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斌: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建军诉被告陆斌、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陆斌、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工程款并对原告承担违约金,暂定1万元(具体数额,待出具鉴定后以鉴定意见为准);二、被告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尚海: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建军诉被告夏尚海、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夏尚海、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工程款并对原告承担违约金,暂定1万元(具体数额,待出具鉴定后以鉴定意见为准);二、被告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光才:本院受理原告黄醒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41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潘飞、曹芳:本院受理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桃花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菲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韩英群诉被告陈云海、安徽菲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韩英群与被告安徽菲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二、被告安徽菲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韩英群自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房屋租金162万元、违约金10万元,并按年租金42万元继续支付房租至合同解除之日止;三、被告陈云海、安徽菲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并交还合肥市淮河路242号合肥天辰大厦一楼103室房屋给原告韩英群,并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按年租金42万元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实际交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韩英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11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云海、安徽菲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菲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吕跃(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6912253537):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领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吕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领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64345.44元,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2848.65元(按月2%的标准自2019年4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5月9日,其后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167194.09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丽华:原告李侠与被告郭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郭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侠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3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1月6日起计算至23万元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郭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侠支付律师费12600元;三、驳回原告李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7996元,由被告郭丽华负担7682 元,原告李侠负担31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郭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健: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新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新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印刷款125360.06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0688,06元(以125360.0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自2007年8月26日暂计算至2019年6月10日以上合计216048.12元;并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玉定: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庐阳区欧贝诗酒吧与被告唐玉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庐阳区欧贝诗酒吧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文斌:本院受理原告孟庆梅与被告程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程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庆梅借款本金7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计算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孟庆梅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海:本院受理原告罗晓芬与被告方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晓芬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及支付利息3499.95元;2、判令被告自2019年1月21日起按照月息二分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本清息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金额为28699.5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主张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捌仟元。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肖娟红:本院受理原告陈晓娟与被告肖娟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肖娟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晓春货款3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肖娟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晓春货款298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陈晓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8元,由原告陈晓春负担28元、被告肖娟红负担9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肖娟红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谭洪亮(公民身份号码:342101197810260415):本院受理原告阮玲玲与被告谭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阮玲玲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谭洪亮立即归还阮玲玲借款8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8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完毕时止);2.谭洪亮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权(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6504071555)、贾成萍(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6811260022):本院受理原告夏承超与被告李权、贾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承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李权偿还夏承超借款18万元;2.贾成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李权、贾成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涛(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8809091015):本院受理原告刘翠翠与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杨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翠翠借款32000元。案件受理费63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杨涛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惠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贤顺诉被告朱惠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位于合肥市阿奎利亚米兰堡 18幢403室 (权证字号:合庐130041718号) 房产归原告刘贤顺所有,被告朱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二、驳回原告刘贤顺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刘贤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医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赵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医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巨赫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建山诉你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速贷网服务协议》;二、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服务费29800元;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533元(以29800元为基数,年利率6%为标准 ,自2017年11月9日暂计至2019年4月10日,原告实际主张数额为以上述方法计算至所有款项结清之日至止);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春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4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云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4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朱嵘:本院受理原告程弼寒诉被告朱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国松:本院受理原告王耀宇诉被告潘国松、第三人顾菁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祥:本院受理原告董善钦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红遵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饰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小区摆台费用余款2800元;二、请求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9时(遇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至2019年06月30日,该债权总额为3,445.97万元。债务人位于六安市金安区 ,该债权由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徐文和、徐文青、陈宗斌提供担保(以商业房产设置抵押、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具备注册资本、良好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 安徽省 分公司联系。
联 系 人:徐经理、陈经理 联系电话:0551-65803063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杭州路2599号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及电子邮件:
0551-65803011;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9年8 月6日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 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9年07月31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 3,143.29 万。债务人位于安徽省铜陵市,该债权由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并由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债权已诉讼执行。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 ,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公告有效期: 15 天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 15 天,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 洪骏,郑虎 联系电话: 0551-65803053,0551-65803057
电子邮件: hongju@cinda.com.cn,zhenghu@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9年8 月6日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对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 截至2018年11月30日,该债权本金3045.78万元,利息83.66万元,合计3129.45万元。该债权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10个工作日。
联系人:王怀周、王志翔
联系电话:0551-63651262、65675527
电子邮件:wanghuaizhou@coamc.com.cn、wangzhixiang@coamc.com.cn
分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999号新城国际D座45、46层
邮编:230001
对排斥、阻挠异议或征询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66507825(纪检监察部)0551-63655667(我分公司纪检监察部)
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oamc.com.cn。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9年8 月6日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的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止2019年7月31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为4,426.40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合肥市经开区。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具体信息请查阅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吕经理 联系电话:0551-65803067 电子邮件:lvluyao@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2号楼16-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9年8 月6日
袁之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润立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冯华林:本院受理原告吴问贵与被告冯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问贵支付货款3000元及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华林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郑正保: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正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廉政追踪卡。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8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郭永奎:本院受理的原告潘立志诉被告郭永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郭永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潘立志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潘立志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祖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徐祖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50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货款1509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伟、翟荣: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飞鸣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翟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98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23日签订的《装载机租赁合同》;2、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赁费21300元及违约金5538元(以租赁费21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月息2%暂计算至2019年5月26日,款清息止),暂合计26838元;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冯卫东、万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蓝宝大酒店有限公司、冯卫东、万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18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蓝宝酒店支付原告鑫城国资房屋租金2479430元(租金2016年11月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至2017年8月7日止)、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27400元(从2016年11月6日起按照100元/天的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8月7日止)、逾期交房违约金72000元、水电费9000元,以上合计2587830元;2、被告冯卫东、万春对被告蓝宝大酒店应付原告鑫城国资的债务总额2937830元(其中包含第一次诉讼的未支付完毕的租金及违约金350000元)向原告鑫城国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浩掀、孙光辉:本院受理合肥玉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58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其代偿的购机款93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七计算到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定远县瑞鑫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滁州市瑞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字第48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10月20日下午2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8月6日
公告
滁州仪邦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孙玉芳与你公司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字第46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10月13日上午10时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8月6日
公告
滁州仪邦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时忠与你公司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字第45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8月6日
公告
滁州仪邦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徐培珍、宁正远与你公司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字第44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10月13日上午8时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8月6日
公告
滁州仪邦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朱郭文竹与你公司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字第42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10月12日下午5时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8月6日
公告
滁州仪邦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徐同忠与你公司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字第41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10月12日下午4时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8月6日
公告
滁州仪邦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王玉虎与你公司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字第40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10月12日下午3时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8月6日
公告
滁州仪邦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钮方慧与你公司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字第39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10月12日下午2时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8月6日
公告
滁州仪邦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罗颜与你公司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字第38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10月12日上午11时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8月6日
公告
滁州仪邦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冯小平与你公司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字第37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10月12日上午10时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8月6日
公告
滁州仪邦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方松与你公司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字第36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8月6日
公告
滁州仪邦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陈会武与你公司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字第35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10月12日上午8时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8月6日
公告
滁州仪邦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童宗兵、宋正菊与你公司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字第47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10月13日上午11时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8月6日
遗失声明
▲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凌铁牛专职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3404199710665978),声明作废。
▲原涡阳春雨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廉保胜私章遗失,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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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