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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8-12 11: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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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亮、程莲、王兰英、朱训峰、胡雪萍、第三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亮、程莲、王兰英、朱训峰、胡雪萍、第三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5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胡亮立即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70万元,并承担自原告代偿之日(2017年12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胡亮支付原告违约金14万元;3、判令被告胡亮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0000元;4、判令原告有权对坐落于开发区回祥东路与赛格电脑城交汇处锦绣人家北苑5幢1单元301室房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何金龙、查华娟、安庆市佳凯商贸有限公司、朱仁松、孙潘梅、马五六、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金龙、查华娟、安庆市佳凯商贸有限公司、朱仁松、孙潘梅、马五六、第三人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0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何金龙立即偿还原告贰佰万元(小写:2000000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该款自代偿日(2017年7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2、判令被告何金龙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0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马六五抵押的宿松县孚玉镇皖蜀春商品市场内1-1号1幢房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晓荣:本院受理原告刘业萍诉你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张晓荣、被告李静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9574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标准,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以后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42574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晓荣:本院受理原告刘业芬诉你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张晓荣、被告李静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900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标准,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以后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29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晓荣:本院受理原告王孝水诉你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张晓荣、被告李静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4350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标准,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以后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935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晓荣:本院受理原告孙明兰诉你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张晓荣、被告李静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900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标准,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以后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29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寨县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等案件中,被执行人金寨县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以金寨县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移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2018年6月11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2018年10月12日,经本院召集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汇报了金寨县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情况。截至2018年10月12日,金寨县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资产总评估价值14213387元,债权总额63507817.5元,负债率446%。

本院认为,金寨县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金寨县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金寨县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力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等案件中,被执行人安徽力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以安徽力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移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2018年6月4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2018年10月12日,经本院召集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汇报了安徽力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情况。截至2018年10月12日,安徽力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资产总评估价值16827051元,债权总额66906368.72元,负债率397%。

本院认为,安徽力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安徽力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金寨县人民法院

公告函

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合肥玉根贸易有限公司与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合作合同纠纷即(2019)合仲字第0187号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合仲字第0187号案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和3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5日上午9时在本会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5月15日

公告

安徽金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肥科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合仲字第021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5月15日

公告

合肥墨荷园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的你方与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合仲字第0201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5月15日

公告

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徐正忆与你公司之间的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字第16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8月10日下午2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5月15日

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锦娟于2019年4月1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将其对债务人杨俊、债务人贾贤萍所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担保权利转让给受让方黄锦娟。自转让之日起债务人杨俊、债务人贾贤萍请直接向受让方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现予以公告。

债权转让方: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债权受让方:黄锦娟

联系人:钱先生 18256538515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平安大厦15F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5日

遗失声明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邓智慧遗失律师执业资格证,证号为:13401201710314725,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