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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8-12 11: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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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西锐三维打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6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西锐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金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货款670665元及利息(以670665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玉才:本院受理原告占克付与被告杨玉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361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蔡丽丽:本院受理合肥中城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3226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罗明、魏金芝:本院受理原告周恒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福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陈官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冬冬: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金凤、庄南亚: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国庆: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昌霖: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琼、王晓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让举、刘光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会: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余额293841.22元,应收利息3757.36元,拖欠本金的罚息24.96元,应收利息的罚息47.69元,合计297671.23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3日,此后产生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9000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永国、席俊霞、朱锐、胡亮、梅晶晶、吴洁、周卓慧、尚春玲、陈若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6523、6525、6527、6528、6529、6532、6534、6535、65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学文、彭云、刘彪、殷积信、张扬、唐本英、罗伯祥、李晓法: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及要素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洪根、单荣梅: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陈强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对李洪根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胜利路怡康园5幢401室(产权证号:合产306608)价格进行询价,询价价格为1660680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执2495号执行通知书、(2018)皖0102执2495号执行裁定书、(2018)皖0102执2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询价建议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财苑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房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刚辉:本院受理原告孙丽与被告王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开晓胜:本院受理原告西藏天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9)皖0111民初4324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32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开晓胜:本院受理原告西藏天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9)皖0111民初4326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32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家惠、钟华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时代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家惠、钟华辉典当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融易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24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凌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融易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凌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24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刚辉:本院受理原告董红光与被告王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51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乔占江:本院受理原告张迪与被告乔占江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17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艳:本院受理原告诸双双诉被告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鸿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韩荣珍不服被告合肥市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合肥鸿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裁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合肥市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华洲: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张平申请宣告张华洲失踪一案,于2019年4月19日发出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届满,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皖0102民特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宣告张华洲失踪;2、指定张平为失踪人张华洲的财产代管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嘉达桥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星预应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与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金星预应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811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自2018年5月19日起,按照本金581171元和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金星预应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10元,由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正友、长丰县国安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成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功:本院受理原告陆建诉你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陆建86017.51元;二、驳回原告陆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陈功负担1900元,公告费800元,由陈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竟杰、巩献维、邵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竟杰、巩献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412406.15元并支付违约金971313.27元(违约金已经计算至2018年5月28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欠款本金和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二、被告邵建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7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朱竟杰、巩献维、邵建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云望:本院受理原告王聿俊诉被告江云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齐东:本院受理原告柳书艳诉被告张齐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荣信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王利与被告安徽荣信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安徽荣信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利汽车租金及劳务费共计26900元。案件受理费4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70元,由被告安徽荣信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谭建国:原告宣茂珍与被告谭建国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谭建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宣茂珍投资款本金235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7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510元由被告谭建国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盛洲际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322号判决:一、解除原告合肥华盛洲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闰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徐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华盛洲际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323.23元;三、被告徐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合肥华盛洲际置业有限公司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网备合同号:1311500575)。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被告徐闰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灵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盛洲际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320号判决:一、解除原告合肥华盛洲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灵灵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吴灵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华盛洲际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516.28元;三、被告吴灵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合肥华盛洲际置业有限公司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网备合同号:1406500193)。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被告吴灵灵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兴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畅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葛宜虎、赵启凯:本院受理原告董世明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左东、方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宋新坤:本院受理原告刘东诉你(2019)皖0123民初329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传军、王硕勤: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张传军、王硕勤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刊登的公告“程国群、任才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二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现被告更正为“程国群、任才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戴光阳(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7197809050517):本院受理原告于荣荣与被告戴光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9840元,共计99840元(以8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8年6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6月13日,后续利息同标准计算至款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显富(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603166176):原告李泽田诉被告张显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显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泽田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泽田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荣琪、朱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改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了安徽日燊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40005121754646,票面金额人民币伍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5月5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4日。出票人合肥市朝阳印刷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合肥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华夏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做出(2019)皖0103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安徽日燊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顾峰、孙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顾峰、孙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646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7230.07元及违约金1301.43元(以7230.0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6-9-12起暂计算至2017-3-12);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894.73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成才:原告聂平芝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鉴定报告、变更诉请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明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770226003X):原告姜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丛凤双:本院受理原告黄涛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利祥源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青宇蓝广告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志巍、陈熖菊、曾维专: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涌:本院受理原告杨飞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5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飞木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本金30000元及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4月18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杨飞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被告沈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香馨水泥预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董金泉诉你方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28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基焕:本院受理黄德良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550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人民币2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小勇:本院受理陈国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2949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曹卫弘:本院受理合肥亚博农牧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88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曹卫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亚博农牧有限公司支付料款15000元、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饲料款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合肥星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于2019年8月1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张婷婷、许小三、朱保华组成。负责人为张婷婷,联系电话:18255236662,地址:蚌埠市蚌山区紫荆名流南苑5栋301。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2019年8月1日

遗失声明

孙琛琛律师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编号A2013401030413)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