违约金84000元,本息合计784000元,并按月2%的利息自2019年3月7日继续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2.确认本案所涉抵押行为有效,原告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依借款合同约定承担本案律师费462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由被告承担。共830200元。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文斌:本院受理原告孟庆梅与被告程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庆梅请求判令:1、程文斌立即归还借款7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承担自2018年11月27日至款清之日期间的利息;2、程文斌承担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兴华:原告黄学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吴玉祥:本院受理原告张红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业培:本院受理原告黄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家乐:本院受理原告张九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向东、安徽宁肯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娜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穹: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德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桂文德、方书凤、计通、陈秀琴、张萍、何结根、檀德英、吴福友、万书珍、李广召、安徽玉虹峰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德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桂文德、方书凤、计通、陈秀琴、张萍、何结根、檀德英、吴福友、万书珍、李广召、安徽玉虹峰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0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安庆市德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贰佰万元(小写:200万元),并承担自原告代偿之日(2017年12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安庆市德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肆拾万元(小写:40万元);3、判令被告安庆市德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0000元;4、判令原告有权对坐落于大观区集贤花苑3#楼501室、市府路86#、大观区集贤南路140-144号宏祥山庄8#楼3单元306室房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二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张忠华、陈玲、安庆市恒丰农资有限公司、汪金根、张吉娜、余永深、张忠秀、第三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张忠华、陈玲、安庆市恒丰农资有限公司、汪金根、张吉娜、余永深、张忠秀、第三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9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壹佰万元(小写:100万元),并承担自原告代偿之日(2017年12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3、判令被告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0000元;4、判令原告有权对坐落于安枞新线以东、赵家组路旁,永安村办公室以南,永安米厂以北,东邻永安村康居新村工业用地4.24亩;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砂桥社区团结组还建房(机场大道还建点)200平方米房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胡亮、程莲、王兰英、朱训峰、胡雪萍、第三人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亮、程莲、王兰英、朱训峰、胡雪萍、第三人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5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胡亮立即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70万元,并承担自原告代偿之日(2017年12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胡亮支付原告违约金14万元;3、判令被告胡亮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0000元;4、判令原告有权对坐落于开发区回祥东路与赛格电脑城交汇处锦绣人家北苑5幢1单元301室房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徐庆祝、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安徽禾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庆祝、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超、高学勇:本院受理原告代世福诉你们及陈庆芳、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19)皖0102民初353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文昊:本院受理原告刘雪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昂晓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万梅:本院受理原告赵曼曼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候焕华、王俊兰:本院受理原告葛瑞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领航农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罗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兰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领航农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罗超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春: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所欠债务金额9230.5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黄德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凤珍与被告合肥梦之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德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彭凤珍工资4900元;二、驳回原告彭凤珍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6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敏: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丁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曾亿桂:本院受理王海诉曾亿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7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俊:本院受理原告金付胜诉被告杨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11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37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丁志、罗亚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告丁志、罗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丁志、罗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借款本金222213.79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为13491.57元,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丁志、罗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律师代理费4725元;三、被告丁志、罗亚平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有权对被告丁志、罗亚平抵押的安庆市开发区西湖绿洲城二期B7幢2单元605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5元,保全申请费17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85元,由被告丁志、罗亚平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鑫盈商贸有限公司、徐宏伟、殷欢、陈惠玲、金徐华、余九梅、桂祖光、孔月玲、朱士寅、张玲、徐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鑫盈商贸有限公司、徐宏伟、殷欢、陈惠玲、金徐华、余九梅、桂祖光、孔月玲、朱士寅、张玲、徐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安徽省鑫盈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并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日止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二、判令被告安徽省鑫盈商贸有限公司按原告代偿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三、判令被告安徽省鑫盈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0000元;四、判决如安徽省鑫盈商贸有限公司如未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余九梅、桂祖光、孔月玲、朱士寅、张玲、徐斌共同所有的天后宫二层商场(面积399.77平方米,房地权宜房字第3000291、房地权宜房共字第300008、300009),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徐宏伟、殷欢、陈惠玲、金徐华、余九梅、桂祖光、孔月玲、朱士寅、张玲、徐斌对被告安徽省鑫盈商贸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永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波、曹春莲、江春生、刘永军、蒋红兰、胡龙旺、黄正奎、方新华、安庆市云帆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黄波、曹春莲立即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5457175.04元,并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日止按月利率3%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利息;二、判令被告黄波、曹春莲按原告代偿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三、判令被告黄波、曹春莲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5000元;四、判决如黄波、曹春莲未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黄波、曹春莲、蒋红兰、胡龙旺抵押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江春生、刘永军、蒋红兰、胡龙旺、黄正奎、方新华、安庆市云帆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红五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波、曹春莲应当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用50385元由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高建国: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雷红、朱劲松、潘玉娣、高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民终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海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诉被告李海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77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1元,减半收取1445.5元,由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余双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诉被告余双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77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1元,减半收取2250.5元,由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鹏: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诉被告汪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54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9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满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诉被告张满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54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由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峰松食品有限公司、蔡学松:本院受理原告章艮狗诉你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192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忠萍:本院受理原告王守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36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葛艳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351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广成、汤宜群:本院受理原告刘振杰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刘广成、汤宜群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刘振杰借款350000元,自2018年9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2019年1月24日,自2019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其中月利率0.5%作为赔偿原告刘振杰的违约损失,即违约金和律师费用),同时支付原告刘振杰垫付的公告费800元;二、原告刘振杰主张对被告刘广成、汤宜群抵押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排头居委会第四组的房产(房地权证:肥东字第10025476号),在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刘振杰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明、武建玲:本院受理原告杜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杨明、武建玲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杜伟借款240000元,并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4.35%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杜伟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雪峰:本院受理原告李家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64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永明:本院受理原告臧德炯与被告吴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吴永明立即向原告臧德炯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年利息为6%,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殷晓飞:本院受理原告姚家俊与被告殷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2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2288元(自2017年4月1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暂计算至起诉当月,款清息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永明:本院受理原告何勇与被告吴永明、贺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18000元(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科谷万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汪少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鼎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科谷万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杨敏、汪少俊、罗成、安徽恒广新流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被告给付合同欠款62153元,2.请求被告对上述款项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日利率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至欠款付清之日,截至2019年3月31日违约金为27969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363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鲁千乐:原告雷会芳诉被告鲁千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雷会芳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陆万零玖佰贰拾伍元整(60925.00元)并支付利息直至款清,暂计至起诉时利息为671元(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609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9年1月18日开始计算至款清时止)总计61596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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