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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7-09 09: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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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荣梅、李浩然、李洪根: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小琪与被告单荣梅、李浩然、李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小琪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借款利息37840元(以人民币5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标准 ,从2018年7月19日起暂计至2019年1月9日,以后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64826元(以人民币5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标准,从2017年10月19日起暂计至2019年1月9日,以后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4、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24000元;5、被告李浩然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担保责任;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单荣梅、李浩然、李洪根: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小琪与被告单荣梅、李浩然、李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小琪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借款利息24220元(以人民币3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标准 ,从2018年7月18日起暂计至2019年1月9日,以后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41346元(以人民币3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标准,从2017年10月18日起暂计至2019年1月9日,以后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4、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16000元;5、被告单荣梅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担保责任;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世新、周明鹅、周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朱世新、周明鹅、周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杰、何全林、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马杰、何会林、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明山、唐兰英、钟辉、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钟明山、唐兰英、钟辉、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长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玉霞诉被告吴长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山山、何建飞: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自力诉合肥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山山、何建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玉柱:本院受理原告万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柱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玉红:本院受理原告赵连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的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宣茹霞、杨琴:本院受理原告王庭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吉从、梅兰、封宏:本院受理原告杨银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新华、封宏:本院受理原告杨银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义林、张颀:本院受理原告赵永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斌:本院受理原告王小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超:本院受理原告赵进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世武:本院受理张园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1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黄乃能、徐进: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吴国霞与被执行人黄乃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委托安徽建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们共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新海尚宸家园2幢1304室房屋进行评估,估价为141.02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评估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

另,徐进是该房屋的共有人,本院在后期的拍卖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曹庆腾、李丽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鼎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建华:本院已受理原告李传红诉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仙,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瑛、李盼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唐瑛、李盼盼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清、魏献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杨清、魏献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冬梅、李家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吴冬梅、李家波保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梅、曹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张梅、曹曦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邬国元、聂久枝、张学龙、马厚清: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邬国元、聂久枝、张学龙、马厚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张震宇诉被告黄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本院(2019)皖0102民初5630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翠琴: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凤凰文化广场物业服务中心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段宗河、段传新、段众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段宗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6000元及利息31389.67元(计算至2019年3月15日,此后的利息自2019年3月16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和本金26000元计算);二、被告段传新、段众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被告段宗河、段传新、段众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国洲:本院受理原告周华凤诉被告郑国洲离婚纠纷一案,周华凤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准予周华凤、郑国洲离婚2.家庭债务8万元判决郑国洲承担一半;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郑国洲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志力: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春玲与被告唐志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门店转让合同》与原告的《门店转让合同》,判被告支付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合仲字第0637号裁决;2、判决被告唐志力向原告王春玲支付3个月零7天房租违约金2323.8元(原告已支付给安徽省司法厅);3、判决被告唐志力向原告王春玲支付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合仲字第0637号仲裁受理费862元(原告已支付给安徽省司法厅);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文:原告曾光军与被告孙治斌、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孙治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曾光军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文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曾光军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万能(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601252415):原告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万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朱万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22633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跃武(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7005102538):原告郑怀兰与被告孙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孙跃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怀兰借款本金129000元并支付利息82080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之后按照月息2%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怀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阳(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8907023059):本院受理原告吴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祥请求判令:1、被告李阳偿还借款3000元及利息14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李阳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文卫诉被告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文卫劳务费30774元,并支付以30774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周文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一六巴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谭宝俊诉你与锦麒生物科技(安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被告锦麒生物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30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 驳回锦麒生物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锦麒生物科技(安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5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锦麒生物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对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3民初3034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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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慧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杨家毅、张加伟、江继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扬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5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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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青、王最、杜广凯、刘文祥、吴小城、郭斌、陈明红、刘洋、李承泌、王林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信用卡纠纷案件审理要素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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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运生:本院受理原告胡兴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栾运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兴来货款17082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17082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存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1月4日开始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36元由被告栾运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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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恒珍(340111198310246022)、胡玉文(340604198705160438):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请判令你们支付物业费和滞纳金。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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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遥腾(34082619901210121X):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庐阳区日盛海参燕鲍翅商行、合肥庐阳区香徐水产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肥市庐阳区日盛海参燕鲍翅商行、合肥庐阳区香徐水产商行诉请判令你支付货款和利息。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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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元祥、张庆智、吴帅、王世界、路伟、闫盼盼: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请判令你们支付代偿款和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要素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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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沈阳支付车辆停运损失7774元、评估鉴定费554元、交通费100元、车辆贬值折旧费8000元、车辆施救拖车费280元、苹果手机1500元;2、沈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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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爱(居民身份号码340823198101265220)、张来明(居民身份号码342427197402210531):本院受理原告汪林军与被告徐爱、张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4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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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磊:本院受理的关于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汤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作出(2019)皖0103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汤磊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8月5日解除;二、被告汤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租金290850元(自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700元(自2018年2月6日计算至2019年6月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520元,由被告汤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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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万刚、枣庄智诚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佳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万刚、枣庄智诚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万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佳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335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7年8月9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合肥佳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万刚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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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效民(33072419710927111X):原告马陈吴诉被告李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陈吴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李效民及时给付马陈吴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50.4万元(自2015年10月28日起,以60万元为基数,计算到2019年4月28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以后的利息利随本清),本息合计为人民币100.4万元;2、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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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德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5197511060016)、郭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8604182016)、彭海军(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2198310065791)、吕勇(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7202292074)、王胜(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8302032557)、严登来(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6808091379)、陈琼(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2197111030410)、刘奇华(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6506181531)、合肥市柜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丁志满诉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钱德强、郭强、严国华、彭海军、吕勇、王胜、严登来、陈琼、刘奇华、合肥市柜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退还保证金30000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证金利息损失3600元(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8年6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2月10日,直至本清息止);3.被告二至被告十一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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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鸿雨(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206045519)、王茹(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210104307):本院受理原告黄海诉被告张鸿雨、王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448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12日),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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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笑冬(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7111210516)、王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7512050521):本院受理原告孙海波诉被告金笑冬、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孙海波请求判令:1.金笑冬偿还欠款本金850000元,违约金51000元,总计901000元(违约金按月2%计算,从2019年1月20日起算,暂计算至2019年4月20日,后期违约金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2.王婷对上述金笑冬所欠款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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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红斌(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6707317037):原告杜世华与被告阮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阮红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世华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杜世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原告杜世华负担727元,被告阮红斌负担1147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阮红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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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明:本院受理原告刘传许与被告邵明、合肥贵盈物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817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邵明、合肥贵盈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传许投资款86493.4元及利息36566.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13日,其后利息以86493.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1元,由被告邵明、合肥贵盈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邵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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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均(居民身份号码340111197008255521)、沈磊(340121199010164030):本院受理原告徐世芳与被告王华均、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本金170000元及利息13920元(以1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4月25日,期后款清息止);2.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9000元及利息9804元(以12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4月25日,期后款清息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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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敏(居民身份号码34050419740709062X):本院受理原告李跃君与被告朱德津、尹敏、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朱德津和尹敏立即偿还借款332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3320000元(要求自2015年2月9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6640000元;2.被告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对前两被告所欠的上述款项承担无限担保责任,无条件偿还给被告;3.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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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汝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606232830)、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李先荣与被告丁汝华、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丁汝华、被告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先荣借款本金400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先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丁汝华、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800元,由原告李先荣负担8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丁汝华、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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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莉莉340121198602235205:原告胡庆兰与被告薛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薛莉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庆兰借款本金195520元及利息23462元,并自2018年12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利息,直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薛莉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庆兰律师费10000元;三、原告胡庆兰对被告薛莉莉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518号1幢607室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胡庆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薛莉莉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家宽、方祖云、尹国强、渠怀东: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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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本院受理原告夏伦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伦菊请求判令:请求法院裁被告高英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壹万壹仟肆佰伍拾元。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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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皖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智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智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驾驶培训服务费用441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退款的违约金132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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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庐阳区家乡本源火锅店:本院受理的原告谢长琴、樊传美与被告合肥庐阳区家乡本源火锅店劳务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125号和(2019)皖0103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2019)皖0103民初1125号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庐阳区家乡本源火锅店于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合肥庐阳区家乡本源火锅店负担。(2019)皖0103民初1126号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庐阳区家乡本源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樊传美劳务费4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合肥庐阳区家乡本源火锅店负担。如不服上述两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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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仕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租费99307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6年8月4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至本金付清止(至起诉之日起违约金约6157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指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一切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4日下午2时30分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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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王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

