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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8-12 11: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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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登仙:本院受理原告周倩诉被告陆登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周倩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陆登仙立即协助周倩办理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龙王路28号和畅园9幢1903室房屋他项权注销手续;2. 陆登仙协助周倩将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龙王路28号和畅园9幢1903室50%房屋产权过户至周倩名下;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陆登仙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殷光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礼菊与被告殷光勇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礼菊与被告殷光勇离婚;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张礼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祖彦、姚素林、袁祖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祖彦、姚素林、袁祖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359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袁祖彦、姚素林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贷款351876.56元;2、判令被告袁祖彦、姚素林支付给原告违约金331469.02元(违约金自垫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判令被告袁祖海对上述袁祖彦、姚素林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娟、陶坤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灵轩: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友珍:本院受理原告钱云与被告张友珍、邵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钱云请求判令:一、被告张友珍、邵建生立即向原告钱云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月息2%承担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暂计3.6万元,合计13.6万元。后续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友珍、邵建生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勇、方晓灯:本院受理原告陈水英诉被告王勇、方晓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水英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王勇、方晓灯立即偿还原告陈水英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7月19日利息为576000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王勇、方晓灯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红梅、张琦:本院受理原告李刚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红梅在出资本金2200000元及利息(暂计505083.33元,自2014年5月8日暂计至2019年3月7日,以2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75%每年计算,后期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范围内对安徽省容大工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判决被告张琦在5万元范围内对安徽容大工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景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景步勇、季山河、景友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心根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10557.1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承担;三、判决被告二在490万元、被告三在10万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四、判决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洋:本院受理原告陈冉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承担利息至款清止,按月息2%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安徽省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科研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4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安徽省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科研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1372545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以1372545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913元,由被告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辉:本院受理原告汪小虎与被告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小虎请求判令:1、赵辉偿还汪小虎借款本金20万元;2、赵辉支付汪小虎利息2400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欠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3日起按月息2分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2月13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赵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告安徽百荷商贸有限公司、张冰、童柳平、洪邦、操清华、合肥元谷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皖01民初33号]宣判后,被告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认为本院判决主文一项应核减本金80万元,从而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崔锋雷:本院受理原告方景星诉被告崔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昌政:本院受理原告夏桂香诉被告韦昌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飞龙:本院受理原告方景星诉被告徐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飞:本院受理原告李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6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原告李华与被告林飞之间于2018年3月11日签订的《二手挖掘机转让协议书》解除;2、被告林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华货款2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4606元,由被告林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董吉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邵业炳诉被告董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黎虹:原告李星星与被告王黎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黎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星星购房款613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6月19日起以613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星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金泉汇葡萄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金泉汇葡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吉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继荣诉被告董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吉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加龙诉被告董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吉林: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成桂诉被告董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红霞:本院受理的原告程鑫鑫诉被告程红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飞:原告杨中文诉被告王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搬离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安粮双景佳苑14幢709室房屋并将房屋交还原告杨中文;二、被告王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杨中文房屋租金13200元及违约金和房屋占用使用费(1、违约金以13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拖欠房租实际支付之日止;2、房屋占用使用费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月租金2200元标准予以计算);二、驳回原告杨中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鼎盛中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美口腔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装修款40000元、申报消防费用6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期延误违约金200000元(自2018年3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后续工期延误违约金自2018年11月17日起以总金额425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至装修工程实际竣工并验收合格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覃剑秋(又名谭剑秋):本院受理原告梁青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08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恒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永梅、李晓春: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友联三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程立春:本院受理原告熔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友联三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程立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合肥友联三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场地使用费用102950.44元(含水电费)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40000元(按合同约定的1000元/日的标准自2019年1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6日共40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项合计142950.44元;2、判令被告程立春就上述第1项被告合肥友联三元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此款项清偿之外另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6652.26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因债权实现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立春:本院受理原告熔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立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合肥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场地使用费用283322.44元(含水电费)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40000元(按合同约定的1000元/日的标准自2019年1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6日共40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项合计323322.44元;2、判令被告程立春就上述第1项被告合肥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此款项清偿之外另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3347.74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因债权实现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1282元,逾期付款利息87055元(自2015年12月1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暂计至2018年10月17日,后期利息顺延至实际付清时止)合计58833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谢永奇、张旭东:本院受理原告高扬诉被告谢永奇、张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周:本院受理原告刘爱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爱军欠款736500元,并自2019年1月3日起以736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被告张周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熊世林、赵娟、赵凡:本院受理原告王克诉你们及被告安徽东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安徽安贝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熊世林、赵娟归还原告借款850万元,并自2018年4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月息2%计息,暂算至2018年9月20日为8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熊世林、赵娟给付律师费15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赵凡、安徽东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安徽安贝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熊世林、赵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熊世林、赵娟位于合肥市经开区翡翠路西报业园A-22幢商101、101上(产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60602号)、位于包河区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17幢811(不动产权证号:合包150054663)、位于蜀山区黄山路588号大溪地现代城1幢B701室(不动产权证号:合蜀140019052)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5、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谢永奇、张旭东:本院受理原告朱金华诉被告谢永奇、张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4月19日裁定受理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4月28日指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为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6月10日前,向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霍山县与儿街路南侧(衡山工业园);联系电话:联系方式(手机)15105641616、1363564477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6月20日9时在第二法庭(地点)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霍山县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永利典当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毕清海与安徽永利典当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合仲字第0165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9年8月9日下午3时在本委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