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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7-10 09: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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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章奇:本院受理原告阮一鸣与被告方章奇、许金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36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方章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阮一鸣融资费用150000元;二、驳回原告阮一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80元,由被告方章奇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方章奇负担。限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明圣、曹静: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军诉被告徐明圣、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52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徐明圣、曹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郑志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4000元(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徐明圣、曹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郑志军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郑志军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4元,由原告负担356元,被告徐明圣、曹静共同负担377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明圣、曹静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吕文成:本院受理原告李纷纷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290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知行:本院受理原告程永能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国传:本院受理原告石春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涛:本院受理原告朱祥武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佳龙:原告李长征诉被告陈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2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佳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长征借款本金10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长征的其他诉讼请求。”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音正国、蔡振侠: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音正国、蔡振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皖0111民初4151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自林、李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爱生:本院受理原告卞珍传、凌奎与被告王爱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友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腾飞五金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1935元,并承担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款清止期间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和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晓琼:本院受理原告崔明英、周琼华、周群翠、周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李晓琼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崔明英、周琼华、周群翠、周建借款14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祥年:本院受理原告汪洪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陈祥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汪洪英借款本金40000元并自2016年2月2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若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匠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本院向你司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504号判决:被告安徽若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匠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8106元及利息355元(按年率4.75%自2018年12月25日暂计算至2019年1月24日,实际支付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12元,由被告安徽若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陆勤义、范文德:本院受理原告赵本豹诉被告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勤义、范文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565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125075.3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长德、合肥市億德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孝雷与被告史长德、合肥市億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史长德、合肥市億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吴孝雷借款本金260000元,并自2019年1月4日起以2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给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史长德、合肥市億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吴孝雷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自2018年8月5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给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吴孝雷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道平:本院受理原告宋飞诉被告张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等费用。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殷宏军:本院受理原告黄发所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4689号民事诉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荚兵:本院受理原告陈其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937号民事诉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对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庆市金奇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胡六航、陈金叶、胡沛源、韩小马、胡润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803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原文“二、被告安庆市金奇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债务,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安庆市金奇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河镇新县城工业园兴业路的房地产(房地权怀宁字第00017304号),所得价款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应补正为:“二被告安庆市金奇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债务,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安庆市金奇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河镇新县城工业园兴业路的房地产(房地权怀宁字第00017304号、第00031108号、第00031109号、第00031110号)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证号:怀他项2015年045号),所得价款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六安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9989.63元、利息(以799989.6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苏洋:本院受理原告绿色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宜胜(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06158410):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凯银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汤宜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合肥凯银物资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762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天(居民身份证号:440203198001256111):本院受理原告汪华诉被告黄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款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强平:本院受理原告徐向新诉被告徐强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徐向新要求你退还购物款1200元、十倍赔偿12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公告费。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聂美云:本院受理凌有池诉聂美云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凌有池要求你支付劳务报酬4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蚂蚁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汤大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恒泰电器经营部诉被告安徽省蚂蚁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汤大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肥市东方商城恒泰电器经营部要求你(单位)支付货款157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熊建凌:本院受理原告段茹诉被告熊建凌、黄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79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熊建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段茹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5月1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段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熊建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熊建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孝军:本院受理原告崔绪方诉孙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还清原告借款140000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495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凤革:本院受理原告徐为青诉陆凤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整;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的借款利息,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390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霞:本院受理原告陈玉与被告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33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陈玉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36元,由原告陈玉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陈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立志(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7701164816):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钱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350000元(大写:叁拾五万元整)及利息人民币57166元(大写:伍万柒仟壹佰陆拾陆元整)(自2018年8月16日起,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4月18日,此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会平、何红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贵文与被告李会平、何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贵文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并给付利息(以人民币350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款清息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1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会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喜与被告李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喜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34万元(按月利息2%,从2017年4月5日暂计算到2019年6月4日,以实际发生为准,款清息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传德:本院受理原告费广青诉被告陈传德、孙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的按照月利息一分五厘计算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暂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损失为30250元,本息总计为13025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瑞洁、崔静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63542.9元及违约金11437.72元(以63542.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6-8-29暂计算至2017-2-29元,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5522.67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亮: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卫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义:本院受理原告黄厚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世宝:本院受理原告胡传金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洪增峰:本院受理原告俞能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六安龙旭锦秀农业有限公司、冯银婷:本院受理原告段开兵诉你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39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宏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23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内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宏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23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内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宏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23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内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宏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23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内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六安龙旭锦秀农业有限公司、冯银婷:本院受理原告彭涛诉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39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六安龙旭锦秀农业有限公司、冯银婷:本院受理原告王素丽、陈凌瑾诉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39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六安龙旭锦秀农业有限公司、冯银婷:本院受理原告徐国军、徐成龙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391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原告夏伦权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江胤、陈亮:本院受理临安市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林:本院受理伍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8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梁桂湖:本院受理原告李梅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梁桂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梅各项损失人民币12784.7元;驳回原告李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梁桂湖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宗柱:本院受理原告杨光学诉你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光学损失人民币99003元;被告葛宗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光学损失人民币144809.58元;驳回原告杨光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0元,由杨光学负担242元,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590元,葛宗柱负担748元。公告费800元,由葛宗柱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宗柱:本院受理原告杨栋廷诉你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栋廷损失人民币21297元;被告葛宗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栋廷损失人民币46329.8元;驳回原告杨栋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元,由杨栋廷负担4元,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00元,葛宗柱负担176元。公告费800元,由葛宗柱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良权、阮永飞:本院受理原告卞国芝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良权、阮永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卞国芝各项损失人民币21073.56元;驳回原告卞国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元,由卞国芝负担70元,张良权、阮永飞负担360元,公告费800元,由张良权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

