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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8-16 15: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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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君:本院受理原告姚荣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李光君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姚荣祥货款41678元,同时支付原告姚荣祥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包海峰:本院受理原告杨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包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杨东借款6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40000元,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杨东垫付的公告费800元;二、驳回原告杨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邬勋:本院已立案执行冯永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1执2074号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5日内自觉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21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即向冯永光偿还借款160万元并以16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依法交纳本案诉讼费22080元、执行费用18400元。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沙海波:本院审理原告张锋诉你和安徽柏年房产营销有限公司、严继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宣判后,被告安徽柏年房产营销有限公司、严继昌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柏年房产营销有限公司和严继昌的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

长丰县人民法院

沙海波:本院审理原告张锋诉你和安徽柏年房产营销有限公司、严继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宣判后,被告安徽柏年房产营销有限公司、严继昌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柏年房产营销有限公司和严继昌的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

长丰县人民法院

郑成学:本院受理原告刘葛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1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金泉汇葡萄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惠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金泉汇葡萄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3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锐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百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8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勇峯、迟文龙:本院受理原告方文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胡勇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文斌借款1400000元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以1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迟文龙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被告胡勇峯、迟文龙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帮林:本院受理原告李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王帮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波货款7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80元,由被告王帮林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兰顺清、谢登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门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兰顺清、谢登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门支行借款本金146172.74元,利息、罚息6333.81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7日,以后的利息、罚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门支行对被告兰顺清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包公大道755号园上园公寓1006室房产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以该抵押房产变卖、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90元,由被告兰顺清、谢登群负担4150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门支行负担4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毛毛:本院受理原告姚本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李毛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本财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50元,由被告李毛毛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玉:本院受理原告王俊康诉被告尹玉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尹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俊康欠款19000元及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的,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尹玉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甫:本院受理原告何章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5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季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章水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50元,由被告季甫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平鹤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蒋金鹤:本院受理原告王安保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平鹤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安保货款329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2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安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60元,由被告合肥平鹤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林、王芳、赵明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赵林、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171381.71元及违约金(以171381.71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赵林、王芳向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21150元应优先抵扣违约金,如有剩余再抵付本金);二、驳回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340元,由被告赵林、王芳负担4100元,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624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经杰:本院受理原告葛玉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刘经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葛玉银借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9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刘经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安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60502.5元及违约金(以260502.5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630元,由被告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兆国: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平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解除原告王建平与被告张兆国之间的口头协议;二、被告张兆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建平履约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张兆国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琴:本院受理原告何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原告何飞与被告赵琴离婚;二、婚生子何俊杰由原告何飞抚养,被告赵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赵琴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占和华:本院受理原告金大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占和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大丰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占和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大丰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30元,由被告占和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建:本院受理原告侯青青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付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侯青青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付健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品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刘贤龙、王跃跃:本院受理原告沈同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安徽品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刘贤龙、王跃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沈同星借款本金297863元及利息(以297863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730元由被告安徽品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刘贤龙、王跃跃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多才、陆忠梅: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宝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田多才、陆忠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玉宝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玉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700元,由被告田多才、陆忠梅负担4460元,原告张玉宝负担24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建生:本院受理原告周卫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刘建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卫东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2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刘建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蒯家斌:本院受理原告聂宗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蒯家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聂宗全借款本金45000元及两部分利息之和(其中20000元本金自2015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另25000元本金自2019年3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聂宗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210元,由被告蒯家斌负担2190元,原告聂宗全负担502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德龙:本院受理原告王加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刘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加洲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刘德龙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晋徽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奇兴货运有限公司诉你、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国晋徽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合肥奇兴货运有限公司工程款126235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6235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6年1月1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在欠付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合肥奇兴货运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奇兴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490元,由被告安徽国晋徽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440元,原告合肥奇兴货运有限公司负担705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原告合肥奇兴货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一、撤销(2018)皖0102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国晋徽公司、国安公司共同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9249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924918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鑫城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一、撤销(2018)皖0102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工程款及利息;二、本案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白献明、韩伟超: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白献明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本息225167元并支付违约金148149.94元(自每一期租金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9年5月7日,之后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共计373