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9年07月2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8-12 11:44:59
点击下载:

黄贤武、黄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永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安徽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罗运鹏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 15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家彬、沈敏、汪瑞生、赵立琼、徐庆俊、任以翠: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爱菊、王克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丽、孟凡杰、杨志云、樊恒荣、孟凡胜、樊玉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臻公道贸易有限公司、高道武、高学伟:本院受理原告戴敬东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394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担保费1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保定白沟新城新生彩乳胶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满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33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解除原被告编号为CD-2017121301号《采购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倍定金金额合计6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193.55元(以57207.5元为基数,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暂计至2019年3月26日,计算至原告全部货款收回之日止);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聘请律师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莉娜:本院受理原告张青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35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32200元(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4日起按照月利息2分计算至2019年1月13日,以后顺延至被告实际偿还借款和利息之日止);2、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承俄:本院受理原告周利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41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剩下本金75000元,利息年利率2%;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罗民:本院受理原告周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343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200元,并支付利息1974元(20000×5.76%年利率÷12月×50月+7200元×4.86%年利率÷12月×6个月-3000元,暂计算至起诉时,款清息止)以上合计29174元;2、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罗民:本院受理原告巫建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343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62000元(1375元/月×12个月×4年+1000元×2月-6000元,暂计算至起诉时,款清息止)以上合计142000元;2、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同燕、王光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355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7222元;2、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逾期还款违约金1162.29元、分期手续费2178.02元,利息15913.12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26日,以后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4、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明成、合肥海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铸鼎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毛凯:本院受理原告沈瑞诉被告毛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修玉、解光菊: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被告陈修玉、解光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91085.73元,并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应收未收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应收未收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为12018.8元;2、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二被告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桂王路东古河路北斌锋中心城9幢1302室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以此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欠款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璜: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娟诉被告李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璜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孟良: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诉被告朱孟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朱孟良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99976.12元,利息1184.75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12月3日,以后期间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贷款本息结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拍卖费、评估费等)由上述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正:本院受理原告杜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霍山县人民法院

徐静、张冬梅:本院受理原告余桂华诉被告徐静、张冬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我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原野滤材有限公司因遗失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安庆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票面号码为40200051 30408238,出票日期贰零壹玖年伍月贰拾贰日,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安庆明欣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庆市宜秀区飞翔家居百货商行),为保证票据安全,维护自身利益,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安徽原野滤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7568277296,法定代表人:宋玲。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凭证:承兑汇票,票面号码为40200051 30408238,出票日期贰零壹玖年伍月贰拾贰日,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安庆明欣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庆市宜秀区飞翔家居百货商行,持票人安徽原野滤材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贰零壹玖年壹拾壹月贰拾贰日)。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八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凭证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望江意利达实业有限公司、望江舒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越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魏青松、何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望江意利达实业有限公司、望江舒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越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魏青松、何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望江意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贷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455000元,合计15455000元,并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本金15000000元,年利率10.92%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望江意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律师费37500元;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就被告望江舒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望江县华阳镇华阳大道南侧、北环路西侧土地使用权(望国用2012第853号)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望江舒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望江意利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浙江越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魏青松、何娇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望江意利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55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5352元,由被告望江意利达实业有限公司、望江舒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越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魏青松、何娇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杭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诉被告杭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杭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5.22%计算至2018年3月6日,逾期利息自2018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100元,由被告杭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吴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94792.55元并赔偿原告截止2018年12月24日的利息损失25707.55元,自2018年12月25日起的利息损失以94792.55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1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合计3501元由被告吴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方忠(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7112080018):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明与被告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文明借款本金2万元并承担该款利息(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方忠负担。本案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方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省友:本院已受理原告龚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鹏翔:本院受理原告许良众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820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49297.53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维超:本院已受理原告尚松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磊、汪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74158.16元、利息34469.6元(其中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5月29日,此后继续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日止),律师费8451.77元,合计1417079.53元;2、依法判令原告对两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包公学府花园14幢509室房产(权属证号:肥东10081246)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以该抵押财产变卖、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学林:本院受理原告黄辉诉你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552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的基数自209年2月27日始至款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始至款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言成:本院受理原告徐勇林诉被告朱言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46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朱言成向徐勇林赔偿医疗费1757.7元、误工费78576元、护理费105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360元、后期康复费1500元、物损费1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102313.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开贵、卜长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开贵、卜长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忱妆649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蒋开贵、卜长霞共同支付原告代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款本金71570元,担保管理费106888元,合计178458元(其中担保管理费106888元是自2011年7月30日计算至2019年4月1日,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分段计算,之后担保管理费按此标准自2019年4月2日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善菊、孟凡军:本院受理原告郑东诉被告董善菊、孟凡军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解正宏、杨自云:刘宝垒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解正宏在肥东宝联石材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7.14%股权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该股权价格为169.72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可以收到评估报告书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提异议,本院将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股权进行拍卖,本院届时不另行告知。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小燕、曹书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陆小燕、曹书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帮亿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同虎、王鑫、夏海燕、孙鑫与被告安徽帮亿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2671、12674、12675、126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亮、张永乐:本院受理原告程英俊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永乐:本院受理原告程英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浩:本院受理李志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浩:本院受理梁俊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松: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钟梁与被执行人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钟梁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60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松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424号永和家园7幢1007室(产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8110037451号)房产进行网络询价,询价结果已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执2107号执行通知书、(2019)皖0103执21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2019)皖0103执2107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娟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407103323):原告高洋与被告杨娟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娟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高洋货款人民币9321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29日起以93215元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杨娟娟负担2200元,由原告高洋负担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娟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卫道仓: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卫道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廉政监督卡。

在告诉请判令:1、被告卫道仓对安徽隆泰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18825106元,利息3237141.80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25日,合计为22062247.80元以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时止)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建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孟云与被告黄建民、许小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徐孟云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黄建民、许小培赔偿徐孟云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共计141349.8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9年11月5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明喜(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5411244532)、蔡艳(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6607284522):本院受理原告刘治云与被告陈明喜、蔡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明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治云借款本金196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6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治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926元,由的告刘治云负担476元,被告陈明喜负担4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明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詹千定、王海芳与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詹千定、王海芳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91196元及违约金62063元;二、被告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悠垒实业有限公司、锦州市润之祥物资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同生精通兴旺煤业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保定市新科橡胶制品研究所与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悠垒实业有限公司、锦州市润之祥物资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同生精通兴旺煤业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因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本院审查后裁定本案移送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601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减资公告

安徽墨钻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NJ4540T)拟将公司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500万元减为人民币600万元。为保护本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联系人:袁德宁;联系电话:13856392921。

特此公告。

安徽墨钻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5日

道歉声明

李振强与李青,我们两人家住安徽省界首市,因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羊肉,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向公众赔礼道歉。今后一定牢记此次教训,遵法守法,绝不再做违法的事。

遗失声明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潘俊升编号为皖庐法2018017的工作证,编号为20180017的执行公务证作废。

合肥市蜀山区辉腾公益服务中心开户许可证(J3610022994801)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