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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7-11 09: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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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轩敏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轩、王建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27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杨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合肥九浩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合肥鑫轩敏物资有限公司的货款695372.5元及利息48676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7月15日,其后利息以69537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王建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合肥九浩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合肥鑫轩敏物资有限公司的货款695372.5元及利息48676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7月15日,其后利息以69537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超:本院受理原告刘礼飞与被告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48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樊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刘礼飞借款本金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25元,由被告樊超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樊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成成:本院受理原告马健与被告张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20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张成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马健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792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24日,之后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健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文友:本院受理原告彭化素与被告杨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99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杨文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彭化素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24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化素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侯峰372927197710080014、魏志新342422197005054019、杨声扬371121198301281917:原告王可诉被告魏志新、杨声扬、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可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3.48万(以6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从2016年6月30日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利息顺延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宏伟:原告俞宗扬与被告丁宏伟、宋广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丁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俞宗扬欠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20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俞宗扬对被告宋广毕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俞宗扬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尚其勇(身份证号码340123197903056890):原告张国海与被告尚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尚其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国海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章兵(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909176613):原告焦常安与被告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章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焦常安货款1967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完颜应亚(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9009224515):原告姜健与被告完颜应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完颜应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姜健借款本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姜健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凯(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820925153X):原告陈龙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龙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利息5217.5元以及后期利息(后期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金根(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6212287834):原告王静与被告胡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胡金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静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22日起以2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金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家良:本院受理原告马志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冯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31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先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先跃、陈伟、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艮伟:本院受理原告张茗韬诉被告戴艮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戴艮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向原告张茗韬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9日起按年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戴艮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茗韬支付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张茗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被告戴艮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三人陆勤文、刘俊: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店埠镇精固不锈钢制品厂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安徽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伟鸣、李国庆、姚维刚、陆勤文、刘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邱红霞、章勇刚:本院受理原告黄晓丹诉被告邱红霞、章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邱红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晓丹返还借款本金19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9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按月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邱红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晓丹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黄晓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0元,由原告黄晓丹负担390元,被告邱红霞负担4200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邱红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淮北万鼎中徽世纪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北万鼎中徽世纪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4688号)],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8633.60元,以及违约金共计4638.08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金额13271.68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或者其他相关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金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金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金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0899.49元;二、被告马金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费6963.54元;三、被告马金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20899.4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起);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升武、许道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黄升武、许道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升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56856.93元;二、被告黄升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6737.15元;三、被告黄升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56856.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起);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孝元: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朱孝元、顾娈娈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孝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62426.75元;二、被告朱孝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5643元;三、被告朱孝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62426.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起);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黎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陈黎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黎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119206.97元;二、被告陈黎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6634.63元;三、被告陈黎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119206.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起);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席庆宏、黄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席庆宏、黄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席庆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14390.43元和37041.09元;二、被告席庆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2386.31元和3343.15元;三、被告席庆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以理赔款14390.4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止;以理赔款37041.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 ,自2014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宁、李迅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吕宁、李迅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81271.53元;二、被告吕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4207.5元;三、被告吕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81271.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起);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芝蓉、李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张芝蓉、李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芝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58805.68元;二、被告张芝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3863.45元;三、被告张芝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58805.6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起);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金、陈昆: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黄金、陈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7079.01元;二、被告黄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3451.67元;三、被告黄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27079.0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起);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勇、王万琴: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徐勇、王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贷款本金1779774.61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10月1日的利息为24117.48元,自2018年10月2日起的利息和罚息以1779774.61元为基数,根据《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徐勇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可对被告徐勇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方圆华庭8幢604室房产(房产权证合遥字第8120195828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伟伟与被告姚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姚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伟伟借款本金2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 ,自2018年6月12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伟伟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新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崔晶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诉被告崔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孟辉:本院已受理原告胡中慧诉被告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中慧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30287.67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停止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庆:本院受理原告梁发金与被告史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孔亮:本院受理原告杨海青与被告戴孔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7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彬: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鸿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协议书;2、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55000元。】、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靖:本院受理原告杜芹诉被告王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志:本院受理原告江宁霞诉被告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梅育生、杨清:本院受理原告王学东诉被告梅育生、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万霞:本院受理原告郭晶晶诉被告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晓波:本院受理原告王继书(4884号)、原告王继敏(4887号)诉被告朱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88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皖0111民初4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权:本院受理原告王继书(4883号)、原告王继敏(4888号)诉被告马权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皖0111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玉才:本院受理原告胡操节与被告杨玉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月萍、安庆市越缅老红木家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增添诉被告王月萍、安庆市越缅老红木家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月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增添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6000元,并承担以5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6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吴增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共计10100元,由被告王月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长江:本院在执行安徽融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摇号选定安庆中恒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你所有的皖H9B750奥迪牌FV7145LCDBG(奥迪Q3)小轿车一辆的市场价值。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告知你:皖H9B750奥迪牌FV7145LCDBG(奥迪Q3)小轿车市场价值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叁佰元整,评估文书字号为宜恒综估字(2019)028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车辆。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对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庆市金奇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胡六航、陈金叶、胡沛源、韩小马、胡润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803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原告“二、被告安庆市金奇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债务,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安庆市金奇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河镇新县城工业园兴业路的房地产(房地权怀宁字第00017304号),所得价款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应补正为“二、被告安庆市金奇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债务,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安庆市金奇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河镇新县城工业园兴业路的房地产(房地权怀宁字第00017304号、第00031108号、第00031109号、第00031110号)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证号:怀他项2015第045号),所得价款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胡云龙:本院在执行潘云莉与胡云龙诈骗罪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执2338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胡云龙名下所有皖AJ0U63帝豪牌车辆的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总价557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我院提出书面复核,逾期不提出复核,本院以此评估价强制执行上述财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术彪、靳卫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海:原告王槿萱诉被告徐海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7月至独立生活期间的抚养费3000元/月,教育费3000元/学期,暂计算至2019年4月8日共计6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法庭一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