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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8-14 15: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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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武、黄云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臧七龙、王中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白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喜荣、占江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熊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宏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号陈宏伟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385号案件上诉状。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贾莉、合肥白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西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宏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号陈宏伟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389号案件上诉状。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培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张述忠、吴其芳、陈定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宏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号陈宏伟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387号案件上诉状。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宏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号陈宏伟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388号案件上诉状。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殷先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许金明、赵琴: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剑:本院受理原告石海宁与被告杨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石海宁借款本金1371800元;二、驳回原告石海宁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智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品与被告汪智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品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万(340826198404290035):原告合肥隆会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合肥隆会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车修理费10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洋:本院受理原告张道亮与被告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道亮借款本金64000元及利息841.6元(自2019年2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此后利息以64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9年2月21日起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被告杨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道亮律师代理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1元、诉前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洋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洋:本院受理的原告钱朝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钱朝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解除原告于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德文、赵瑞萍:本院受理原告章南南与被告李德文、赵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德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章南南借款本金40675元、利息132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赵瑞萍对上述李德文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章南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李德文、赵瑞萍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尚权(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7605317516):本院受理原告刘静丽与被告丁尚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5000元(利息从2018年7月7日起按照银行利率暂计算至起诉时止,以后顺延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蔡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

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本金及利息等94122.57元、保险费7166.17元,以及以101288.7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暂定至起诉之日为28766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梅: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鲁胜之与孙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皖0111执168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询价建议书以及(2019)皖0111执1687号民事裁定书(拍卖裁定书),你名下的滨湖瑞园5幢1302室,经过询价价格为100485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询价房产进行公开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贤保:本院受理原告姚国法诉被告范贤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付清借款壹万元整;2、被告承担借款期间银行利息;3、被告承担诉讼费、办案费以及原告发生的合理差旅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孙德胜与合肥正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被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下列房产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现对如下述财产进行变卖,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卖的标的: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6号东景苑A区3号楼1层商104室(预售证号:20081082,建筑面积:62.42平方米)的房屋。

二、变卖底价: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6号东景苑A区3号楼1层商104室(预售证号:20081082,建筑面积:62.42平方米)的房屋按现状以680000元的价格变卖。

三、变卖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四、变买方式:有意购买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单位持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办理登记手续。如有多人申请购买者的,以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本次变卖因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保证金交纳账户:

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璟泰大厦支行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宏运:本院已受理原告马伟与被告陈宏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68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保定市鑫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格莱特商业展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鑫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794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保定市鑫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剩余货款140801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4.35%上浮50%即6.525%自2018年7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日止为8958元,后期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乐、孙阳:本院已受理原告李祥耀与被告杨乐、孙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807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所欠货款45985元(利息自2019年1月17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康本照: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志忠与被告康本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95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45225元,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5618元(暂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止,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吉文、邢桂平: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志忠与被告田吉文、邢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95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0元,支付利息44000元(暂自2015年12月29日起计算到2019年4月28日止共40个月,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共计990000元;2、判令被告二队被告一欠付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德世、崔云: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飞诉被告张德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87000元及利息10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从2019年5月30日计算至付清为止,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2、本案诉讼费等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迪: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人和汽配商店、王少杰、方玉栓、合肥瑶海区飞奔汽保工具经营部、合肥诺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许静、合肥路贸易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鸿昇汽车用品商行与你与苏正应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苏正应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单浩、王云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东方蓝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单浩、王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东方蓝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9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0248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东方蓝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陆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东方蓝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9851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有兵、王道法:本院受理原告黄飞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淮矿地产合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磊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先好:本院受理了原告李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1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庆市冰冰服装有限公司、李冰冰、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李国洲、张陈霞、闻继明、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冰冰服装有限公司、李冰冰、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李国洲、张陈霞、闻继明、第三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4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捌拾万元(小写:800000元)并承担自原告代偿之日(2017年12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安庆市冰冰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壹拾陆万元(小写:16万元);3、判令被告安庆市冰冰服装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0000元;4、判令原告有权对坐落于迎江区江花小区3#楼4单元408室房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聚龙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聚龙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安庆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2015年度至2018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费本金人民币27032元,违约金人民币6082元,合计为人民币331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宋光顺、胡爱平:本院受理原告任玉春、宋敬业诉被告汪根娣、宋光顺、胡爱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原告任玉春享有位于安庆市宜秀区纬五路与经十路交叉处青园国际农机机电城东一区4幢三层1室(房产权证号为宜房字第50213753、50213754号),位于安庆市宜秀区纬 五路与经十路交叉处青园国际农机五金机电城东一区4幢一层2室(房产权证号为宜房字第50213755号,50213756号)房产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并依法分割遗产;2、判决原告宋敬业享有位于安庆市宜秀区纬五路与经十路交叉处青园国际农机机电城东一区4幢三层1室(房产权证号为宜房字第50213753、50213754号),位于安庆市宜秀区纬 五路与经十路交叉处青园国际农机五金机电城东一区4幢一层2室(房产权证号为宜房字第50213755号,50213756号)房产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并依法分割遗产;3、判令被告汪根娣配合、协助办理宜房字第50213753、50213754号,宜房字第50213755号,50213756号房产过户登记手续;4、判令被告宋光顺、胡爱平立即向原告返还,交付宜房字第50213753、50213754号,宜房字第50213755号,50213756号房产,并配合、协助办理宜房字第50213753、50213754号,宜房字第50213755号,50213756号房房产过户登记手续;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6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安庆市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丁笔、连圆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兴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俊、李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若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 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山市凯荣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汝中诉你司、第三人合肥川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根修、董行勇:本院受理原告丁波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德世、崔云:本院受理原告王于堂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德世、崔云:本院受理原告张树俊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雪飞:本院受理原告胡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孙良兵、孙贤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傅伟:本院已受理原告刘金全与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三五中国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你(2019)皖0123民初4487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煜:本院受理原告李光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祥、刘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927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令超、李英、李冬梅、张广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927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麦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75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1734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娜娜:本院受理原告史先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91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史睿龙、史睿祥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三、双方共同财产存款、房屋都归原告所有;四、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务,各人名下债务各自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代勇:本院受理原告金聚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86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800元(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3月30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道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84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56892.28元、利息200612元(利息以356892.28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29日起,按照月息0.64%暂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合计55750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克贵:本院受理原告郑发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6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计正培:本院受理原告高乾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53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1332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11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三、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峰、朱凌云:本院受理原告郑传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44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618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1年10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克宇:本院受理原告姚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83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49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静:本院受理原告李海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88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姚梦凡的抚养权由法院判决或调解。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5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迪、合肥瑶海区曹迪货物转运服务部: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春宵汽车配件经营部、合肥瑶海区永成汽配经营部、合肥瑶海区龙本汽车维修服务部、郭丹丹、骆子优诉被告苏正应、曹迪、合肥瑶海区曹迪货物转运服务部委托合同纠纷五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68号、(2019)皖0102民初276号、(2019)皖0102民初279号、(2019)皖010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及该四案苏正应的上诉状、(2019)皖0102民初28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爱民: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李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64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8000元,利息30376.07元(暂计至2019年4月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4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月明:本院受理的原告谢雨与被告钟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钟月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雨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10月1日利息为32000元,自2017年10月2日起的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庆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庆烈诉被告朱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7320号],原告方庆烈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9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正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祺(34122719890518901X)、江峰(342130196502019053):本院受理原告庞亮与被告江祺、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款利息43000元至起诉日(实际应支付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连: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育勤与被告张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育勤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依法解除第三人与被告于2012年10月20日签订的《售房合同》;二、责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购房款人民币21万元;三、赔偿因购房不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5万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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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庐阳工投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庐阳工投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标准化厂房购买合同》,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2、判决被告立即返还涉案厂房并将工商登记信息自涉案厂房迁出;3、判决被告支付厂房使用费(以25元/平米/月计算,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被告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4、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06597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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