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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8-12 11: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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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霞丽、钟立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0220.46元及违约金1839.68元(以10220.4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7-3-16暂计算至2017-9-16,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736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世年、吴善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15445.79元及违约金162778.56元(以115445.7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理赔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517.5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松庆、黄红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7312.8+11426.88元及违约金38674.92元+16146.18(以27312.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理赔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426.88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理赔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理赔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395.55+4073.02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勇、李玲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9085.3元及违约金1635.35元(以9085.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7年-6-28暂计算至2017-12-28);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209.07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文明、李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70642.91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5729.2元(以70642.9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5-12-29暂计算至2018-12-10,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5522.67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裕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住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551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2010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2、立即返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23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联群:本院受理原告刘家好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忱妆999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用1014767元整;2、各被告支付原告资料被占用的利息损失128805元(以1014767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7日暂计算至2018年9月26日,以后顺延计算至被告支付全部款项时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克典、王淑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克典、王淑芹、李长河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李长河对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775号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志刚、合肥兴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城东街道隆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志刚、合肥宏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兴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正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512号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壹玖伍陆健身运动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卢松喜与被告安徽力祥劳务有限公司、合肥久协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与本案存在法律关系,现追加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9年10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童发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童磊与被告陈统、合肥童发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9年10月22日下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军富、王晨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顺朝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富、王晨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顺朝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清偿欠款1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25062.5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6月1日,此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暂计1625062.5元。

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钱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91340100395808716T:本院受理原告唐海涛诉被告合肥钱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前期固定服务费75000元并支付利息1077元(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以年利率6%,自2019年3月9日开始,计算至起诉之日),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赓、金道新、李建、李文奇、丁伟、丁誉洲、王希伟、席海涛、司峰、刘张、叶芹芹: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及要素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锐(340321199106300034):本院受理原告程子龙诉被告金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300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全部款清之日止,每月是112.5元,截止到5月27日是两个月,共计22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林俊彬、周丽华、周旭生、鹏玩华、崔磊、董丽娟、合肥多隆商贸有限公司、凌建、应祚芝、王辉、瞿小红: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改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术彪、靳卫云、潘常辉、音继树、高雪松、王丽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改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风连、徐玉兰、王新年、邹文胜: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改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兵:本院受理原告徐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强、陈建华: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合肥华胜包装有限公司、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陈建华、陈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询价被执行人陈建华名下所有的位于桃花镇柏堰工业园旭日长安3幢1101室(肥西字第10012689)房屋;陈强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恒大城39-40幢39-2302室(合房预售证第20110567)房屋。该公司作出的《询价建议书》,评估总价分别为人民币1699398元、1999384元。由于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上述房屋询价报告,送达十日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进入拍卖程序,处置上述房屋。

依法向你二人送达本院(2019)皖0123执1646号执行裁定书,拟拍卖被执行人陈建华名下所有的位于桃花镇柏堰工业园旭日长安3幢1101室(肥西字第10012689)房屋;陈强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恒大城39-40幢39-2302室(合房预售证第20110567)房屋。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文宏:本院受理原告张世元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陈文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世元支付借款本金115,183.75元及违约利息(违约利息以115,183.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二、被告陈文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世元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违约利息(违约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三、被告方义友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陈文宏向原告张世元支付借款本金及违约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义友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文宏追偿;四、驳回原告张世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46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张世元负担386元,由被告陈文宏负担36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唐如云、李灵运:本院受理原告文一地产有限公司(原安徽瑞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郑仁前:本院受理原告史礼兵诉被告郑仁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珮馨:本院受理原告潘润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进:本院受理原告张克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40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林家兴:本院受理原告刘均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490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浩:本院受理原告吴东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张浩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吴东海借款100000元,同时支付原告吴东海垫付的公告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增宏:本院受理原告周少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王增宏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周少红借款230000元,同时支付原周少红垫付的公告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任列锋:本院受理原告王新锋诉被告任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任列锋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克正: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百益德建材商行(经营者刘敬富)诉被告王克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王克正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坤:本院受理原告葛德升诉被告王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王坤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细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细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曾细山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春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德宝诉被告石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石春华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幸福转角时尚餐厅(经营者杜敬):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通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幸福时尚餐厅(经营者杜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幸福转角时尚餐厅(经营者杜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71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虎林:本院受理原告王新锋诉被告王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王虎林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大成:本院受理原告王新锋诉被告吴大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吴大成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德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西子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德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德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傅忠明:本院受理原告田浩杰诉被告傅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卫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斌、卫俊:本院受理原告郭子刚与被告安徽卫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斌、卫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房屋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一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房屋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毕延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百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毕延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道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妙酒吧与被告李道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妙酒吧与被告罗超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朝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朝兵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健声饼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颜礼好诉合肥市健声饼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陶伟强:本院受理原告叶红莲与被告王东东、陶伟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9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代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0181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姚月超、徐佳佳:本院受理原告柯善明诉被告姚月超、徐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姚月超、徐佳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柯善明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共计1350元,由被告姚月超、徐佳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宣双久:本院受理原告朱爱珍与被告宣双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爱珍要求与被告宣双久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爱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章莉莉:本院受理原告夏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2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准予原告夏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云奎、胡芹: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湖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温东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湖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邰海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湖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辉、何大利: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湖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晓琼: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290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洪姣华:本院受理原告牛瑞与被告洪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即刻向原告归还借款102300元(大写:拾万贰仟叁百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俊杰:本院受理原告王忠涛诉被告陈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陈俊杰立即向原告支付木料款100000元及利息262614元(利息自2015年2月17日起分段计算,暂算至2019年3月6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止),上述合计36261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诚:本院受理原告周涡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雪龙:本院受理原告周涡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兴泰丰矿山修复工程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经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唐海春;电话:13616266626。

广德兴泰丰矿山修复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7日

遗失声明

合肥天宝臭氧产品研究所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卢子童,三枚印章均遗失,现声明作废。

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晓兵执业证遗失,号码13404201310579163,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