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阳与被执行人李林琳、张友武、安徽汉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4)庐执字第0055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汉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合经区名邦·西城秀里1幢A楼三层商业用房301\302\303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62790号)的房产,并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现上述查封的房产经过三次公开拍卖后,均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拟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公开变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及价格:合肥市合经区名邦·西城秀里1幢A楼三层商业用房301\302\303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62790号)(建筑面积:432.9m2)的房产,变卖价格为人民币2432080元)本次变卖成交后,以现状移交,本院仅负责将房屋产权过户。
二、变卖期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本院联系。
三、竞买方式:意向竞买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竞买价格同时载明“愿意以本院(2014)庐执字第00558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变卖成交后过户产生的各项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在变卖期限内,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即确定为买受人,之后七日内如有出价高于变卖价格(每次加价幅度每平方米不低于100元)的并缴清变卖款项即确定为新的买受人。逾期则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的确定为该房产的买受人。
四、确定竞买人购买成交后,上述变卖财产所有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翟光春:本院受理原告赵远诉被告翟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翟光春:本院受理原告张建超诉被告翟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晓龙、伍兆苏:本院受理原告李翔诉被告李晓龙、伍兆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海军、李海霞:本院受理原告王本兰诉被告王海军、李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海军、李海霞:本院受理原告丁玉梅诉被告王海军、李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曙光:本院受理原告周德俊诉被告吴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56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康玮:本院受理原告仇庆加诉被告阮康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6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国勇:本院受理原告郭长梅诉被告王国勇、丁永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60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先贵:本院受理原告王明诉被告周先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先贵:本院受理原告杨胜伟诉被告周先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先贵:本院受理原告杨胜伟诉被告周先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年度皖012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永斌:本院受理原告刘洪艳诉被告程永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守军、丁凯:本院受理同信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梁光辉:本院受理原告李岭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88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20000元,并自2019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尚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联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842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人民币9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香宝莲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旭宏泡棉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755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6000元,并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以56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合计11060元(暂算至2019年5月15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鲁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恒杰水暖商行与被告刘鲁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鲁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恒杰水暖商行支付货款12623元及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元,由被告刘鲁春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胡文林:本院受理了郭俊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3968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宇龙:本院受理原告阮怀康诉你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阮怀康借款300万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林春辉、张永珍:本院受理原告邓万云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885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林春辉、张永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该款为暂定款项,相关费用待鉴定后予以明确);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林春辉、张永珍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魁、王琪、张玉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万宗明、袁中芳、王其运、潘贵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梁华保、李国芳、许骥、蒋桂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权人合肥市木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于2019年8月5日裁定受理了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8月5日指定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47号城建房产2楼,联系人:夏律师,电话:13705600301)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10月18日9时在肥西县法院第一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辖区居委会(村委会)推荐函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尔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关胜勇与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及执行裁定书(房产拍卖)、鉴定结论告知书、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履行及对评估价格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五日内,逾期本院将对你名下房产予以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方沁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方沁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8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蕾蕾、徐阳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陈蕾蕾、徐阳文、合肥中环北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8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大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张大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8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子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苏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黄卫东:本院受理了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1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杨军:本院受理了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1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史长德:本院受理了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1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聂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赵发平:本院受理的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3420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更正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刊登的公告“牛红宣:本院受理原告王一杰诉朱红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现牛红宣更正为“朱红宣:本院受理原告王一杰诉朱红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文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文梦与被告安徽文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文梦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经营保证金及相关用餐费用人民币8224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算,以8224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所有费用清偿时止);二、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章、吴宗霞:本院受理原告洪霞诉陈章、吴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向原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60635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153600元。(其中以41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5%,自2016年6月8日起,暂算至2018年6月8日,暂计147600元,直至款清息止;其中以5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6月8日起,暂算至2018年6月8日,暂计6000元,直至款清息止),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759950元;2.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504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中平:本院受理原告杨驰与被告王中平、李跃坤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股东退股款本金60万元,2015年6月31日之前的利息3.5万元,2015年6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总额63.5万元为基数计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至本清息止。