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俊、周宏: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佘俊、周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6407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2770.62元及违约金2298.71(以12770.6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6-9-2暂计算至2017-2-2,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071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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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声明
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刊登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被告为徐勇、王万琴的公告中,案号刊登有误,“(2019)皖0102民初386号”应为“(2019)皖0102民初157号”,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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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晓星、夏德玲: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程晓星、夏德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640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7007.96元及违约金10848.32元(以7007.9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理赔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472.02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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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庆丰、李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黄庆丰、李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641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420.54元及违约金615.7(以3420.5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7-10-9暂计算至2018-4-9,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理赔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280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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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丽: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张国丽、李朝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654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8614.45元及违约金(以18614.4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理赔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5311.93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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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夏勇、严秀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640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1043.89元+15303.87元及违约金59226.33元+22068.18元(以41043.8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理赔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303.8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理赔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110.55元+1968.4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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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多安、刘文金:本院受理原告金丽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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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生、刘文金:本院受理原告金丽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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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健、刘文金:本院受理原告侯纪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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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娟:本院受理原告朱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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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卫、刘文金、安徽皖都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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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克雨、刘文金:本院受理原告侯纪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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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克雨、刘文金:本院受理原告徐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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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克雨、刘文金:本院受理原告金丽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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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钟:我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申请执行王钟、姚黎、宁潇借款合同纠纷(2015)包执字第00899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4)包民二初字第0182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建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王钟名下皖ALP550号车辆进行评估,现已作出皖安建评报字(2019)第0610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格:1071100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9)皖0111执恢3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王钟所有的皖ALP550号车辆。现王钟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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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其龙:本院受理原告沈奇与被告宁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其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沈奇借款本金17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德元、合肥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其根诉你们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450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林作松、冯学仕:本院受理张新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桃花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长泉:本院受理王恒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桃花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何伟:本院受理原告陈先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先平吊车费258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偿清之日止;以158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330元,由被告何伟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宏传:本院受理周哲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822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8万元整,逾期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蒯斌:本院受理蒯政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59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8000元(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期间计25个月,按本金60000元月息1.2%计息)及后续利息至款还清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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