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胜:本院受理尹鸿诉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奚晶晶: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育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俊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素、沈国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薛亮、宇荣慧: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长根: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申请执行王长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长根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265号金鸟花园2幢402室(产权证号: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117202号)的房产进行网络询价,该公司作出阿里拍卖网络询价报告,房产评估价值为89万(单价12490元/m2)。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阿里拍卖网络询价报告书及本院(2018)皖0103执379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网络询价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戴召胜:本院受理原告祁志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0556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507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孔丽娟: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粤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孔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文宽诉被告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欠欠、安徽贰零壹陆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晓玲诉被告吴欠欠、安徽贰零壹陆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亚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文宽诉被告赵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张翔宇轮胎店:原告安徽维尔安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烈山区张翔宇轮胎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北市烈山区张翔宇轮胎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维尔安供应链有限公司货款550000元,并自2016年8月11日起以欠付货款5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赔偿损失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维尔安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时先奇:本院受理的原告时婷婷诉被告时先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时先奇: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贵诉被告时先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纯强、钱静:原告施维林与被告刘纯强、钱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纯强、钱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施维林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二、如被告刘纯强、钱静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借款,则自期满第二日起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施维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三、驳回原告施维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庄恒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庄恒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甘治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甘治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尚磊: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赞共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张尚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仁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仁贵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玉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赞众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武玉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汉平:本院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7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殷先伟、许丽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殷先伟、许丽莉保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亲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张飞:本院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2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伟、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伟、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对(2018)皖0111民初2184号民事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敏、李前伟:本院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8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俊:本院原告吴义华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30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东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4299.6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5549.91元,(以34299.63元为基数,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年4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487.68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生、张秀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820.28元+11925.37元;2、违约金5562.6元+51798.95元,(以5562.6元为基数,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年10月8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以44925.3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5年10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800.18元+3211.56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伟、魏绚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3832.2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7969.54元,(以23832.28元为基数,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11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470.67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85119.0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2861.89元,(以85119.03元为基数,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8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125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花元春、许翠萍:本院受理原告朱祖付诉你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84919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05年8月9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本清息止),合计184919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永琦:原告韩立波与被告唐永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唐永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立波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43800 (以150000元为基数 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唐永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银、王华:原告合肥市庐阳区万象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王华、吴银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王华、吴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庐阳区万象建筑材料租赁站租赁费301593.7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1593.77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华、吴银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元江、周卜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夏禄荣与被告魏元江、周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禄荣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利息及违约金(25万元本金从2018年6月25日计算至2018年10月25日,调整利息及违约金按照两分计算,计20000元,本金12万元自2018年10月26日计算至2019年3月26日,调整利息及违约金按照两分计算,计12000元。以后部分顺延至款清为止),总计:15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健康与被告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健康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和利息33205.48元(暂计至2019年3月26日,之后按月息2%计至款清时止),合计133205.48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占传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皖龙冷轧钢筋有限公司诉被告占传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833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占传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皖龙冷轧钢筋有限公司货款本金41913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货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皖龙冷轧钢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136元,由原告合肥皖龙冷轧钢筋有限公司负担136元,被告占传发负担1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占传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四河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赵本俊:本院受理原告吴自文与被告安徽四河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赵本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70000元。二、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利息49938元(以7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二分自2016年4月22日起算,暂计算至2019年4月12日为49938元,此后按此计算至款清日止〉。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文强、王爱平、张荣淮、郭兆云: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文强、王爱平、张荣淮、郭兆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7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强制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世刚:本院受理原告丁常中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克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华江、高德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商锦帆:本院受理原告宣家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连五: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市苏商商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郑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新区支行与被告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市苏商商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郑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民初38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300万元及利息(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152395.83元(利息暂结算至2019年1月16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9万元;3、判令被告宣城市苏商商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抵押房产(宣房地权证宣州字第0029987、00218355号)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偿付原告债权;4、判令被告郑周对被告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判令上列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本案定于2019年8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殷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百业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平频诉被告殷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百业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款清;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被告殷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百业丰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坤: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毕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21执7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 