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9年05月1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7-03 09:23:38
点击下载:

郭祖文、吴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被告郭祖文、吴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29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89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逾期还款违约金1061.85元、手续费1771.98元,利息7991.57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17日,以后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卫兵: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被告卫兵信用卡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29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54504.1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728.82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17日为28309.31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凤台县城关镇乐途汽车装饰服务部、安徽润顺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育: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玮诉被告凤台县城关镇乐途汽车装饰服务部、安徽润顺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4503号],原告王玮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利息350元(已扣除前期支付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2月22日,此后按照年利率8.4%的标准顺延至款清时止);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1项中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顺:本院受理原告刘巍诉被告闫顺、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巍请求判令:1、闫顺、王晶连带偿还刘巍借款本金991476.5元及利息470025.2073元(借贷宝、今借到平台借款及无忧借条平台2016年12月4日借款暂计至2019年2月25日,此后按年利率24%计至款清息止;无忧借条平台2016年12月5日8万元及2016年12月6日6万元借款,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主张至款清息止,详见诉请明细);2、闫顺、王晶向刘巍支付律师代理费48450元;以上暂计1509951.70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闫顺、王晶承担。本案审理中,刘巍自愿撤回对王晶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诉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房屋租金及水电费79149.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薛晗:本院受理原告程克群诉被告薛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鑫:本院受理原告米成华诉被告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4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诚: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被告陈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3300元,滞纳金为665元,共计13965元;2、请求判令被告处理完租赁期间内的所有违章;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方世恩、丁友花:本院在执行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横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摇号选定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你们所有的位于迎江区华中东路4#地块1#、3#、4#、5#楼一层3#门面的市场价值。由于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公告告知你们:迎江区华中东路4#地块1#、3#、4#、5#楼一层3#门面的评估价为930369.00元(包括装潢价值为27042.00元,且已扣除应缴土地出让金44123.00元),评估文书字号为皖华兴(2018)(房估)安字第0377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昌保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8民终2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7)皖081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昌保返还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此款利息(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二、被告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昌保支付工程款889536.33元”;二、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7)皖081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项;即:“三、被告完永宽、高登洪、陈锐对被告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各自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昌保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张昌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完永宽、高登洪、陈锐其他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9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19元,由张昌保负担15000元,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9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919元,由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工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今日新型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张剑: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赵永刚、孙媛诉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安庆支行、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市工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今日新型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张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原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赵永刚、孙媛起诉要求:1、判令三被告因违规操作应赔偿原告损失(暂定)7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白免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674160.7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5月18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2、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三提供的在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250万股的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二至四对被告一以上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隈公司、合肥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国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囯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国强、合肥君临金沙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尹囯强、合肥君临金沙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君临金沙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尹国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合肥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君临金沙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尹囯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孝诚: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王孝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YC-20170719001127的《汽车租赁合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车牌号为皖A192N7的车辆,(如不能返还车辆,则赔偿租赁车辆的等价价款111856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缴租金8664元(被告自2018年8月18日未还款、截止2018年11月8日,暂计已逾3期,每月租金为2888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371.2元(车辆总价20%;,4、请求判令被告自行处理车辆违章;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藏启兵、李齐武:本院受理原告胡菊英诉被告藏启兵、李齐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533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藏启兵、李齐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69571元(项目金额见赔偿清单);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费用承担赔偿责任;3、藏启兵、李齐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磊、杨成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你们的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618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杨磊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款人民币45940.83元,2、杨磊向原告支付利息2959.51元(以本金45940.83元,日利率万分之六为标准,自2018年10月26日起暂计至2019年4月25日,2019年4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日);3、杨成顺对杨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杨磊、杨成顺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伟:本院受理原告李公胜诉被告李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46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戴克朋:本院受理原告吴友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戴克朋偿还借款30000元,利息17400元,本息合计47400元(自2016年10月16日至起诉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付基:本院受理的原告巫建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鎏: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亚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振宇:本院受理的原告吕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圣兵、王玉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国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左从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盛玉琴、何成宝,李刚、卞国静,吴伟,程婷婷,童小妹,胡波,陈伟,武世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分别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汉林:本院受理原告陈正华诉被告曹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正华请求判令:1.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50000元,利息合计6875元(计算至2019.3.15日),后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本付息之日止,两项合计56875元(利息计算至2019.3.15日);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莹莹:原告余兰与被告陈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陈莹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兰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陈莹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涛:原告周建华诉被告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建华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36363元,违约金10908.9元(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日3%暂计100天,以后顺延至款清为止),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50271.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晨虎:原告汪林诉被告钱晨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汪林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13104.01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至实际还清之日,罚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全部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道海:本院受理原告黄顺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89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葛大鹏:本院受理原告徐景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8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任世祥、邵伏芹、邵服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导支行诉被告任世祥、邵伏芹、邵服祥、任化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5652号民事判决收,判决如下:一、被告任世祥、邵伏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导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9998.98元、利息人民币148619.35元(截止2017年11月7日)合计318618.33元;二、被告任世祥、邵伏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导支行实现债权费用5000元;三、被告邵服祥对被告任世祥、邵伏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导支行对任货贤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49元,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导支行负担195元,被告任世祥、邵伏芹负担6154元。