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杰、倪小红:本院受理原告陈应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杰、倪小红、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应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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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陈程、邹陈林:本院受理原告汪洋与被告邹陈程、邹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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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月清:本院受理原告王晨晨诉被告蔡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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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平:本院受理原告易允乐诉被告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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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斌、季卫艳、陈远明: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斌、季卫艳、陈远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825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闫斌、季卫艳共同清偿原告122336.66元代垫款本金、违约金159949.04元(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逾期未支付,计算至付清时止)暂共计282285.7元;2、被告陈远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四被告闫斌、季卫艳、陈远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甘晓川:本院受理原告侍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51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万元(2016年12月26日出借时间);2、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倪修春:本院受理原告张贝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44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过户义务,将辽RK0N63起亚牌小型轿车过户于原告名下;2、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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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雪芬:本院受理原告饶久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496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白雪芬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562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8562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款清息止);2、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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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瑶海区水岸大浴场、张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帝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519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金座嘉园营业场地租赁合同》、《金座嘉园营业场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金座嘉园营业场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二被告立即撤离并返还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北二环路“金座嘉园”1#楼租赁场地;3、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租金206413元,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7871.96元(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2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息随本清);4、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垫付的水费1143元、电费17181.75元;5、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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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永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497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购机首付欠款34500元,逾期利息46810.25元(以每期实际逾期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0年6月21日暂计算至诉讼之日,其后息随本清);2、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的委托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正喜、蒋兰美、郑永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49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购机首付欠款39766.86元,逾期利息24761.02元(以每期实际逾期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4年5月25日暂计算至诉讼之日,其后息随本清);2、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的委托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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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武:本院受理原告潘慧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45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万元及利息382800元(利息计算以6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10月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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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俊霞:本院已受理原告凌燕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16800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3336元(以1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8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5月23日,合计507天,后期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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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志乐:原告李善友与被告陈诚、涂志乐、安徽恒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善友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6万元(之后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善友律师代理费1万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费2000元;三、被告涂志乐、安徽恒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被告陈诚应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涂志乐、安徽恒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诚追偿;四、驳回原告李善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40元,由原告李善友负担8400元,被告陈诚负担4840元,被告涂志乐、安徽恒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涂志乐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7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业青、朱福芝:本院受理原告陈国付诉被告王业青、朱福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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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型升:本院受理原告孟金龙诉被告葛型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晨峰: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被告王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3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士风:本院受理原告吴平诉被告杨士风、尚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3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红光:本院受理原告姜新年诉被告程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官宝:本院受理原告吴登峰诉被告陈官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亮:本院受理原告章圆诉被告朱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林:本院受理原告周道凤诉被告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林:本院受理原告魏宗云诉被告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恩正、张金红:本院受理原告周继来诉被告王恩正、张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红光:本院受理原告周继来诉被告程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南亚泓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光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95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昌才、周先斌、尚昌文、尚毛茂、周宏、徐光芬、周先发、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92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树杰:本院受理李卫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骆念鸽:本院受理原告骆紫瞳诉被告李伟、第三人骆念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因骆紫瞳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一并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桃花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先进:本院已受理原告殷先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吕中广:本院受理原告朱纪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43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朋:本院受理原告杨汝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郭克杰:本院受理原告孙淑萍与被告郭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克杰请求判令:1、郭克杰归还孙淑萍借款13700元并支付利息1644元(自2017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9年4月9日,之后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郭克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多:本院受理原告孙淑萍与被告许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多请求判令:1、许多归还孙淑萍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元(自2017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许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正海:本院受理原告阮海波与被告汪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阮海波请求判令:汪正海偿还阮海波人民币15000元整。