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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3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8-12 11: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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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钧:本院受理原告汤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435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邦文:本院受理原告樊桂娥与被告陈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韩兆键、朱棣、盛安川、汪德青、霍邱县磊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芳、张伟、王志超: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分别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红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德嘉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解除原告安徽德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红梅于2013年12月4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周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德嘉置业有限公司291800元并向原告安徽德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669.92元,之后的利息以291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7日起顺延计算至解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判决生效之日止(上述款项从周红梅已付购房款中予以抵扣);三、驳回原告安徽德嘉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本云: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振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及原告刘美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振华、刘美华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四万元(从2019年1月20日计算到2019年6月20日,计5个月,请求法院支持到房屋合同解除生效之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十二万元(以月租金8000元的10%为基数,从2019年1月21日计算到2019年6月20日,计150天)两项合计人民币十六万元;3、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拖欠的物业费三千八百七十元,水电费一百三十元,恢复原状的费用一万六千元,三项合计人民币两万元;4、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长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9202136816):本院受理原告杨昕诉被告方长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本金14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24360元(以1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四倍计算,自2018.6.8日暂计算至2019.6.7日止,之后款清息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164360元。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杨巽诉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290900元,并自起诉之日原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担保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472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正香:本院受理原告蔡明少诉被告王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60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王正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明少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月28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章兴文:本院受理原告蔡明少诉被告章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60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章兴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明少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月28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凌莉:本院受理原告蔡明少诉被告凌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60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凌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明少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月28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明少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苏义长:本院受理原告张际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霍山县人民法院

苏义长:本院受理原告张际好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霍山县人民法院

张宝平:本院受理原告单长美与被告张宝平、安徽谦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安徽谦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浩天、丛金凤: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玉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卫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叶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熊世林、赵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玉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振超:本院受理原告王龙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振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龙飞借款本金64000元。二、驳回原告王龙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00元,由原告吴振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守信、田瑜:本院受理原告沈光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守信、田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光霞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9日,此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至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20元,由被告高守信、田瑜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成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9747.0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454.59元、消费手续费540元,利息52422.18元(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暂计算至2019年4月18日),以后的利息按照起诉的本金59747.03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4913.6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796.91元,利息15298.02元(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暂计算至2019年3月28日),以后的利息按照起诉的本金64913.61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龙、程涛、张梅、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三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5062.65元,违约金1000元,利息1616.43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3月12日,之后按信用卡章程,合约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合计57679.08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其名下(车牌号为皖C95888法人奔驰汽车)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翔:本院受理原告肖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伟、张传开:本院受理原告刘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张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欢借款17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70000元自2018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100000元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刘欢垫付的公告费800元;二、张传开对张伟上述债务中本金7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欢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明茹(冉明茹)、赵勇:本院受理原告赵修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485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孟令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爱锐凯商贸有限公司与你、计正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计正斌、孟令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合肥爱锐凯商贸有限公司预付的返利款8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国勇、夏旻菊: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6816.21元及违约金1226.91元,以6816.2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7-6-13暂计算至2017-12-13,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761.33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宁其龙: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303590.14元,利息394.66元,费用金56068.95元,共计360056.18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19年3月4日,之后的利息、费用按《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光顺: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8535.88元及违约金3336.45元,以18535.8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6-2-14暂计算至2016-8-14,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610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海波、孟娟: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2829.43元及违约金5909.29元,以32829.4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4-11-20暂计算至2015-5-20,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997.5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家宝、殷春梅: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1082.31元及违约金9194.84元,以51082.3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6-12-15暂计算至2017-5-15,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8284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国瞾:本院受理原告常国强诉被告王国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大根:本院受理原告陈颂诉被告吴大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基武、沈中华、贺志刚:本院受理原告杨立华诉被告郑基武、沈中华、贺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友胜:本院受理原告戴能志诉被告金友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劲:本院受理原告金磊诉被告周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童冬梅:本院受理原告陈雷鸣诉被告童冬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捷:本院受理原告张纯诉被告沈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张纯诉被告沈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2019)皖0111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原告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科丰蓝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陈勇:本院受理原告邵秀敏诉被告安徽科丰蓝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科丰蓝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陈勇:本院受理原告杨建柱诉被告安徽科丰蓝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拟对芜湖万春广场商铺进行处置。该资产位于安徽省芜湖市,该实物为芜湖万春广场46#、47#商铺。该资产的处置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并应具备企业正常经营,企业注册地位于中国大陆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公告有效期:7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7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联系。

联系人:廖晖

联系电话: 0554-7658106

电子邮件: 1178482183@qq.com

分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铁路新村)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 0554-7658170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472150473@qq.com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淮矿现代物流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7月31日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淮南市通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的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止2019年6月30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7,867.73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安徽省淮南市。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资产包中每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15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5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吕经理

联系电话:0551-65803067

电子邮件:lvluyao@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9年7月31日

唐红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金刚:本院受理原告张燕诉被告李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96739元,利息71330元(自放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4月19日,此后均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暂总计为268069元;2、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元;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实现债费用。现依法向被告李金刚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和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娟诉你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弘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童刚:本院受理原告田益凯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弘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童刚:本院受理原告田益恩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弘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童刚:本院受理原告王章顺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弘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童刚:本院受理原告张华祥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琪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余程:本院受理原告刘露露诉被告余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000元(以150000元为基数,标准为年利率6%,自2019年1月1日暂计至2019年4月31日,后续顺延至实际款清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汤大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汤大宏借款本金569000元;二、驳回原告汤大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24元,由被告孙建军负担9166元,原告汤大宏负担85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长兵、周卜霞:本院受理原告六安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1503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庆好诉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938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俞胜松: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国与被告俞胜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527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孔元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3054.47元、滞纳金2001.26元、利息21908.7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6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73054.4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9年6月13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律师费533.1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新闻:本院受理的原告米永华诉被告陶新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子涵、陈成、王玲玲: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汪涵、陈成、王玲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田家庵支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河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12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之田、曾永军:本院受理原告飞鸣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7493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石之田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0元及违约金4966.67元(以货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6日按照月息2%暂计算至2019年5月14日,款清息止),暂合计54966.67元;2、石之田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3、曾永军对上述第1、2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飞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飞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542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飞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原告共同偿还债务270万元、逾期付款损失567506.25元(以13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借款基准1.5倍的标准自2016年2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1月28日,之后以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3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1.5倍的标准自2016年4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1月28日,之后以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3267506.25元;2、被告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对前项被告一、二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龙: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显与被申请人陈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18)合仲字第0671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7月31日

遗失声明

曹丽霞警官证遗失,证号:安徽000479,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