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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8-12 1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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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林、吴佳佳:本院受理原告夏家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2019)皖0102民初6878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整及利息16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要求按月息2分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2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允平:本院受理原告丰领军诉被告黄允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颜伟:本院受理原告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颜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泽云:本院受理原告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泽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伟兵:本院受理原告卫世华诉被告李伟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元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滁州市徽商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创元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乾越餐具经营部、位国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乾越餐具经营部、位国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勇:本院受理原告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武超:原告赵华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铨钦、张燕云: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申请执行郑铨钦、张燕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你们名下的安庆市大观区程良路3#楼一层16#、17#、18#及二层附房非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239.62万元)及法院拍卖裁定书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如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倪迎春:本院受理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友源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兴农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徽海锦棉业油脂有限公司、安徽省顺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倪迎春、吴向琴、江小明、彭红玲、琚新建、赵家云、吴兆存、童士元、倪会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绿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中安房地产地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你名下的安徽省桐城市龙眠东路商城B区#101建筑面积752.09平方米商业用途房地产(含自建面积231平方米)市场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324.9507万元)及法院拍卖裁定书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如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丁向阳、叶琍: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丁向阳、叶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选定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你名下位于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西侧香樟里那水岸12幢1单元1403室(房地权证宜字第50064443.50064444号)。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告知你:你名下位于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西侧香樟里那水岸12幢1单元1403室(房地权证宜字第50064443.50064444号)的评估价为1256500元,评估报告编号:皖财苑房评估字[2019]第071号。本评估结果公告期为60日,如你对评估价值有异议,请以书面的方式向你院提出。如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启海:本院受理原告汤世舜与被告张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启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汤世舜借款本金2万元并承担该款利息(自2018年9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汤世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元,由被告张启海负担。本案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启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熊黄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与被告熊黄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黄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借款10万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按年利率6.96%计算,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4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熊黄兰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熊黄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谢长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与被告谢长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长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借款4万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18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谢长建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谢长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新龙、王维芳:本院已受理原告许逢升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刘新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逢升劳务费13000元;二、驳回原告许逢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刘新龙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能发: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能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3528.21元、消费手续费340.4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28.22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9月17日的利息为4203.35元,之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杨能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分期本金53600元、分期逾期还款违约金956.33元及分期利息(截至2018年9月17日的分期利息为2254.99元,之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杨能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杨能发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晓梅:本院已受理原告马彩霞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晓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彩霞借款本金40000元并同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晓梅负责。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传磊、卢广梅: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李传磊、卢广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传磊、卢广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及用卡透支本金204454.4元、利息189184.28元、违约金21797.06元(利息已计至2018年12月24日),上述款项合计415446.74元,并自2018年12月25日起以透支本金204465.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就上述第一项被告李传磊、卢广梅所负款项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对登记在被告李传磊名下皖ANF999凯迪拉克牌小型越野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3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873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负担400元,被告李传磊、卢广梅共同负担8330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来宝: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张来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来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7050.6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487.3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7月11日的利息为28179.33元,之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来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来宝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非非:本院已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高非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高非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贷款本金102912.73元,并支付手续费19917.45元、利息1014.57元、违约金3011.89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102912.73元为基数,根据《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东莞银行信用卡非循环额度分期条款及细则》约定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之后的违约金根据《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同》和《东莞银行信用卡非循环额度分期条款及细则》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高非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高非非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飞:本院已受理原告汪雅兰与被告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许飞于本判决生效和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雅兰借款本金30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许飞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冬冬:本院已受理原告郭文静与被告赵冬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冬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文静房屋租金6800元;二、驳回原告郭文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赵冬冬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存菊:本院已受理原告史贤平诉你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存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史贤平3634.2元;二、驳回原告史贤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陈存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静:本院已受理原告俞婧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静:本院已受理原告查斯玲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9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京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及陆盼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盛安川: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志刚: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松: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中杨、王婷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国银、杨忠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道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永龙、王成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定安: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海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剑:本院已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皖0111民初7627号),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向你邮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等材料,后邮件退回。