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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7-03 10: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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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詹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伟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吉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雷:本院受理原告王先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恒标:本院受理原告马帅帅诉你及第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合肥供电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朝明、赵沛兰:本院受理原告陈永留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大雁、杨晓鹏、刘国强: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告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被告安徽天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民初87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安徽天龙电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差欠原告股份转让款本息53586201.4元承担担保付款责任;2、判令第二被告安徽天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云芝:本院受理孟德亮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5日15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剑:本院受理原告张红云诉被告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国炳、吴家元:本院受理原告王秀兰诉被告张国炳、吴家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志来:本院受理原告孟效平、王云、王多诉被告周志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华强:本院受理原告杨士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华强:本院受理原告杨广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华强:本院受理原告杨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华强:本院受理原告杨得敏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计丽、王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计丽、王辉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33760.96元;二、被告计丽、王辉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27380.14元(以33760.9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9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三、被告计丽、王辉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4788元;四、被告计丽、王辉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15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计丽、王辉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野、李朋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袁野、李朋程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31367.85元;二、被告袁野、李朋程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40025.38元(以31367.8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6月8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三、被告袁野、李朋程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3483.33元;四、被告袁野、李朋程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15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袁野、李朋程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卫文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卫文生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23832.51元;二、被告卫文生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14823.82元(以23832.5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年3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三、被告卫文生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2052元;四、被告卫文生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30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卫文生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和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郑和义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3761.81元;二、被告郑和义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1068.35元(以3761.8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8年3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三、被告郑和义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2260.7元;四、被告郑和义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15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郑和义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峰、戴玉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许峰、戴玉慧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38550.25元;二、被告许峰、戴玉慧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55126.86元(以38550.2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1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三、被告许峰、戴玉慧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1646.67元;四、被告许峰、戴玉慧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15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许峰、戴玉慧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文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姚文辉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21107元;二、被告姚文辉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18764.12元(以2110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6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三、被告姚文辉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2140.03元;四、被告姚文辉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15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姚文辉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成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吴成东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30899.65元;二、被告吴成东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20702.77元(以20899.6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年2月3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三、被告吴成东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3842元;四、被告吴成东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15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吴成东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晨、谢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吴晨、谢晶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27252.96元+47899.48元+58864.39元;二、被告吴晨、谢晶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27116.7元+47037.29元+58393.47元(以27252.9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3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以47899.4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4月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以58864.3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三、被告吴晨、谢晶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4180元+4569.6元+4141.03元;四、被告吴晨、谢晶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45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吴晨、谢晶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专、甄圣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陈专、甄圣如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33080.04元;二、被告陈专、甄圣如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35726.44元(以33080.0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12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三、被告陈专、甄圣如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2761.33元;四、被告陈专、甄圣如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30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陈专、甄圣如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彩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王彩霞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33912.26元;二、被告王彩霞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22382.09元(以33912.2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年2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三、被告王彩霞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3269.48元;四、被告王彩霞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15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王彩霞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刘杨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12514.56元;二、被告刘杨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19722.95元(以12514.5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4年8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三、被告刘杨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536.62元;四、被告刘杨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15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刘杨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世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李世明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2293.39元+17988.41元;二、被告李世明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3004.34元+23798.67元(以2293.3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5月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以17988.4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4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三、被告李世明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1406元+702.99元;四、被告李世明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30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李世明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洪军、吕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吕洪军、吕静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8137.47元;二、被告吕洪军、吕静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13727.91元(以8137.4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4年4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三、被告吕洪军、吕静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703元;四、被告吕洪军、吕静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10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吕洪军、吕静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如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周如意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49387.31元;二、被告周如意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39213.52元(以49387.3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10月8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三、被告周如意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4256元;四、被告周如意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15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周如意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俊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松诉被告徐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徐俊峰偿还原告高松借款110000元,利息暂计1100元(利息以借款1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1月10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的部分顺延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合计111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徐俊峰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殿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雷鸣诉被告朱殿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14600元及利息1000元(利息自2013年3月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利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1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亮:本院受理的原告高艳诉被告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沈亮偿还借款人民币10.