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宗林、许在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导支行与被告刘宗林、许在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5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宗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导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2017年11月7日以前利息25694.14元,自2017年11月8日开始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569492%支付利息,本清息止;二、被告刘宗林给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2元,由被告刘宗林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彭三林、张成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导支行与被告彭三林、张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三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导支行借款本金20000元、2017年11月7日以前利息10149.8元,自2017年11月8日开始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2%支付利息,本清息止;二、被告彭三林给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4元,由被告彭三林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前江、李晚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导支行与被告许前江、李晚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5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前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导支行借款本金28000元、2017年11月7日以前利息21655.3元,自2017年11月8日开始以本金2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15648%支付利息,本清息止;二、被告许前江给予原告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李晚仙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2元,由被告许前江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超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卉:本院受理原告窦春光诉安徽超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窦春光已于2019年1月8日自愿撤回对第三人沈卉的起诉,同时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超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窦春光支付股权回购款274000元、利息(以27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至回购款时间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超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原告窦春光的股份注销。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戚诚: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戚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3月24日,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戚诚已偿还的利息10.79元应从中予以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戚诚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曹进: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曹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3月7日,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18年3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曹进已偿还的利息1.70元应从中予以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曹进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胡庆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胡庆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1日,按本金80000元,年利率5.22%计算;自2018年1月12日至2019年4月14日,按本金80000元,年利率7.83%计算;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本金72000,年利率7.83%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胡庆华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韩红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韩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5月6日,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18年5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被告韩红伟已偿还的利息6.67元应从中予以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韩红伟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恒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宜恒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693号民事裁定书、(2019)皖0803民初6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美明洁具有限公司、江明、杨美鱼: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美明洁具有限公司、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明、杨美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670号民事裁定书、(2019)皖0803民初6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单茂勇:本院受理原告程育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育松请求判令:一、被告章茂勇立即偿还原告程育松借款本金34000元并支付利息4760元,共计38760元(以34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款清息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单茂勇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友珍:本院受理原告桂尚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桂尚成请求判令:一、被告张友珍偿还原告桂尚成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4000元,共计84000元(借款利息以月利率2%自2017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19年4月20日,款清息止);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张友珍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紫檀科技有限公司、许斌、章茂良:原告肖萍与被告安徽紫檀科技有限公司、许斌、章茂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637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萍借款本金263000元人民币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6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章茂良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许斌应偿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肖萍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广民、董佑仙: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聚谦工程机械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广民、董佑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晓春:本院受理原告曹棒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李晓春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15%年利率计息至本清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晓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方、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赵胜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方向你方送达(2019)皖01民辖终2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同时我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向原告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11121333.3元(扣除被告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已交付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95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92796元(该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4月2日,2018年4月2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累计逾期支付的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全部逾期租金付清时止),合计人民币11214129.3元;2、判令被告开晓胜、赵胜兰对被告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第1条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开晓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方、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金1832444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069322.68元(暂计至2019年4月26日,之后以1832444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融资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开晓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开晓胜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追偿。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振远: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李振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聂美云、陈波:本院受理原告蔡雪勇与被告聂美云、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聂美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雪勇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9000元(自2019年5月6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二、驳回蔡雪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4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聂美云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瞿林斌:本院受理原告周文福与被告瞿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文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瞿林斌立即偿还周文福本金261000元及利息110006元(自2017年5月28日起按照月息2分标准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合计371006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瞿林斌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耀武:本院受理的关于原告张瑞洲与被告刘耀武、杨毅、李明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预案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的帕萨特轿车(车牌号为皖AM8687);2、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无法使用皖AM8687车辆的各项损失,3、本爱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够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宏基典当有限公司、合肥日升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日升电子科技有限制责任公司,安徽升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关于原告合肥市中央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合肥分公司,王德奖、第三人安徽省宏基典当有限公司、金军、合肥日升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日之升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升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金军不服本院(2018)皖0103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据提起上诉。因第三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第三人公告送达 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依法处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海燕、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易善兵诉你方、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保证金350万元;二、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保证金利息245万元(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10月16日,后期利息以此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敏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辉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与李学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0900元,评估费3200元,合计84100元;2、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艳、戴世菊:本院受理原告王静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李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戴世菊对上述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占和华、张修琴、詹和文:本院受理原告吴留金诉占和华、张修琴、詹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留金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占和华、张修琴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以25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1日的利息35000元);2、依法判决詹和文对以上借款本金中的1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决占和华、张修琴全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皖合瑶卫医罚[2019]11号