现告知你于2019年7月3日前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领取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鲁:本院受理原告杨民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杨民与被告陈鲁于2017年7月1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陈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杨民房屋租金50000元,并自2017年7月27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在告利息,款清息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88元,由被告陈鲁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鹏:本院受理了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集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1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邹明青:本院受理原告范高飞与被告邹明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39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峰:本院受理安徽信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告知评估价格结果通知书、网络询价报告及拍卖裁定书。经委托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询价,被执行人汪峰名下位于桃花镇繁华大道与祝融路交口信地华地城5幢2103室房产总价为135756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询价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交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邓仁保:本院受理原告彭其群与被告邓仁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邓仁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彭其群借款本金2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288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之后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桂云、史世贵:本院受理原告葛伦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49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秦荣生: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皖0123行初第37号原告阮守琼诉被告肥西县严店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纠纷一案,因你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答辩状、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仕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贺响成:本院受理原告盛为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皖123民初32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广翠:本院受理鲁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国斌、陈冬梅、许华秀、张美玲: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计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

原告诉请判令刘国斌、陈冬梅:1.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51348.25元,利息9486,96元、逾期罚息572,35元,复利191.1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5月15日,后算至款清止:),以上总计261598.75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判令许华秀:1.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117806.42元,利息43029.58元、逾期罚息40.28元,复利93.40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7月2日,后算至款清止),以上总计4160969.68元;2.原告有权对案涉抵押物(被告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齐云山路以东、花亭湖路以北融公馆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

判令张美玲:1.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85812.60元,利息11155.16元、逾期罚息15.35元,复利46.8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7月2日,后算至款清止),以上总计697029.99元;2.原告有权对案涉抵押物(被告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9号印象西湖花园蓝郡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岳、王靖、曾伟、孙一帆、魏晋: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沈岳、王靖、曾伟、孙一帆、魏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计五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6514号、6518号、6519号、6511号、651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被告孙一帆、魏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罚息、逾期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及计算方式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被告沈岳、王靖、曾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罚息、逾期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6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及计算方式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沈岳、王靖、曾伟、孙一帆、魏晋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晓云、蒋晓萍:本院受理原告杨成强与被告赵晓云、蒋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成强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30万元及利息297800元(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后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4日起,至2019年5月5日,后本清息止)共计5978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小琼、余晓燕、郑文瑞、魏小峰、卢超杰、苏昌年、叶会元、王俊、裴裴、翟满意、孙连义、沈玉梅、王子明、周晓春、程春龙、张丽、夏晓春、江亚利、李晓峰: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十九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董小琼、余晓燕、郑文瑞、魏小峰、卢超杰、苏昌年、叶会元、王俊、裴裴、翟满意、孙连义、沈玉梅、王子明、周晓春、程春龙、张丽、夏晓春、江亚利、李晓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兴旺:本院受理原告叶道花诉被告王兴旺离婚纠纷一案,叶道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准予叶道花、王兴旺离婚2.婚生子王梓轩由叶道花直接抚养,王兴旺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王梓轩年满十八周岁;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王兴旺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玉敏(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7308141020):本院受理的原告汪青诉被告刘玉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房租押金30000元,三年零九个月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损失2500元,合计金额32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诉讼相关的一切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子明(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206227270):本院受理原告方德英与被告张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德英借款本金81094元及利息6649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2月17日,此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9元,由原告方德英负担497元、被告张子明负担321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子明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建:本院受理原告周晓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晓敏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庆胜(342422196904067572)、杨秀荣(342422197107017569):原告梅后明、阮寓刚、梅毅诉被告孟庆胜、杨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梅后明、阮寓刚、梅毅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孟庆胜、杨秀荣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5万元;2、判令被告孟庆胜、杨秀荣立即支付借款利息77.5万元(从2016年1月2日起计算到2018年8月2日共计31个月,以12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并继续计算到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3、判令被告孟庆胜、杨秀荣立即支付2016年1月2日之前的利息30万元;4、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补充证据材料、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乐乐:本院受理原告彭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鹏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刚、何蛟、阮剑、牛小焕、龙家春、刘茂军、李大俊、杨耀添、盛明中、周军: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阜阳北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十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陈刚、何蛟、阮剑、牛小焕、龙家春、刘茂军、李大俊、杨耀添、盛明中、周军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侯永:本院受理原告郭洪涛与被告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侯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洪涛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侯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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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桂芝: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法仁与被告许桂芝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罗法仁与许桂芝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由罗法仁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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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杰:本院受理黄志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8410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861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1574.12元(以43861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日暂计算至2019年7月1日共计272天,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43861×4.75%×272/365=1574.12),以上两项共计45435.12元;3、本案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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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合肥捷沃汽车贸易公司遗失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票一张,票号:0005791568,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