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然:本院受理王继红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皖0191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现王继红不服该判决,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人王继红上诉的主要内容为:一、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依法查明事实后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支付房屋租金19080元(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14日,4240元/月×4.5个月)、物业费2820.83元;支付房屋结构拆除部分复原更新成本60047.04元及租金、物业费(应付至判决生效后一个月);支付违约金10176元。或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评估等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诺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雅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世荣:本院受理原告梁大光与被告安徽省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世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大光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大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340元,由被告张世荣负担10600元,原告梁大光负担174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兴勇:本院受理原告沈春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的标准给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凤: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无财产、住房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智、吴陈陈、郭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157452.89元及利息(以实际垫付款为基数,分段计算,自实际垫款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二倍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吴陈陈、郭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驳回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0元,由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40元,张智、吴陈陈、郭金负担3880元。公告费800元,由张智、吴陈陈、郭金负担。原告的上诉状内容为要求改判张智立即支付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付款157452.89元,并支付利息50415.31元(暂按日利率万分之六的标准从垫付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9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并要求吴陈陈、郭金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雷、王艳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1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的上诉状内容为撤销(2019)皖0102民初6184号民事裁定书,指定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常伟:本院受理原告周志甫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窦永好: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丰瑞工贸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与被告窦永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窦永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北京丰瑞工贸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借款本金76300元并自2019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二、本案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窦永好承担;三、驳回原告北京丰瑞工贸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俊军:本院受理原告刘敏与被告赵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赵俊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敏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19年3月1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二、本案公告费800元、诉讼费50元由被告赵俊军承担;三、驳回原告刘敏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俊军:本院受理原告刘敏与被告赵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赵俊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敏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9年3月1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二、本案公告费800元、诉讼费150元由被告赵俊军承担;三、驳回原告刘敏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健:本院受理原告武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张健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武奎借款30000元,同时支付原告武奎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聂志敏:本院受理原告周支援与被告聂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聂志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支援借款本金5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迪:本院受理合肥瑶海区人和汽配商店、合肥瑶海区临艺淮汽配经营部、王少杰、江龙、方玉栓、合肥瑶海区飞奔汽保工具经营部、合肥诺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许静、合肥路帝贸易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鸿昇汽车用品商行与苏正应、曹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96、298、300、307、310、312、323、325、326、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龙飞:本院受理原告赵朵朵与被告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壹拾万元及利息壹万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朝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悦龙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志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朝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449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改河、王德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改河、被告王德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飞翔: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陈飞翔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宜胜:本院受理的原告韩邦明诉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宜胜、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邦明工程款2936111.4元,并支付以2936111.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韩邦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1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韩邦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家清(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6502151539):本院受理原告张永龙诉被告朱爱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永龙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5.12.4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19.6.24日,按月两分计息,利息共252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森(身份证号码41270219970130741X)、孔令勇(身份证号码412702199104120016)、牛范贤(身份证号码412702199107017428):原告秦兴煜与被告张森、孔令勇、牛范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兴煜借款本金28145元、利息562.9元及逾期还款利息5197.44元(此后利息,从2018年10月16日起以28145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秦兴煜律师费1900元;三、被告孔令勇、牛范贤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森、孔令勇、牛范贤共同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森(身份证号码41270219970130741X)、孔令勇(身份证号码412702199104120016)、牛范贤(身份证号码412702199107017428):原告王丽丽与被告张森、孔令勇、牛范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丽丽借款本金19726元、利息394.52元及逾期还款利息3669.04元(此后利息,从2018年10月16日起以19726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丽丽律师费1400元;三、被告孔令勇、牛范贤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森、孔令勇、牛范贤共同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帅(身份证号码412702199708156554)、孔令勇(身份证号码412702199104120016)、牛范贤(身份证号码412702199107017428):原告秦兴煜与被告王帅、孔令勇、牛范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兴煜借款本金46705元、利息934.1元及逾期还款利息8811.68元(此后利息,从2018年10月16日起以46705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秦兴煜律师费3300元;三、被告孔令勇、牛范贤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帅、孔令勇、牛范贤共同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牛红宣:本院受理原告王一杰诉朱红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8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8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为止),及支付原告2014年12月30日至今 88000元的利息及2万元违约金;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起诉的全部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588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戚传理:本院受理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桃花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迎:本院受理原告姚文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肥西法院民三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基敏:本院受理原告袁修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方鑫:本院受理原告朱秀秀诉你(2019)皖0123民初2639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晓炎、程忠:本院受理原告余跃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通晓防火门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卫功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卫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明道:本院受理原告宣之春诉被告葛明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宣之春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葛明道偿还原告宣之春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1、2011年9月23日借款本金20万元,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1年9月23日计算至款清息止;2、2013年8月8日借款本金3万元,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3年8月8日计算至款清息止;3、2013年4月27日借款本金10万元,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3年4月27日计算至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葛明道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卫功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卫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2019)皖0102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