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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8-12 11: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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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涛:本院已受理原告赵志芬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钱6400元;本案相关的诉讼费用、车费、务工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翔、许群: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8591.54元及违约金6946.47元,以38591.5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7-7-14暂计算至2018-1-14,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5522.67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升林: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85869.81元及违约金119273.17元,以85869.8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理赔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5360.67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焦宇波: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846.34元及违约金332.34元,以1846.3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6-2-23暂计算至2016-8-23,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649.92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锋、马岚: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7061.17元及违约金3071.01元,以17061.1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6-2-29暂计算至2016-8-29,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540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慧、胡转业: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97733.22元及违约金17591.98元,以97733.2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5-9-28暂计算至2016-3-28,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305.5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龙立、胡玲: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8998.14元及违约金5219.67元,以28998.1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6-2-14暂计算至2016-8-14,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166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少万、张四娇: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8537.38元及违约金3336.72元,以18537.3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5-9-25暂计算至2016-3-25,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710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松、张静: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9373.53元及违约金8887.23元,以49373.5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6-7-22暂计算至2017-1-22,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162.33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单伟(身份证号码340111198601013034):原告王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先海(身份证号码340826197501290091):原告许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元君(身份证号码370686198706223138):原告任科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宗建:本院受理原告张亚飞诉被告陈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玲、黄国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3971、39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友生、黄香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周友生、黄香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皖0111民初468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圣增、王书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逍遥津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逍遥津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已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刘圣增名下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和平花园22A幢105室(产权证号:肥东10080795号)(系本案抵押物),并拟以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上述房屋。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36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2018)皖0103执3633号执行裁定书,询价结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通知你们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书和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书面提出),并于当日受领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逾期不到庭(局)的,视为已通知,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程序。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你公司诉被告刘雷、王艳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你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2民初6184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因无法向两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你公司的上诉状,故现通知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前来本院预交公告费400元,逾期视为放弃上诉。特此通知。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你公司诉被告张智、吴陈陈、郭金追偿权纠纷一案,你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2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无法向三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你公司的上诉状,故现通知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前来本院预交公告费400元,逾期视为放弃上诉。特此通知。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育祥:本院受理原告迟庆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4680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费瑞忠:本院在执行刘先云与费瑞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建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费瑞忠名下所有的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1#公寓楼商业208室商业用房(合包150007624)一套予以评估,经评估该房产价格为人民币352030元,评估单价为7158元/平方米。现依法向被执行人费瑞忠公告送达安徽建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皖建工(2019)房估字第340100-007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8)皖0111执1229号之二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费瑞忠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委托网络拍卖平台对该商业用房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倪成、郭劲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霍山县人民法院

许剑:本院受理韩子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桃花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聂祖稳:本院受理韩善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桃花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贤兵:本院受理原告韦梦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书凤、胡晓东:本院受理原告汪传平诉你们(2019)皖0123民初4007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盛利、陈忠跃、常军、时侠朋、王新红、许国平、曹愈、陈浩、张雷、唐计卫: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阜阳北路支行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及要素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勇、王志宏:本院受理合肥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合肥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判令你们支付物业费12171.36元、滞纳金1217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祺(居民身份号码34122719890518901X):本院受理原告孙瑞与被告江祺、胡情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按月息1.5%直至本息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龙飞(居民身份号码340823198306157514):原告戴李淳与被告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龙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李淳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万元利息自2018年5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另20万元利息自2018年5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浩(居民身份号码342222199104254436):原告张世剑与被告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世剑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世剑其它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学锋: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学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6357.57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5日按月息1.7%计算至本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3月19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为1287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10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案件要素表、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上午0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卫寅:本院受理原告郑云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云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违约金3600元(以10000元为基数,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1月30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30日止,期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奥福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祥兰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连云港华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如程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亲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张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假日之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亲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张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假日之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2018)皖0111民初1026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昌文:本院受理原告雄伟(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钱昌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倪太山、李影:本院受理原告雄伟(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倪太山、李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