被处罚人:代倜,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340321197711185004,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瑞泰社区瑞泰和园B区2幢106室,联系电话:13359017339。

2018年11月30日19时,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合瑶海公安分局及龙岗管委会工作人员前往瑶海区通达路瑞泰和园商铺5幢-S102室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药品3箱,2、罚款人民币50100元整,3、吊销《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同时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诊疗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卫生监督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皖合瑶卫医罚[2019]10号

被处罚人:吴守财,性别:男,年龄:50岁,经营地址:瑶海区恒大城25幢101室,身份证:340123196807127754,住址:安徽省肥东县王城乡小李村小胡组,电话:13365795876。

本机构依法查明你于2018年11月30日在位于瑶海区恒大城25幢101室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药品器械42箱,2、罚款人民币50100元整。同时责令你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公告期满后7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公告期满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 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电话:64292836

联系人:刘剑

邮政编码:230011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长临路与郎溪路交口东200米瑶海区公共卫生中心1107室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16日

公告

安徽梦之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安徽赛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梦之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18)合仲字第0337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5月16日

债权转让通知公告

赵金魁:经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6民终144号调解确认:一、赵金魁于2019年5月13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贺华锋60万元,该款打至贺华锋的中国银行卡内;二、若未按上述内容履行,贺华锋有权按照一审(2017)皖1602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现该调解已经生效,赵金魁未按调解内容履行,其应向贺华锋支付603000元及利息。2019年2月3日,贺华锋与孙宾宾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孙宾宾承担亳州市三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贺华锋、孙宾宾的债务,贺华锋将其对赵金魁的债权转让给孙宾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以公告的形式通知赵金魁。

特此公告。

公告人:贺华锋、孙宾宾

2019年5月16日

悔过书

本人张胜义于2017年10月份因非法处置工业污泥,触犯了环境保护法。经过人民法院的依法审理,使我彻底认识到该行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给社会造成了危害,理应接受应有处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如果水环境遭到破坏,最终危害的还是我们自己的子孙后代。我现在感到非常地后悔,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款,以后一定牢记此次教训,遵法守法,绝不再做违法的事。同时,也希望其他人能以我为鉴,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张胜义

2019年5月16日

遗失声明

▲遗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一本,编号为:26467326-26467350,声明作废。

▲马鞍山市花山区成学烟酒店遗失公章和财务章各一枚,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