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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8-12 11: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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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华龙:本院受理原告付伟诉崔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崔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付伟借款本金8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4.75%的标准,自2016年11月2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30元,由被告崔华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金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付金霞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付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4966.08元、滞纳金863.5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3417.64元,之后以欠付本金14966.0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付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31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110元,由被告付金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启翔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匡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启翔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被告安徽启翔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6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功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徽润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功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孙功胜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承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皖太装饰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王凤学)诉被告李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李承伟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文举:本院受理原告赵开银诉被尹文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尹文举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212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宗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华旗五金机电商行(经营者卢雪华)诉被告周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周宗海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9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湖南长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简简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长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湖南长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948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家将、邵沙沙、陈加照: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皖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家将、邵沙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213062.92元及违约金144832.79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此后的违约金按照欠款本金和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加照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6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陈家将、邵沙沙、陈加照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6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隐家将、邵沙沙、陈加照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华:本院受理原告贺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贺斌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借款从2017年7月15日开始,40000元借款从2017年11月13日开始,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97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郑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国庆:本院受理原告贺斌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余国庆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贺斌租金26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余国庆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明茹:本院受理原告丁东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赵明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丁东霞借款13万元并自2016年8月22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丁东霞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宁海霞:本院受理原告张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海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梅借款本金70000元,并自2019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二、本案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宁海霞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宁海霞:本院受理原告胡海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海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海燕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9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二、本案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宁海霞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生杰:本院受理原告张怀刚与被告刘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廉政追踪卡。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61670元,并自2019年2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公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石小凤、於良胜: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庆市迎江区王芳蔬菜配送批发部、沈华东与被告石小凤、於良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小凤、於良胜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迎江区王芳蔬菜配送批发部货款3250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的基准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沈华东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13元,由被告石小凤、於良胜共同负责。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巴明、宫海蒂: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巴明、宫海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包括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及抵押登记证书)并交纳各项费用共计134258.44元(包括签署房屋交接单,签收物业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等);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收房违约金297,6828元(以2976828元为基数,按照总额的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辉:本院受理原告吴文彬诉被告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醇百餐饮有限公司、郝红军、陈金龙:本院受理原告李奎诉被告合肥醇百餐饮有限公司、郝红军、陈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德林、吴佳佳:本院受理原告夏家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2019)皖0102民初6878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整及利息16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要求按月息2分标准计算到款清时止)合计2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承杰:本院受理原告谢再霞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立即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王静、周克强:本院受理的(2019)皖0123民初1847号原告汪海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鹿建宝、杨月勤:本院受理解光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桃花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肥西县新聚新能源有限公司、杨宏旭:本院受理原告韦继龙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27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隆驾升铭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皖0123民初3383号原告安徽易威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修玉:本院受理丁常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龙:本院受理原告高孟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建达电器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瑶海区建达电器商行请求判令:一、被告陈锋立即给付原告合肥瑶海建达电器商行货款10188元;二、被告陈锋向原告合肥瑶海区建达电器商行立即支付延期给付利息(自2017年12月22日始,以10188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 ,计算至款清息止之日,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2日利息为443.2元)。 以上共计10631.2元;三、被告陈锋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凤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吴凤杰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10277.11元;三、被告吴凤杰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11150.66元(以10277.1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9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 理赔金之日止);三、被告吴凤杰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2071元;四、被告吴凤杰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15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吴凤杰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伟平:本院受理原告陶良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41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458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845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磊、丁璐:本院受理原告李绍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8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刘磊丁璐夫妻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00000元及支付利息3083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小萍:本院受理原告杨智慧诉被告赵小萍、王庆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0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世东、徐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355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慷露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绚彩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04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万俊:本院受理原告陈发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230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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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宏、徐光芬:本院受理蔡二保诉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宏、徐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送达(2019)皖0102民初442民事裁定书后,在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小萍:本院受理原告杨智慧诉被告赵小萍、王庆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送达(2019)皖0102民初2381民事裁定书后,在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钊、余俊、安徽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德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余浩天、丛金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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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首誉控股有限公司、安徽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浩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池巧云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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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恒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建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恒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1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130元,由被告陈建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明:本院受理原告储卢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明支付原告储卢华房租费4400元,垫付的水费8220.3元、物业费201.2元,合计12821.5元,扣除王明支付的押金1100元,实际应给付原告储卢华1172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储卢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90元,由被告王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玉珠:本院受理原告殷福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巢湖国投能源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亚轩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滁州中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登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同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登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登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省同佳建设有限公司货款36万元并自2016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二、本案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登强承担;三、驳回原告安徽同佳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施祖胜:本院受理原告宋丰兵与被告窦永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施祖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丰兵工资16000元;二、被告施祖胜支付原告宋丰兵公告费400元、诉讼费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万梦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被告万梦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177328.19元,利息14314.7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191642.92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1日,后续利息、罚息请法院一并判决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3、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额:1221642.9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德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依法判决被告将借款51000元,利息7140元(6%/年,自2016年2月1日暂算至2018年5月31日,计28个月,之后至清偿完毕之日被告仍应按6%/年向原告支付利息),计58140元,立即给付原告;2、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储翔:本院受理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1525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霍山县人民法院

孙君:本院受理高奎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8623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孙君支付原告6542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6542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道磊:本院受理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60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道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10833.84元、违约金(以10833.8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鸿雁:本院受理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鸿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1713元、违约金(以171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闻宇杰:本院受理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67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闻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8330.53元、违约金(以8330.5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阎伟:本院受理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67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3184.85元、违约金(以3184.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义永:本院受理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2048.05元、违约金(以2048.0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省志祥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志祥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程从黄与你公司蜀劳人仲(2018)1237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民生大厦18楼(蜀山区怀宁北路与樊洼路交口西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8月7日

公告

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案号:(2013)合仲字第0245号]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裁决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