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陈娇子:本院在执行韩晓玲与王光伟、张涛、潘陈娇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执548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潘陈娇子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3幢-14幢14-2133室(产权证号:房权证合蜀字第8140210377号,建筑面积91.9平米,11117元/平方米)房产的价格评估报告(评估总价102.1652万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0551-665352711)提出书面复核,逾期不提出复核,本院以此评估价强制执行上述财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莉莉、范子辉:本院受理原告夏守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文建斌:本院受理原告刘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41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于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葛劲松(公民身份号码: 340122197410247377):本院受理原告张斌与被告葛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葛劲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斌借款本金153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原告张斌负担768元、被告葛劲松负担1843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葛劲松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青(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002237532):本院受理原告钱胜文与被告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钱胜文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郑青偿还钱胜文借款及利息,2017年4月17日借款5万元、2017年4月3日借款37300元整,合计87300元整。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经贤兵:本院受理原告贺洪与被告经贤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贺洪请求判令:1、经贤兵立即归还贺洪借款本金7200元;2、经贤兵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超跃(340122198808230617):原告范业财诉被告夏超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范业财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13545元及利息76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俞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806243031):本院受理原告阮卫峰诉被告俞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阮卫峰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盛宏斌:原告李开祥与被告盛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盛宏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李开祥货款2986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货款298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10元,减半收取2905元,由被告盛宏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53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成平:本院受理原告黄宜胜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089.5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4日,实际应当以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来安县丝路达制衣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兄弟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安县丝路达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来安县丝路达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兄弟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95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1月4日,以195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来安县丝路达制衣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鸿烈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合肥兄弟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鸿烈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合肥市鸿烈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兄弟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14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货款51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00元,由被告合肥市鸿烈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永华:本院受理原告周礼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4627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海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波买卖会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王海波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春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青岛盛世捷车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喆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靖:本院受理原告高成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4666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宜城:本院受理原告王春林与被告王宜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王宜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春林借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王宜城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发根:本院受理的原告夏则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吉: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庆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家全: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勇、徐厚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明祥: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锦裕建设有限公司、朱善艮、骆先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彭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龚小涛、彭立虎: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邦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俊兰:本院受理的原告卫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管春来:本院受理原告周海燕与被告管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管春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海燕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谢林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谢林平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71320.97元;二、被告谢林平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44076.36元(以71320.9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年3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三、被告谢林平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8276.98元;四、被告谢林平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15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谢林平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树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张树雨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85395.99元;二、被告张树雨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90007.37元(以85395.9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1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三、被告张树雨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8284元;四、被告张树雨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15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张树雨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曾庆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曾庆松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16949.51元;二、被告曾庆松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24288.65元(以16949.5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1月8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三、被告曾庆松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1518.73元;四、被告曾庆松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15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曾庆松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晓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季晓东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22244.84元;二、被告季晓东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25603.81元(以22244.8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4年10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三、被告季晓东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2052元;四、被告季晓东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15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季晓东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何峰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20590.42元+13066.21元;二、被告何峰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33685.93元+21284.86元(以20590.4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4年6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以13066.2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4年6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三、被告何峰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1879.84元+2196.06元;四、被告何峰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30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何峰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恒久丹青家居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司武瑜诉被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恒久丹青家居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恒久丹青家居经营部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91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秋羽:原告张华超与被告陈秋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秋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华超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3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华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650元,由被告陈秋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仁君:本院受理的原告葛飞诉被告汪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6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每年6%计算,其中20000元自2016年3月24日开始计算至款清;5000元自2016年3月10日开始计算至款清;8000元自2016年3月31日开始计算至款清;3000元自2016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至款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传德、孙礼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松梅诉被告陈传德、孙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9年2月1日起按照月利息1分计算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暂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损失为75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安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合肥丰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建晨追偿权纠纷一案【(2018)皖01民初1659号】,宣判后,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法定代表人及其公司股东的犯罪不影响反担保的合同效力,反担保人应当承担反担保责任为由而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安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合肥丰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建晨追偿权纠纷一案【(2018)皖01民初165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主文为: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秀莲、张小龙、张同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秀莲、张小龙、张同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购机款(首付3242464.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77881.24元(自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止));2、被告二在遗产继承范围之内承担清偿责任;3、被告三在保证责任范围之内承担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差旅费以及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9年9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秀莲、张小龙、张同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秀莲、张小龙、张同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本息1455070.25元及违约金517723.38元(合计人民币1972793.63元,截止2019年3月9日止);2、被告一承担全部债务偿还责任;3、被告二在遗产继承范围之内承担债务偿还义务;4、被告三承担全部债务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9年9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海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宫孟斌、黄海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金557202.86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违约金;2、被告二为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以及其他实际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9年9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华桂、杨庆珍:本院受理原告王华桂与被告应明、应祚华、应祚忠、杨庆珍、周泽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9年9月24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庆杰、任德玉、崔贤收、安徽扬子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原告杨洋与原审被告何金胜、原审第三人徐庆杰、任德玉、崔贤收、安徽扬子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本院(2016)皖0102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二、解除对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东升花园7号楼902室房屋的司法查封措施,停止上述执行案件中对系争房屋的处分;三、确认原审原告杨洋享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东升花园7号楼902室房屋所有权;四、驳回原审原告杨洋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福军、吴强、汪翀:本院受理原告姜鸿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58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69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评估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国云、高山:本院受理原告刘燕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558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五万元,并自立案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一、二立即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五千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全部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函
王勇:本委受理的袁爱宏与王勇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合仲字第0251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9年10月25日下午3时在本委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
2019年7月12日
注销公告
广德九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王玉保,13339248555。
广德九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2日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朱定赤:我公司与你于2003年12月2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因你自2018年10月15日后,未履行任何手续,连续旷工至今,已严重违反《铜陵市分公司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19年7月5日,劳动关系同时解除。请你于2019年7月20日前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
2019年7月12日
遗失声明
▲魏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2MA2NH0YC95)正、副本遗失,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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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