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守彬: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林余春、陈薇、周勇、王玲、程荣荣、李雅虹、袁章权、许大俊、凌靖、王亚琴、胡剑、韩丽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六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改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411152958):本院受理原告王吉正诉被告郭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郭政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36400元(借款利息按照借款本金的1.3%/月计算,暂从2019年3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计2个月,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19600元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月0.7%的标准计算,暂从2019年3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计2个月,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上述1464000元;4.原告对被告郭政所有的坐落于和平路291号蓝岸雅居5幢1101室(权属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30281号)的抵押房产有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健威(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204143717):本院受理原告汪华诉被告周健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00元(利息自2016年6月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后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224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费少元(居民身份号码340123198906084517)、许婧(居民身份号码34011119891209752X):本院受理原告张弋与被告费少元、许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本金608000元及利息245760元(利息自2017年7月29日起按月息2%暂计算至2019年4月28日,剩余利息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日止);2.本案律师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闫其来(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5412230012)、李小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7410294510):本院受理原告房皖生诉被告闫其来、李小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返还合伙收益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30000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至款清时止);2、判令本案各项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金根(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6212287834):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对原告王静与被告胡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皖0103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皖0103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16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金根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32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金根负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道广(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7409155011);合肥福金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HNB1J):本院受理原告张美玲与被告周道广、合肥福金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整,并自2019年1月9曰按年利率12%为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止(截止4月24曰利息共计6560元;2、判令被告以17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24%为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履行完毕止;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个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玮(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906146490):本院受理原告武振燕与被告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178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武振燕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武振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686元、保全费1345元,合计5031元,由原告武振燕负担1531元,被告王玮负担3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凌德礼: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冬梅与被告凌德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冬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9年4月1日利息为13200元);(以上合计43200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先武、合肥远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强诉被告丁先武、合肥远江装饰工程有发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丁先武、合肥远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5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暂定500元(利息:以未付工程款2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7年4月24日起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其后算至款清息止);2、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王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程传锁诉被告安徽王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支付欠款60000元和诉讼日后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华威:原告王剑与被告程华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675号民事判决书:如下:一、解除原告王剑与被告程华威2018年2月6日签订的关于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路8号琥珀名城沁园54幢1503室房屋《存量房买卖合同》;二、被告程华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双倍返还原告王剑支付的定金共计2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70元,共计5870元,由被告程华威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程华威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士学、六安市腾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玉年:本院受理原告程建诉被告朱士学、六安市腾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玉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鹏堂(身份证号340111197402271052):原告张冬冬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娜:本院受理原告陈伟珍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辛菡青:本院受理原告陈二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艳:本院受理原告袁庭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小刚、于冉、许金玉:本院受理原告聂军华与被告李小刚、于冉、许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李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聂军华借款本金55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5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3月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于冉、许金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沙海波:本院受理了原告张锋诉被告安徽柏年房产营销有限公司、严继昌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沙海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工期延误违约金27000元,安徽柏年房产营销有限公司对期 中的13400元负有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2、严继昌对沙海波上述27000元还款承担连带清楚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曹晓东、陆秋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曹晓东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630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原告代偿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原告对于陆秋萍名下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人民币500万元及派生的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曹晓东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4、判令陆秋萍对原告代偿款、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6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洽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更正
因原告韩德金与被告吴让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内容中名字有误,现将判决内容第二条更正如下:
二、驳回原告韩德金其他诉讼请求。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向利:本院受理原告江华平与向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江华平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1464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向利赔偿原告江华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8068.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江华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82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向利负担522元;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向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杨庆庆:本院受理原告杨勇诉被告杨庆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29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南京铭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金英、杨国保、杨国莲、杨国强与被告谢永、南京铭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5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代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0887.57元;1、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银然、周明英、周玲、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银然、周明英、周玲、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610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张银然、被告二周明英向原告支付垫付款496622.86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39866.68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垫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共计895283.54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三周玲、被告四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由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忠义:本院受理原告张少委诉被告尹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龙伟:本院受理原告常春禄诉被告贾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文建:本院受理原告朱灵永与被告赵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文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朱灵永借款本金263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为俊:本院已立案执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与武为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1执6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5日内自觉履行本院(2018)皖0121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决定在上述履行期限届满后第一个星期一(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司法鉴定科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对你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玉成,明珠苑公寓楼505室房屋[产权证号:皖(2017)长丰不动产权第013012号]予以价格评估。被执行人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抽取工作的
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夏守祥、周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守祥、周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7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金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7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庆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庆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7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管华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管华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7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庆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庆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7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杰、李永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杰、李永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2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万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林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志世:本院受理原告崔良清诉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俊芝、叶礼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毕冬梅诉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玉霞诉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家友:本院受理原告窦礼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邦胜:本院受理原告王家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董德好:本院受理原告肥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韩厚林:本院受理潘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金枫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皖0123民初655号原告汪会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解经伟、王晓燕、解煜、程玉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岗支行诉你们(2019)皖0123民初211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飞熊:本院受理原告王月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月琴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何磊(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9303290777):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婷诉被告何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海婷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德兵:原告秦翠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判决,原告秦翠云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9)皖0102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昌军:本院受理原告史礼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胜兰:本院受理原告王章玉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驹马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守福诉你公司及刘冠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建中:本院受理原告童乃福、童乃胜、童廼文、童乃英诉你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继军、朱萍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国伟、张红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停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文雪、张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仁戌、杨永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罗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江华:本院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7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鄢文结:本院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1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刊登的原告方大明诉被告王立华、王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91民初6048号公告中存在错误,现将公告正文中“(2018)皖0191民初6049号”更正为“(2018)皖0191民初6048号”。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下列车辆:皖D75220 皖D75350 皖D75877 皖D77862 皖DA7122 皖D74447 皖D76551 皖D78022 皖D4663 皖D78553 皖DE7827 皖DW5113 皖D76968 皖D76698 皖D76576 皖D75938 皖DH9793 皖D76289 皖D76366 皖D74830 皖D77593 皖D74691 皖D74687 皖D75468挂靠我公司从事运输经营,由于以上车辆没有按照规定年检,也没有与我公司续签挂靠协议,公司在此公告:上述车辆车主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所有以上车辆产生的一切责任与我公司无关。公司与上述车辆所有人解除挂靠协议。
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华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6日
公告
安徽省乐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局受理田有道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工伤调查庐阳举[2019]0052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田有道主诉:田有道为安徽省乐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7年9月10日,田有道在合肥市官亭路污水管道改造项目中进行管道改造安装工作时被重物砸伤。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你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有异议,请自收到本询问书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及举证材料报我局,逾期不答复和举证,我局将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做出行政决定。
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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