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晓勇、王银卯:本院受理原告李丰庭与你们及杨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吊车租赁费75300元,并自2018年1月22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阿强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传中诉你司与孙圣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立即返还原告53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50000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海涛、范先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由原告代偿的贷款42167.23元,并自2017年10月12日起,按42.17元/日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截至2018年10月12日的违约金为15392.05元);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未付保费3669.3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裴思平:本院受理合肥阳光海岸水世界公园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潘国防、孙全梅、郑淑贤:申请执行人郑诗群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潘国防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北二环砀山路段璟泰华秀苑2幢606室(产权证号:合产330590号)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为:人民币121.41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天源【2019】房估字第S004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本院作出的(2018)皖0121执164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潘国防名下的上述房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评估结果有异议,请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虎:本院审理的原告刘豹诉被告王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王虎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王虎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1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恒:本院审理的原告刘豹诉被告刘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刘恒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刘恒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1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毛浩成:本院审理的原告刘豹诉被告毛浩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毛浩成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毛浩成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展成成:本院审理的原告刘豹诉被告展成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展成成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展成成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丛玉:本院审理的原告刘豹诉被告沈丛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沈丛玉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沈丛玉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礼峰:本院审理的原告刘豹诉被告杜礼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杜礼峰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杜礼峰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平珍:本院审理的原告刘豹诉被告刘平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刘平珍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刘平珍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冬冬:本院审理的原告刘豹诉被告杨冬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杨冬冬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杨冬冬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峰:本院审理的原告刘豹诉被告徐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徐峰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徐峰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钰洲:本院审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格缪斯酒吧诉被告高钰洲、朱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高钰洲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高钰洲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晓静:本院审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格缪斯酒吧诉被告何晓静、张志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何晓静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何晓静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下午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先岩:本院审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格缪斯酒吧诉被告黄先岩、李昌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黄先岩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黄先岩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下午3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费磊:本院审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格缪斯酒吧诉被告费磊、张宣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费磊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费磊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下午2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欢、王淮:本院审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格缪斯酒吧诉被告李欢、王淮、桂书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李欢、王淮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李欢、王淮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敬科:本院审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格缪斯酒吧诉被告陈敬科、桂书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陈敬科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陈敬科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宝欢:本院审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格缪斯酒吧诉被告李宝欢、王传锐、桂书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李宝欢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李宝欢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审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格缪斯酒吧诉被告张军、王传锐、桂书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张军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张军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钟锐生诉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锐生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向原告钟锐生偿还借款22万元;二、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俊:本院已受理原告浦倩诉被告李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浦倩请求依法判决:一、浦倩与李俊离婚;二、诉讼费用由李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会喜:本院受理原告王贤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庐阳区辣蛙毅小吃店、安琪:本院受理原告薛业贵、马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立:本院受理原告刘和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项剑刚:本院受理原告王贤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江:本院受理原告陈浩忠诉被告江江、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313.75元(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止,此后应连续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前述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大伟:本院受理原告余佑宝诉被告王大伟、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277.5元(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暂计算至2019年2月26日止,此后应连续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前述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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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宇杰:本院受理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8330.53元、违约金1899.36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10229.89元;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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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伟:本院受理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3184.85元、违约金293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3477.85元;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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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道磊:本院受理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10833.84元、违约金671.70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11505.54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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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义永:本院受理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2048.05元、违约金354.31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2402.36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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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鸿雁:本院受理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1713元、违约金671.50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2384.50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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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实创家居装饰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袁蕾诉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实创家居装饰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5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袁蕾、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合肥有限公司2016年12月4日签订的《首届实创完美家装样板间VR设计大赛参赛协议》于2019年4月17日解除;二、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袁蕾装修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袁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实创家居装饰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268元,由被告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实创家居装饰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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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天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戴永锋、段陈杰、徐培:本院受理原告李红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安庆市天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及已确定的逾期利息695323.96元,并自2018年10月29日起以68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至本清之日;2、判令被告戴永锋、段陈杰、徐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0元及差旅费等其他为维权产生的费用(以最终实际支出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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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东启草莓有限公司、阮文启、阮文东、阮一鸣、牛守超:本院受理原告王亮云诉被告长丰县东启草莓有限公司、阮文启、阮文东、阮一鸣、牛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计314.6万元及自2016年5月9日至2018年2月8日止本金1866000元产生的利息979650元,合计4125650元。并自2018年2月9日起以186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款清息止,截至起诉日止利息5131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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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夏炳东诉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夏炳东支付工程款789797.99元及逾期付款经济损失(以789797.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夏炳东承担付款责任。如果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5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952元,由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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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席贻武诉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席贻武支付工程款919855元及逾期付款经济损失(以9198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席贻武承担付款责任。如果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2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328元,由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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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函
马敬:本委受理的安徽省蓝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敬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合仲字第0057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9年7月31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5月9日
悔过书
我司为吴江市远鹏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因我司非法处置印染污泥触犯了环境保护法,经过安徽省环保局及法院的依法调查、审查,使我司认识到该行为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给社会造成伤害,理应接受应有的处罚。
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是我们每个社会成员的责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如果水环境遭到破坏,危害的还是我们的子孙后代。我司现在感到非常的后悔,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以后一定牢记此次教训,遵法守法,绝不再做违法的事项。也希望其他社会成员能以我司为鉴,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吴江市远鹏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
2019年5月7日
遗失声明
王冰燕(身份证尾号110244 )遗失车牌号为皖A901E9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保单,保单号为:805112018340199015047。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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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