按照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670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53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丁文婷、方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9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正东: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彦诉被告陈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0民初589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路昌明、刘西莉、安庆市金路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金春、琚红英、安庆市思琪服装有限公司、华志毅、汪长玲、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路昌明、刘西莉、安庆市金路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金春、琚红英、安庆市思琪服装有限公司、华志毅、汪长玲、第三人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3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贰佰万元(小写:2000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该款自代偿之日(2017年7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2、判令被告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0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路昌明、刘西莉抵押的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三期光彩东一街17#房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原华、张月娥、安庆市功达商贸有限公司、陈亚斯、杜小兰、陈桂芳、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原华、张月娥、安庆市功达商贸有限公司、陈亚斯、杜小兰、陈桂芳、第三人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3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陈原华立即偿还原告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该款自代偿之日(2017年7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2、判令被告陈原华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0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对坐落于大观区集贤南路141号南园山庄二期12幢2单元304室房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沪涛、安庆市新国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汪洪涛、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以进、吕兆龙、汪根杰、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沪涛、安庆市新国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汪洪涛、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以进、吕兆龙、汪根杰、第三人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3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汪沪涛立即偿还原告壹佰玖拾壹万伍仟元(小写:191500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该款自代偿之日(2017年7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2、判令被告汪沪涛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0000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通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桂芳、安庆市功达商贸有限公司、陈亚斯、杜小兰、陈原华、张月娥、安徽德正达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通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桂芳、安庆市功达商贸有限公司、陈亚斯、杜小兰、陈原华、张月娥、安徽德正达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1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安庆市通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叁佰伍拾贰万壹仟陆佰肆拾元(小写:352164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该款自代偿之日(2016年8月18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2、判令被告安庆市通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5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陈原华抵押的大观区燎原路11#2单元302室房产、对被告安庆市功达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的宜秀区206国道与安纵路交叉口钢材大市场二期B5幢2室房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原华、张月娥、安庆市功达商贸有限公司、陈亚斯、杜小兰、陈桂芳、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原华、张月娥、安庆市功达商贸有限公司、陈亚斯、杜小兰、陈桂芳、第三人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3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陈原华立即偿还原告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该款自代偿之日(2017年7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2、判令被告陈原华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0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对坐落于大观区集贤南路141号南园山庄二期12幢2单元304室房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路昌明、刘西莉、安庆市金路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金春、琚红英、安庆市思琪服装有限公司、华志毅、汪长玲、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路昌明、刘西莉、安庆市金路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金春、琚红英、安庆市思琪服装有限公司、华志毅、汪长玲、第三人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3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贰佰万元(小写:2000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该款自代偿之日(2017年7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2、判令被告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0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路昌明、刘西莉抵押的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三期光彩东一街17#房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沪涛、安庆市新国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汪洪涛、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以进、吕兆龙、汪根杰、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沪涛、安庆市新国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汪洪涛、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以进、吕兆龙、汪根杰、第三人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3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汪沪涛立即偿还原告壹佰玖拾壹万伍仟元(小写:191500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代偿之日(2017年7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2、判令被告汪沪涛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0000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通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桂芳、安庆市功达商贸有限公司、陈亚斯、杜小兰、陈原华、张月娥、安徽德正达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通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桂芳、安庆市功达商贸有限公司、陈亚斯、杜小兰、陈原华、张月娥、安徽德正达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1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安庆市通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叁佰伍拾贰万壹仟陆佰肆拾元(小写:352164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该款自代偿之日(2016年8月18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2、判令被告安庆市通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5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陈原华抵押的大观区燎原路11#2单元302室房产、对被告安庆市功达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的宜秀区206国道与安纵路交叉口钢材大市场二期B5幢2室房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银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宜粮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金金木业有限公司、安庆市庆元机电有限公司、安庆俊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国栋、黄荣、金平、金满容、严军、卢腊梅、金忠、杨培元、黄有华、孟俊、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银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宜粮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金金木业有限公司、安庆市庆元机电有限公司、安庆俊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国栋、黄荣、金平、金满容、严军、卢腊梅、金忠、杨培元、黄有华、孟俊、第三人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0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安庆银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的款项218403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代偿之日(2016年10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2、判令被告安庆银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0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杨国栋抵押的健康公寓4栋2-504室房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二、被告十三、被告十四、被告十五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挺、马昀、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德义、胡德君、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国正、钱芳、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市红东方贸易有限公司、刘辉、刘萍、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挺、马昀、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德义、胡德君、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国正、钱芳、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市红东方贸易有限公司、刘辉、刘萍、第三人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0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安庆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柒佰捌拾柒万元(小写:7870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代偿之日(2017年7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2、判令被告安庆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5000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二、被告十三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德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桂文德、方书凤、计通、陈秀琴、张萍、何结根、檀德英、吴福友、万书珍、李广召、安徽玉虹峰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德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桂文德、方书凤、计通、陈秀琴、张萍、何结根、檀德英、吴福友、万书珍、李广召、安徽玉虹峰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0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安庆市德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贰佰万元(小写:200万元),并承担自原告代偿之日(2017年12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安庆市德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肆拾万元(小写:40万元);3、判令被告安庆市德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0000元;4、判令原告有权对坐落于大观区集贤花苑3#楼501室、市府路86#、大观区集贤南路140-144号宏祥山庄8#楼3单元306室房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二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张忠华、陈玲、安庆市恒丰农资有限公司、汪金根、张吉娜、余永深、张忠秀、第三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张忠华、陈玲、安庆市恒丰农资有限公司、汪金根、张吉娜、余永深、张忠秀、第三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9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壹佰万元(小写:100万元),并承担自原告代偿之日(2017年12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3、判令被告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0000元;4、判令原告有权对坐落于安枞新线以东、赵家组路旁,永安村办公室以南,永安米厂以北,东邻永安村康居新村工业用地4.24亩;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砂桥社区团结组还建房(机场大道还建点)200平方米房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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