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玉姐:本院受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玉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编号为CNZKHP00201276672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84519.92元,留购价1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159.33元(按租金总额的8%计算);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陆建萍、刘剑平、吴瑞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陆建萍、刘剑平、吴瑞卿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传德:本院受理原告黄智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智敏请求判令:一、被告陈传德偿还原告黄智敏欠款150000元人民币;二、诉讼费用由被告陈传德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悦玺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智慧超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安徽威耐得新型建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不服本院的裁定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32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海南王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少校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4986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葛司宏:本院受理原告程勇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葛司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勇租赁费151733元,并自2019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程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云(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5610110537):本院受理原告丁忠福诉被告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丁忠福请求判令:1、被告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人民币103万元,利息暂不主张;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炜(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8605122019):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金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合肥金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炜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4月11日解除;二、被告李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金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37300元;三、被告李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金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31050元;四、驳回原告合肥金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生双(340121196310164012):原告曹勇诉被告李生双、郑敬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曹勇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李生双偿还所借原告的100000元借款;2、请求判令被告李生双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全部款清之日的利息128000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暂计至2019年5月22日)合计228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郑敬章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学怀(340103192903292019):原告刘政业与被告张兆萍、朱学怀、朱子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兆萍、朱子瑜、朱学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朱春国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朱春国欠付刘政业的580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从2019年2月14日起以58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承担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刘政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0元,由被告张兆萍、朱子瑜、朱学怀在继承朱春国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学怀在继承朱春国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学怀(340103192903292019):原告王敏与被告张兆萍、朱学怀、朱子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兆萍、朱子瑜、朱学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朱春国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朱春国欠付王敏的6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从2019年2月14日起以6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承担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王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被告张兆萍、朱子瑜、朱学怀在继承朱春国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学怀在继承朱春国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学怀(340103192903292019):原告王莉与被告张兆萍、朱学怀、朱子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兆萍、朱子瑜、朱学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朱春国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朱春国欠付王莉的1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从2019年2月14日起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承担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王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张兆萍、朱子瑜、朱学怀在继承朱春国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学怀在继承朱春国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学怀(340103192903292019):原告郑志祥与被告张兆萍、朱学怀、朱子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兆萍、朱子瑜、朱学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朱春国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朱春国欠付郑志祥的5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从2019年2月14日起以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承担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郑志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被告张兆萍、朱子瑜、朱学怀在继承朱春国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学怀在继承朱春国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鸣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002241012):本院受理原告姜于华诉被告周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补充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鸣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002241012):本院受理原告殷国怀诉被告周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补充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凯(340103198711161011):原告董培国诉被告许凯、周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董培国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万元,一年借期利息8.28万元以及逾期利息7440元(16万按逾期两个月计算,30万按逾期一个月计算)共计55.02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栋良(342422198812233317):原告梁祖训诉被告王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梁祖训请求判令: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人民币。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银芳、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得维、魏银芳、张学光、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张学光对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597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977号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物华电缆有限公司、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绿宝电线有限公司、张胜利、叶春阳、陈从伦、许宏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物华电缆有限公司、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绿宝电线有限公司、张胜利、叶春阳、陈从伦、许宏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552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合肥物华电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罚息计227400元(详见利息支付清单,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此后以6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时止),共计6227400元;2、被告合肥物华电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8756元以及因保全产生的担保费用(待保险公司确定后明确具体数额);3、被告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绿宝电线有限公司、张胜利、叶春阳、陈从伦、许宏彬对上述第一、二项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车敬宝:本院受理原告谢心雯诉你、韩莉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748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78750元,并支付利息33075元(利息按照月利息2%从2017年9月14日计算至2019年6月14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振民、孟婷婷、朱世榜:本院受理原告段祝梅与被告朱振民、孟婷婷、朱世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朱振民和孟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段祝梅借款本金900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9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8年10月19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朱世榜对朱振民和孟婷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段祝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910元,由朱振民、孟婷婷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萍:本院受理原告段祝梅与朱振民、孟婷婷、朱世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驳回刘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刘亮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标:本院受理原告谈飞与被告王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王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谈飞借款本金100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从起诉之日2019年3月28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谈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王标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豪:本院受理原告李昌春与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崔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崔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昌春工程款495280元和逾期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49528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2019年1月9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李昌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30元,由崔豪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传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杨传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160079.43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期实际垫付款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实际垫付之日的第四日起分段起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080元,由杨传波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兵:原告罗小梅与被告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罗小梅借款本金78000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案号:(2018)皖0811执恢168号
周立增(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03192911032311):本院受理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周卫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30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公告,现由于少公告一处由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你名下的安庆市大观区戏校南路20号4-603、703室住宅用房价值的评估(评估价为:120.68万元)。
特此补充更正公告。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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