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瑞: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0203.61元(截至2018年12月25日,欠款本金56909.21元,利息464.39元,费用12830.01元),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76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张开政、王莉、陈传金、王新堂、梁廷果、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47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至将缺席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爱之诺管材有限公司、陈传金、王莉、张开政、丁志勇、王新堂、梁廷果、陈禹、吴海淀、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47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至将缺席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肥东县开正养猪专业合作社、张开政、陈传金、王莉、杨兵、丁志勇、梁廷果、陈禹、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食品有限公司、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47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至将缺席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俊胜诉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774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俊胜退还押金10万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兵:本院受理原告罗小梅诉被告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8000元并给付利息(以人民币78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改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俞改矫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俞改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3971.72元、滞纳金888.9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3688.65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俞改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9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广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陆广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陆广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4850元、滞纳金862.9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9007.26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陆广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908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厚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阮厚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阮厚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457.79元、滞纳金159.7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618.43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阮厚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910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沈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沈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91.34元、滞纳金58.3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203.35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沈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90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毕如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毕如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毕如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539.75元、滞纳金150.2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601.05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毕如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943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宝平:本院受理原告单长美诉被告张宝平、安徽谦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322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张宝平赔偿原告医疗费28360.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误工费27000元、护理费798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63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500元,以上合计138520.44元;2、案件的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张宝平承担;3、被告安徽谦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中磊:本院受理原告徐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顾本龙、李盼盼: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湖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俞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湖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乔须成:本院受理原告彭仙涛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乔须成:本院受理原告周保有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乔须成:本院受理原告夏明生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品质、镇江合丰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宇雁电器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万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年6%计算。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传辉、合肥宏逸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钟先树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夏传辉、合肥宏逸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590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906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用8000元及相关诉讼、保全等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云祥:本院受理原告严俊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民宿合作协议》及《民宿合作补充协义》;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合肥万家银座广场3幢2906(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132514号)、合肥长春都市豪庭北楼1701(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138652号)的房屋及出资款5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总计54900元(长春都市豪庭租金2800元/月、万家银座租金2800元/月,租期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后续另行计算。物业费、水电费共计4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伟彬、焦焦:本院受理原告龚文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尚欠货款人民币109470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即人民币47619.45元(从2008年开始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35%作为计算标准,并且支付利息直至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左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威彩广告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账确认函》;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货款260000元及利息15000元(利息自2018年3月20日暂时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此后利息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实际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凤山、范玉梅: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郭凤山、范玉梅共同向原告偿还垫付款1328371.4元并支付违约金1216714.32元(自每期垫付款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至2018年3月10日,后期按照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详见垫款情况以及所欠违约金计算表),合计2545085.7元;2、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俊:本院受理原告段公军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的服装加工费人民币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马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速联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六安市韵达物流速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1818287.81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苏天工具有限公司、窦丽芬、李晓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合创数控刀具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16000元及利息574元(暂计算至9月25日),共计116574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威牛铸业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本院受理原告范成雨诉你们、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安徽宜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100000元及利息313600元;2、判令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给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各项费用2198058元(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即1973元/日,从2017年5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0日止共计506日,998338元,以后顺延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上述款项之日止,以本金4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即2696元/日,从2017年7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0日止共计445日,1199720元,以后顺延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上述款项之日止);3、判令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给付律师费15000元;4、判令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安徽宜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威牛铸业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对上述1、2、3三条诉讼请求中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所要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志宏、池州市皖加矿业有限公司、铜陵运洋工贸有限公司、安徽锦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铜陵伟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闻凯、钱红波、张可静、徐丽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梁宏偿还借款本金710万元,支付利息3001489.43元(暂计至2018年10月19日,详见利息支付清单,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2%每月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梁志宏承担律师费62400元;3、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九就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爱德华温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吉平服饰商行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安徽爱德华温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合肥瑶海区吉平服饰商行支付营业款10866.8元及违约金(10866.8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30元,由被告安徽爱德华温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易成营销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框众广告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安徽省易成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框众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用27500元及违约金(以275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标准从2015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违约金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80元,由被告安徽省易成营销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诉你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9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欠款450000元及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紫气东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帮俊:本院受理李之树诉你与许帮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黄永国:本院受理原告孙阳诉被告黄永国、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永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阳借款本金39.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9.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50元,保全费2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820元,由被告黄永国负担10580元,由原告孙阳负担24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5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君申:本院受理原告李玲诉被告吴君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7)皖0191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玲与被告吴君申离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2396号民事判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彬:本院受理原告孙愉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1.2%,从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利息57600元(以借款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标准计算6月);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5008.22元(以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从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以8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从2017年7月19日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止),2018年12月5日后的违约金以借款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原告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淮南路1428号熙云府12幢2401室(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00538号)的房产以拍卖、变卖等处置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3504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催告书公告
当事人:无为县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3402255914436463,法定代理人(负责人):李万木,住址(地址):无为县泥汊镇三溪村山水嘉园售楼中心:因你公司在泥汊镇三溪村建设的山水嘉园4#楼西侧一栋住宅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属于违法建设,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19年1月21日对你(单位)作出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城管(规划)罚决[2019]16号),要求你(单位)于2019年2月5日前,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本机关联系方式:电话:0553-6321546
联系人:蔡鹏、陈恩喜
地址:无为县无城镇幸福路26号城管执法局大楼
邮政编码:238300
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3月29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李玉槽先生:我方已将我对贵方的债权,即(2018)皖0104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定的第一项(贵方应向我方支付借款本金3120000元,自2011年2月19日始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1000元所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了债权受让人李培正(身份证号码320305198903102710)。请你接到本通知后,将你方所欠的上述借款本金计人民币叁佰壹拾贰万元(¥312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还款期限内全部直接支付给上述债权受让人。
本通知书另交给债权受让人叁份。
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专此通知并催款。
通知人:杨磊
2019年3月29日
公告
邢涛:我会受理的吴涛与你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阜仲字第044号),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授权委托书、仲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第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委所在地开庭审理(遇法定假日顺延)。
阜阳仲裁委员会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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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