且本案诉讼费用由卫功辉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贤俊:本院受理原告陆必虎与被告贾贤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贾贤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陆必虎人民币1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分别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贾贤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必虎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陆必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60元,由原告陆必虎负担360元,被告贾贤俊负担6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贾贤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贤俊:本院受理原告陈祥瑞与被告贾贤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贾贤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祥瑞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的利息218885元,之后利息自2018年11月16日起分别以70000元本金为基数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陈祥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30元,由原告陈祥瑞负担50元,被告贾贤俊负担61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贾贤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祥、王艳: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正用诉被告周祥、王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3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适途车业有限公司、邵伟、陈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适途车业有限公司、邵伟、陈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合肥适途车业有限公司和邵伟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73790元和水电费13176元,共计86,966元;2、判令被告陈波对于合肥适途车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租金中的47862元债务向原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第三人陆勤文、刘俊: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店埠镇精固不锈钢制品厂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安徽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伟鸣、李国庆、姚维刚、陆勤文、刘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科云: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科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磊磊: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磊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旭峰: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旭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22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毛新: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毛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建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彩鼠标垫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程建强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天彩鼠标垫有限公司货款156870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杰、陈祝娥:原告刘涛诉你们及蔡健豪抵押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琦、刘梅:本院受理原告王国祥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亳州生生堂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1602民初64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亳州市谯诚区人民法院
吴琼:本院受理原告郑薪诉被告吴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汉虎、张璇:本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二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要求你们立即给付信用卡欠款72183.99元、235505.94元(包括本金、利息、费用,利费按约计至款清之日)并承担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庭审要素表及合议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瑞: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金56909.21元,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共计3414.55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5日,之后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6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248元,由被告杜瑞负担130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杜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波、杨代玉:本院受理了原告夏东良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1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关于再次就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及主席进行表决的通知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2019)安泰达破管字第2号
各位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且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其重要职责在于监督破产管理人、债务人清理、保管、处分和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为充分保障各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提请对《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主席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但未获表决通过,本着最大限度的保障各位债权人的利益角度出发,管理人拟再次提请债权人会议按照表决通过的《关于提请会议审议表决‘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以书面邮寄方式进行表决’的议案》以书面邮寄的方式对《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主席的提案》进行表决,并将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及主席产生的步骤和方式通知各位债权人,望各位债权人能认真阅读、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任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请各位债权人自行推选候选人10位(人选应当包含业主代表、经营户代表和职工代表),并将推荐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以EMS快递的方式寄送管理人处;第二步,管理人统计后将推荐材料存档备查,将排名前6位的业主代表、经营户代表和职工代表作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并以邮寄的方式寄送各位债权人表决,各位债权人将表决结果再次寄送管理人;第三步,管理人统计后将表决材料存档备查,分别从业主代表、经营户代表和职工代表候选人中以得票数从高到低的方式选定2名业主代表、两名经营户代表、1名职工代表作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得票最高者为债委会主席,报庐阳区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后成立债权人委员会,依法行使债权人委员会的相关职权。管理人将以在《安徽法制报》登报、时尚1983商场现场张贴的方式将表决结果予以公布。
在此特别提醒:为了充分保护各位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管理人希望各位债权人能积极行使权利,本通知寄送后15日内管理人未收到有效推荐名单或者债权人拒签、不予回复的,视为债权人会议决定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7月24日
邮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蜀山区长江西路297号万科金域国际裙楼四楼
联系人:孙邦庭 联系电话:13356561938
关于催告债权人限期取回物品的通知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2019)安泰达破管字第4号
各位债权人:2018年12月27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以(2018)皖010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江喆、周翠翠、齐丹丹、郝怡烊对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9)皖0103民破1号《决定书》,指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作为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公司管理人,并于2019年5月8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推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处置方案》的顺利实施,保护债权人的最大利益,鉴于存在有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能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截止2019年2月26日,管理人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就其与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商铺使用合同》等其他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发送的催告通知,鉴于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现状,管理人函告各位未决债权人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商铺使用合同》等其他合同于2019年2月26日均已解除,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请各位债权人(承租人)在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与管理人联系取回遗留在经营场所内的物品并补充申报债权,逾期未与管理人联系取回的,管理人将向法院申请对其予以提存,提存费用由相应的债权人自行负担。
特此通知!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7月24日
邮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蜀山区长江西路297号万科金域国际裙楼四楼
联系人:孙邦庭 联系电话:13356561938
公告函
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与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招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754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和3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35日上午9时在本会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7月24日
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平阳俱扬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7月1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将其对债务人张晓妍、债务人于宏伟、债务人李丽娟、债务人朱永亮、债务人王静、债务人刘海涛所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担保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平阳俱扬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转让之日起债务人张晓妍、债务人于宏伟、债务人李丽娟、债务人朱永亮、债务人王静、债务人刘海涛请直接向受让方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现予以公告。
债权转让方: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债权受让方:平阳俱扬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联系人:丁女士13866760060
钱先生18256538515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平安大厦15F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4日
道歉声明
李振强与李青,我们两人家住安徽省界首市,因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羊肉,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向公众赔礼道歉。今年一定牢记此次教训,遵法守法,绝不再做违法的事。
遗失声明
宣城金桥房地产估价经纪咨询有限公司广德经纪咨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830740567)原在邮政银行广德支行开户的公章及财务章遗失,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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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