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素萍、朱本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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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振景、潘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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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凯、耿美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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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亮、熊振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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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安、王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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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善虎、宋良根、丁伍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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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百林、胡立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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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民、王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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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腊保、董应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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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楠、刘花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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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伟、汪兴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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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如文、李京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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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松云、李云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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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加猛、王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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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少钢、谢远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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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乐、李升萍、杨先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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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宏伟、唐礼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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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光、罗雪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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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凯、王金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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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德海、田金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臧景、张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贤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房树旗、张利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2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窦孝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2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志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田至敏、高志奎、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善庆、殷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殷平、王善庆、殷雄、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侯新付、王玉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侯继东、侯新付、王玉美、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国安、丁必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吕思遥、吕国安、丁必环、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欢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邵俊峰、李欢欢、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达家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王家兵、达家珍、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淑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王士超、陈淑云、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耿传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杨国球、耿传翠、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珍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杨金山、张珍华、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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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巨传、卓守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张广祥、张巨传、卓守芳、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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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奎、陈素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张珍帅、张奎、陈素玲、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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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雪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张猛猛、石雪梅、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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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王世为、李翠、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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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翠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李武、孙翠雪、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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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小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蒋加伟、梁小三、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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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其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谢兴邦、陈其慧、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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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有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李娟、张有涛、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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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储成朴、林琴、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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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家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边鹏、杨家翠、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陈坤、张瑞、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善庆、殷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殷平、王善庆、殷雄、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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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美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何汉军、胡美玲、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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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雪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黄明豹、杨雪红、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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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闵利、刘琴、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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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王从业、刘秀兰、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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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海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袁娜、师海军、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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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张跃、张倩、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凤兰、赵成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赵阿康、李凤兰、赵成良、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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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瑞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赵磊、康瑞利、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东田: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盼娜诉被告谢东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6239号],原告刘盼娜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借款本金150355.12元及欠付利息19621.34元,共计169976.46元(以本金150355.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8年8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4月28日,以后发生的请求一并判决);2、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庆庆: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枫诉被告张庆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6210号],原告张枫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厚山、胡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刘厚山、胡海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649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2785.39元及违约金7701.37元(以42785.3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5-9-28起暂计算至2016年-3-28,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089.17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641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935.13元及违约金1788.32元(以9935.12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7-3-13起暂计算至2017-9-13,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394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峰、孙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顾峰、孙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646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7230.07元及违约金1301.43元(以7230.0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6-9-12起暂计算至2017年-3-12);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894.73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峰、杨孝邦、许建彬、魏启强、彭福忠、黄武科: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074、5079、5106、5107、5177、5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思华:本院受理原告陶胜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4000元及自2014年7月27日至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莉:本院受理原告杨智翔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756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止为73396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学忠:原告沈长城与被告杨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杨学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沈长城货款12618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货款12618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学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沈长城律师费7000元。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被告杨学忠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亭哲电线电缆经营部:原告安徽源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亭哲电线电缆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瑶海区亭哲电线电缆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安徽源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货款683034元以及逾期利息(以货款68303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源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90元,减半收取5445元,由被告合肥瑶海区亭哲电线电缆经营部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詹和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詹和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49461.54元,利息0.00元,费用金4493.52元,共计53955.06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3月4日,之后的利息、费用按《中国民生银行通宝分期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伟、王影:本院受理原告吴国芬诉被告曹伟、王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芬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曹伟、王影立即偿还原告吴国芬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借款利息损失13500元(1、2017年9月1日借款本金10万元,按照月息1.5%的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计算至2019年4月1日期间的利息为10500元;2、2017年1月20日借款本金5万元,按照月息1%的标准自2019年1月20日计算至2019年4月20日期间的利息为1500元;3、2019年1月20日借款本金5万元,按照月息1%的标准自2019年1月20日计算至2019年4月20日期间的利息为1500元;以上借款利息合计为13500元,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曹伟、王影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晓艳: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李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李晓艳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凤阳东路花冲苑2幢606室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51600号)价值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经评估价值为1433360元。现将评估报告送达你,公告送达期为60日,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
同时,本院裁定对你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拍卖裁定书一并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玉华、张双凤、张尚友、吴青玲: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李玉华、张双凤、张尚友、吴青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李玉华名下的合肥市合作化北路四河苑小区9幢101室房产(房产证号:合瑶字第120021515号)价值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经评估价值为1243682元。现将评估报告送达你,公告送达期为60日,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
同时,本院裁定对你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拍卖裁定书一并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玉明、洪凤:本院受理费春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75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72000元,共计522000元(按月利率2%从2018年5月18日暂计算至2019年1月17日,顺延计算至款清息止之日,详见本金及利息计算清单);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律师费12000元;3、原告对瑶海区当涂路西格林馨园2幢504室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92279号)享有抵押权并对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明陆、陈先章:本院受理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11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刘明陆、陈先章向原告支付尚欠250000元本金及违约金暂计650912.50元(自每笔款项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9年2月19日,之后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900912.5元;2、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小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于俊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第2946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齐磊、方亮:本院受理合肥先锋英诺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你方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方亮、被告齐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共同原告合肥先锋英诺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4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先锋英诺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钰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仁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安徽钰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仁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300元、利息(以40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先斌、尚昌文、周先发、王菊红:本院受理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原告请求判令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0168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83966.45元(自2018年10月23日起利息、罚息、复利分别按月利率0.84%、1.008%、1.008%计算,合计月利率2.856%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后计至款清之日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左政公现役字第919825号警官证遗失,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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