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1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风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盛林、许翠年、黄勇、陈艳、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潇潇诉被告安徽风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盛林、许翠年、黄勇、陈艳、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风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盛林、许翠年、黄勇、陈艳、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维平、程继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翼宇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维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翼宇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7万元、违约金(以67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的标准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翼宇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九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李九大、郜春霞、李红娟、吴春林、安徽安达精密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彬、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根乐、金末秀、丁剑、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九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李九大、郜春霞、李红娟、吴春林、安徽安达精密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彬、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根乐、金末秀、丁剑、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安庆市九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光彩支行(部)流借字第202160122015103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984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0.6575%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9862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九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银承字第2014630016号《银行承兑合同》项下利息238273.2元;三、被告李九大、郜春霞、李红娟、吴春林、安徽安达精密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彬、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根乐、金末秀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九大、郜春霞、李红娟、吴春林、安徽安达精密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彬、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根乐、金末秀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九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李九大、吴春林、李志彬、陈根乐、安徽安达精密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九大、吴春林、李志彬、陈根乐、安徽安达精密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九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0元,由被告安庆市九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李九大、郜春霞、李红娟、吴春林、安徽安达精密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彬、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根乐、金末秀、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徐练英:本院受理原告樊明勇与被告徐练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廉政追踪卡。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2422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毛梅:本院受理原告纪跃光诉被告毛梅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9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毛梅于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纪跃光支付借款本金48000元及违约金960元;二、驳回原告纪跃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毛梅负担1020元,原告纪跃光负担11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毛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有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一本、李云珠: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一本、李云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余一本、李云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153720.81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9日为42852元,以后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六计算);二、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030元。由被告余一本、李云珠共同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德轶:本院受理原告李静诉被告王德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淇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超、魏菊:本院受理原告李德掌诉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魏超、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19)皖0111民初3404号民事裁定书,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9)皖0111民初3404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送达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瑜伽:本院受理原告杨道锐诉被告施瑜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凌春、张伟、杨安时:本院受理原告倪晓勇诉被告凌春、张伟、杨安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玉矿:本院受理原告聂正山诉被告汤玉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2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家凤:本院受理原告唐爱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3200元(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6日起按照月息2%暂计算至2019年4月6日利息为人民币3200元,以后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健:本院受理原告沈永宏诉被告周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周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沈永宏货款5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军:本院受理原告李艳红与被告罗军、周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李艳红借款本金1238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238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周春燕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周春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罗军追偿;四、驳回李艳红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韦俊妹:本院受理原告开和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44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言明、许高荣:本院已受理原告姚大祥与被告周言明、许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22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2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暂计利息17511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单颖诉被告费飞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2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准许原告单颖与被告费飞离婚;2、婚生子费宇晨由被告费飞抚养,原告单颖自2019年6月开始,于每月15日给付抚养费700元至费宇晨年满十八周岁时止;3、原告单颖依法享有对费宇晨的探视权,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每月一、三周分别探视1次,可在周六上午8时至原告处探望并可携其外出,至周日下午5时前将费宇晨送回原告处,被告费飞应提供便利。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先跃:本院受理原告陆再仁、臧世红诉你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陈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聪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福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回原告装修款81061元并支付违约金7983.66元(按装修剩余款133061元,日千分之一计算,从2019年5月8日计算至2019年7月8日)以及资金占用费(按应返回装修款81061元,月利率1%计算,从2019年3月8日计算至实际返回款之日);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庆:本院受理原告贾成锁诉你与合肥庐州环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爱年、孙菊香: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姜发喜与被执行人朱爱年、孙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姜发喜和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爱年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白龙路七里塘村东明新村4幢108室房产(合郊003355)。进行网络询价,询价结果已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执177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9)皖0103执1779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熊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英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尾款965911.10元;二、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2620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4月26日起计至2019年1月19日止,以后以965911.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计至实际清偿货款本息之日止);三、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雷:鉴于你2018年12月8日无故旷工,多次联系未果,至今连续旷工已超过10天以上,严重违反我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员工奖惩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六项(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我单位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本人或依法委托他人在30日内到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卷烟厂

2019年7月3日

公告

袁哨兵:鉴于你2018年9月25日无故旷工,多次联系未果,至今连续旷工已超过10天以上,严重违反我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员工奖惩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六项(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我单位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本人或依法委托他人在30日内到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卷烟厂

2019年7月3日

遗失声明

聂鸿洁遗失安徽省建设银行员工卡,编号为:340752010070001,声明作废。

汪海遗失户口准迁证一份,声明作废。

广德三川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68950586M)遗失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