合肥庐阳区辣蛙毅小吃店、安琪:本报于2019年5月9日刊登的公告“合肥庐阳区辣蛙毅小吃店、安琪:本院受理原告薛业贵、马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更正为“合肥庐阳区辣蛙毅小吃店、安琪:本院受理原告薛业贵、马利诉你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左诚:本院受理原告王礼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磊、高梅、尤荣林、王光云:本院受理原告费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昊:原告吴小保与被告陈梅、吴昊、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吴昊与陈梅向原告吴小保支付货款1638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时间自2018年7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吴小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陈梅、吴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20元,由吴昊和陈梅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佛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原告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佛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0日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二、被告江苏佛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返还货款43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4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款清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江苏佛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开具3535000元增值税发票;四、驳回原告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江苏佛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60元,由江苏佛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260元,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公告费800元,由江苏佛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堰清、吴媛媛、胡伟、江宝、张得红、周磊、高芹山、王罡:本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八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要求你们分别给付信用卡欠款87616.32元、111379.62元、113424.78元、88165.98元、85457.09元、78935.29元、105995.84元、140957.26元(包括欠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及审理要素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项志宇、帅娴芬:原告王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程:本院受理原告童宏芸诉被告余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童宏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845元及利息暂计1037元(以51845元为基数,年利率6%,自2019年1月1日计至2019年4月31日,后续顺延至实际款清时止),合计5288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请求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肖荣群:本院受理原告钟承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412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仁继:本院受理原告刘广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张仁继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广龙借款50000元并自2019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刘广龙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陆炳寿、仇振娟:本院受理原告王光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陆炳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光虎借款本金6205.6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6%,以6205.67元为基数,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王光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陆炳寿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卫国:本院受理原告邵冬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唐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邵冬冬医疗费1115.3元、拖车费28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1495.3元;2、、驳回原告邵冬冬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龚鹏:本院受理原告王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龚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霞借款本金97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王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龚鹏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信:本院受理原告李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祥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李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黄信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伟、隗璐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逍遥津支行与被执行人杜伟、隗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逍遥津支行申请执行本院(2017)皖0103第527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委托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对被执行人杜伟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浮槎路青春苑B区6幢606室(产权证号:肥东10073852)房产价格进行评估,房产询价结果为人民币1362200元。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4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2018)皖0103执1450号执行裁定书,询价结果告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书和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书面提出),并于当日受领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逾期不到庭(局)的,视为已通知,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程序。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韦涛:原告蒋怀文与被告韦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韦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蒋怀文货款35000元整。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15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朱定赤:我公司与你于2003年12月2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因你自2018年10月15日后,未履行任何手续,连续旷工至今,已严重违反《铜陵市分公司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19年7月5日,劳动关系同时解除。请你于2019年7月20日前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0日

遗失声明

▲涡阳县田野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银行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J3726000338401,现声明作废。

▲涡阳县田野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公章、财务章及法人代表章分别遗失,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