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承办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执行李道洪、张翔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道洪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中西友好1#、2#楼09号房产【房地权证芜镜湖字第2012001458号,建筑面积123.34平方米】。
并委托安徽双赢拍卖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再次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被执行人李道洪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中西好友1#、2#楼09号房产【房地权证芜镜湖字第2012001458号,建筑面积123.34平方米】。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壹佰伍拾伍万三仟玖佰元整(¥155.39万元)。
三、变卖期限:自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
四、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在本院通知交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
五、多人应买时处理:同时收到多份应买申请时,以出价高者竞得。
特此公告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熊世林、赵娟、王厚森、安徽东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熊世林、赵娟、王厚森、安徽东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件共计两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现转为诉讼案件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程序前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
(2019)皖0103民初6270号案件: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其代偿贷款数额10223884.0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代偿金额10223884.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5月28日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5696元;3、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小庙工业聚集区青龙路9号后整理车间101、蜀山区小庙工业聚集区青龙路9号干法车间101的两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被告熊世林、赵娟、王厚森、安徽东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另一案件原告诉请判令:
1、判令被告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10137025元,并支付违约金44096元(该违约金以1013702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19年7月12日,后顺延计算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两项费用合计10181121元;2、判令被告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5520元;3、依法确认原告就上述第1项、第2项诉请的全部费用对被告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小庙工业聚集区青龙路9号干法车间101、后整理车间101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熊世林、赵娟、王厚森、安徽东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杰物资有限公司、夏飞、张钰璇、夏翠杰、张素兰、陈元梅、合肥汐涵餐饮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安徽祥杰物资有限公司、夏飞、张钰璇、夏翠杰、张素兰、陈元梅、张涛、合肥汐涵餐饮酒店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祥杰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欠款本金485万元、利息228126.87元、罚息141983.7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8月3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若被告安徽祥杰物资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对被告夏飞提供抵押的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元一名城C13幢1601室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23272号)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对上述债权在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200万元内优先受偿;三、若被告安徽祥杰物资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对被告张钰璇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板桥河路东临泉路北元一名城B18幢110室(房地权合产字第338281号)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对上述债权在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100万元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陈元梅、张涛对被告安徽祥杰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夏翠杰和张素兰对被告安徽祥杰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合肥汐涵餐饮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祥杰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义成:本院受理原告朱志祥诉你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正坤: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正佳:本院受理原告程力起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勤亮:本院受理原告冯海亮诉你及怀冬冬、潘国强、刘骏、毛春龙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敏:本院受理王守贵诉你、胡如意、方朝辉、周先才、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束道双、孔令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475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君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卞啸岳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笑笑、谢基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王笑笑、谢基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81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笑笑、谢基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1242325.5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1日的利息为22689.4元;2018年6月2日以后的利息全部欠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8355%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对王笑笑、谢基弟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工业区玉兰苑小区东7幢601室[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0019312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阮小龙诉被告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怀春: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海涛诉被告丁怀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江:本院受理原告陈璋云诉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忠东:本院受理原告沈绍平与被告汪忠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传德:本院受理原告张道仁诉被告陈传德、孙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道仁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陈传德、孙礼英偿还原告张道仁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暂自2018年12月23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损失为11500元,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传德、孙礼英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盛宏斌:本院受理原告邓明芳诉被告盛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明芳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盛宏斌偿还原告邓明芳借款本金66000元及利息12520元(1、2015年8月27日借款本金50000元,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8月27日计算至2018年8月26日期间的利息为9000元;2、2017年9月26日借款本金16000元,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9月26日计算至2018年8月25日期间的利息为3520元;剩余利息分别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盛宏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查如军: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广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查如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广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补偿金10000元;二、被告查如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广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驳加原告广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查如军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振田:本院已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岳其虎、周少芬、李振田、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岳其虎、周少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1172019.49元及违约金(2018年11月30月之前的违约金为670198.29元,之后违约金以垫付款1172019.4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岳其虎、周少芬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30元,公告费800元,计22730元,由被告岳其虎、周少芬、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振超: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家亚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振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家亚借款本金80000元并同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家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吴振超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磊:本院已受理原告徐国腾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胡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国腾借款本金30000元并同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国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胡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宁桂花(350430198608210521)、周海英(429001197712296124)、吴阳扬(430502198206300014)、合肥雨泽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义友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桂花、周海英、吴阳扬、合肥雨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海通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太原市信益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赵建军(身份证号码:140103197706025718):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源市信益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赵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太原市信益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赵建军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先好:本院受理的张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第3088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曹伟: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曹伟归还所欠款贰拾伍万元整以及从2019年1月1日至今的利息和违约金贰万元整;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安振、袁冰雅:本院受理原告姜围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王安振偿还借款4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自2016年9月15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2、被告袁冰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慧慧: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慧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4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维田: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维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4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臧军: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臧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4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林: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4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滕春超:本院受理原告姜功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滕春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姜功建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106034.36元,并自2019年2月22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均计算至款付清时止;二、被告滕春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姜功建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冯爱松:本院受理原告姜功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冯爱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姜功建借款100000元并自2010年10月2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冯爱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姜功建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龙飞: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顾勇与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及执行裁定书(房产拍卖)、鉴定结论告知书、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履行及对评估价格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5日内,逾期本院将对你名下房产予以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葛敏:本院受理原告杨业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47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孔凡文(身份证号码340122196706130616):原告黄保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鹏德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香枝、陈金宁:原告王晓梅诉被告黄洪武、安徽鹏德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蕊、杨香枝、陈金宁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466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王晓梅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崔豪、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昌云与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崔豪、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90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崔豪向原告支付141000元工程款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书之日起计算,到被告还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原告工程款的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玲、张南南、王玉飞:本院受理安徽省诺森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767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殷玲支付原告挖掘机款本金1785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1355.24元,合计519855.24元(违约金41355.24元是按应付款额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6月10日,之后违约金仍按应付款额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9年6月10日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张南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王玉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玉飞:本院受理安徽省诺森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767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挖掘机壹台;机型:EZ17,整机编号:WNC1301KPAL01914);2、判令被告王玉飞支付原告挖掘机款到期租金112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6677元,合计138677元(违约金26677元按当期应还款的万分之五/天付违约金的标准自2019年6月10日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叶兴利,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警官证遗失,证号082291。特此声明。
张清丰13401201020427806号律师执业证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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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