316.94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韩伟超、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计划、任明芳、王峰: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计划、任明芳向原告偿还所欠的购机款本息176672.74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120334.38元(自每一期购机款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9年5月14日,之后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合计297007.12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三王峰、被告四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谱永、杜军:本院受理原告许静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苏谱永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受让款共计69万元;2、判决被告苏谱永立即向原告赔偿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共计35096元;3、判决被告苏谱永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所有股权受让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支付完毕时止按69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现具体标准为6.525%每年);4、判决被告杜军对被告苏谱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所有支付及赔偿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录国红、于华军: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录国红向原告偿还所欠的购机款本息7028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73609.22元(自每一期购机款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9年5月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合计143889.22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于华军、被告三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大夏建材经营部、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安徽东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熊世林、赵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6000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6%的标准自2018年7月11日计算至2018年8月11日),共计1006000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罚息暂计算为160960元(以1006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8月12日暂计算至2019年6月27日共计320天,以后按照此标准顺延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上述款项之日止);三、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委托担保费等。】、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夏侯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安徽东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熊世林、赵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6000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6%的标准自2018年7月11日计算至2018年8月11日),共计1006000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罚息暂计算为160960元(以1006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8月12日暂计算至2019年6月27日共计320天,以后按照此标准顺延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上述款项之日止);三、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委托担保费等。】、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众驰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鼎梦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831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至款清时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梦雅服装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兄弟服饰机械有限公司与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梦雅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合肥兄弟服装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7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合肥兄弟服装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合肥梦雅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20元,由合肥梦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巢良宽: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峰钢管扣件租赁站与你及叶文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峰钢管扣件租赁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峰钢管扣件租赁站负担。原告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2019)皖0102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认定两被上诉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1、将位于瑶海区濉溪东路兰亭园小区9幢306室为被告叶文翠所有;2、将位于舒城县河棚镇中大街自建房为被告叶文翠所有”条款无效;二、判决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金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童俊、孔爱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屈俊峰、张培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尤兵、周翠华、叶少敏、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芳义、何明清、蔡月梅、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荣平:本院受理原告吴邦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桦: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管永进: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畅宇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宫香: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本案原告王琴对于本院作出的(2019)皖011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送达原告王琴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梦雅: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吉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本案原告王吉东对于本院作出的(2019)皖0111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送达原告王吉东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灿灿:本院受理的原告项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本案原告项然对于本院作出的(2019)皖0111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送达原告项然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炜:本院受理的原告吕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名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伍捌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魏淑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束超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束超群偿还借款27000元。因你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超: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世文诉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3467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明:本院受理原告唐永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陶波:本院受理原告梁玉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春好、余昌亚:本院受理原告詹朋诉你们(2019)皖0123民初461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余尚坤:本院受理原告张重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余尚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重双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4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余尚坤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余尚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梁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朝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杨、石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梅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晓春:本院已受理原告叶桂芳与被告李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21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影: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被告李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5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翔(340123197909050318):本院受理原告张斌与被告张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25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张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斌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0元,由被告张翔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翔(340123197909050318):本院受理原告张斌与被告张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24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张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斌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80元,由被告张翔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晓东(340121196907285239):本院受理原告阮勇与被告万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81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万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勇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6263.0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6月11日,之后利息:其中2017年12月3日的借款利息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8年6月12日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2017年12月18日的借款利息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6月12日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阮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2元,由原告阮勇负担315元,被告万晓东负担124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万晓东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文华(34011119640414751X):本院受理原告施文娟诉被告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贰万元整(¥20000);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晓东(340121196907285239):本院受理原告郑毅诉被告万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本金借款伍万伍仟元整(55000),并支付利息27280元(以本金550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4月2日止,之后被告按上述标准承担至款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瑶:本院受理原告沈倩诉被告潘瑶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1.准予原告沈倩与被告潘瑶离婚;2.婚生子潘栎尔由原告沈倩抚养,被告潘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潘栎尔独立生活时至;3.驳回原告沈倩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沈倩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潘瑶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浏:本院受理原告宣素云诉被告刘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253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刘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宣素云借款本金39500元并支付利息27816.66元(利息以借款本金39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5年4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二、驳回原告宣素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8元,由原告宣素云负担14元,被告刘浏负担148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庆峰:本院受理原告夏传军诉陈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650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以65000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521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伟:本院受理原告秦磊与被告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李伟排除妨害,立即搬出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新都小区1幢305室;2、判令李伟自2018年12月10日起按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8元至实际搬出之日止(违约金按房屋价款日万分之二计算);3、判令李伟承担原告支出律师费3000元;4、判令李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裴思平:本院审理合肥阳光海岸水世界公司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