原告诉请:1、王汉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为偿还的本金及利息74655.24元、保险费4603.15元,以及以79258.3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暂定至起诉之日为30118.1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4日下午3时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革:本院受理原告宇汝才与被告王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宇汝才借款本金2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革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宇汝才负担300元,被告王革负担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革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宜涛:本院受理原告朱捷与被告赵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赵宜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捷借款本金10万元。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赵宜涛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解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飞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解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解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飞润涂料有限公司货款75766元及违约金22729.8元。案件受理费227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解培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代凤银、侯艳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代凤银、侯艳苹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59899.33元;二、被告代凤银、侯艳苹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66967.45元(以59899.3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11月25日起暂计算一对地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三、被告代凤银、侯艳苹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4832.33元;四、被告代凤银、侯艳苹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15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代凤银、侯艳苹承担。现依法向你产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湖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苏捷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捷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贾小鹏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执37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询价建议书以及(2018)皖0111执3723号民事裁定书(拍卖裁定书),登记在你名下的苏AN61W0、苏AM37P3、苏AS17X6S三辆车辆,经过询价价格分别为46700元、26400元、469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询价车辆进行公开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鑫:本院受理原告詹培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焦作市真凰饮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鑫优品烟酒超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6748.5元及利息损失546.42元(利息损失以16748.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暂计算至2019年3月14日,以后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钰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钰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138776.63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电费38440.03元(暂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逾期付款违约金7336.62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后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上各项费用暂计184553.27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长泉:原告舒世平诉被告赵长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壹万元整(10000元)及利息伍佰陆拾元整(56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肥东新创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本局受理汪飞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肥东工认[2019]0086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陈焕然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工伤认定书送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9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飞利丝绸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04474)拟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现已经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蔡明发、蔡飞;电话:13966209518、17856129773。

广德县飞利丝绸有限公司

2019年7月9日

遗失声明

▲凌美琴遗失干部退休证,证号:2015字第16号。特此声明作废。

▲涡阳县邓汉全(身份证号:342124196909200252)坐落于大坝路南侧101不动产权证遗失,证号:4021024,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