被告二对上述本金及系列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二、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本院受理原告陈九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435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雷雷:本院受理原告熊爱成诉被告李雷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龙廷酒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鹏诉被告安徽龙廷酒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0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礼仓、王爱莲:本院受理原告黄传好与被告张礼仓、王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张礼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传好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8年9月15日为46167元,之后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黄传好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劲松:本院受理原告张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款清时止;2、被告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金兴苑小区1幢746-1室,746-2室房屋在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华鹏:本院受理原告江郑辉、曹前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城生:本院受理原告闫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帮俊:本院受理李之树诉你与许帮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1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俞方溪、朱兰芳、朱述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927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俞方溪、朱兰芳共同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33132.85元及违约金48882.12元(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3月29日,后期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被告结算欠款日止),合计182014.97元;2、朱述清、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四被告俞方溪、朱兰芳、朱述清、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保安:本院受理原告王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1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窦为辉:本院受理原告宋京灵与被告窦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窦为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京灵借款本金196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2月1日起,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家富:本院受理原告谢超与被告王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家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超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广志:本院受理原告姜伟光与被告尚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尚广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伟光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2018年11月7日起,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邢光海:本院受理原告吴婷婷与被告邢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邢光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婷婷借款本金10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锦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兄弟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5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胡锦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兄弟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欠款本金8563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具体计算为:①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6日起;②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6日起;③以1563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6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兄弟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被告胡锦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斯郎博服装有限公司、张斌、董浩: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伴物流有限公司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快递服务费、物料费174762元,利息17623元(利息自2017年3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3月12日,具体数额款清息止),合计19238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娟娟、杨柳林、周京华、徐春兰、孙艳、胡中保、赵钱川、李闻达、徐平、刘畅、毛玉华、彭松、刘勇、刘立群、王文军、刘付亮、刘娜、刘春禾: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信用卡纠纷案件审理要素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传文:本院受理原告侯华群诉被告张传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侯华群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传文支付给侯华群医疗费10735.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8000元、护理费21280元、误工费1584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58355.5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张传文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佳欣(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9604243024):原告徐本超与被告潘佳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潘佳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本超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6月28日起以35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本超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元,由被告潘佳欣负担736元,由原告徐本超负担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潘佳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洋:本院受理原告邓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刘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邓李借款本金16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06元由被告刘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法院
李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1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刚:本院受理原告何宗浩与被告郭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何宗浩申请变更诉请,变更后的诉请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转让协议,被告立即返还购房款70000元及案涉房产的增值损失15万元(具体损失数额待评估);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成青、刘海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3044、3046号民事判决书。(2019)皖0103民初3044号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朱成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49756.23元,利息、费用29836元(本金、利息和费用截至2018年7月23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0元、公告费200元、保全费1607元,合计6367元由被告朱成青负担。(2019)皖0103民初3046号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海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63206.61元,利息、费用35842元(本金、利息和费用截至2018年7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3元、公告费200元、保全费1634元,合计6477元由被告刘海兵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长江:本院受理原告陈长江诉被告刘贤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贤中:本院受理原告王瑞文诉被告刘贤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迎: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军诉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峰:本院受理原告何兆国与被告沈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峰:本院受理原告李传贵与被告沈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峰:本院受理原告关家乐与被告沈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让举、刘兴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旭、宋淑琴: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臧春传:本院已受理原告温耀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温耀东请求判令:1.臧春传立即偿还温耀东借款本金1724450.9元;2.臧春传向温耀东支付借款利息48572.18元(注:利息以2853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5月14日的数额为8166元;以1369150.9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5月14日的利息为38762.18元;以7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5月14日的利息为1644元,其后均仍以该年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时止);3.本案的讼诉费用由臧春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减资公告
广德县同喜乐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941659075)拟将公司注册资本从人民币5000万元减为人民币200万元。为保护本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联系人:何文财;联系电话:13856371589。
广德县同喜乐大酒店有限公司
解除股东资格通知
张杰、刘庆杰:你们二人与邢辉于2010年9月28日,共同投资成立安徽科杰粮保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当时,注册资本200万元,你们二人拟各出资6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30%。在公司成立时,因张杰、刘庆杰均未实际出资,200万元注册资本全是由邢辉借资出资。公司成立后,经二人之手将注册资本予以全部抽回,返还债权人。此后二人既不参与经营,也不缴纳其应认缴的注册资本,更无法与其联系。为此,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在安徽法制报登报向张杰、刘庆杰催缴注册资本,今其限期认缴其应缴纳的注册资本。但至今二人仍未履行出资义务,且也不与公司联系,公司也无法与其二人取得联系,二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与发展。鉴于此,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公告召开股东会会议。2019年8月10日上午,公司召开全体股东会会议,并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会决议解除张杰、刘庆杰二位股东的股东资格。因公司无法与二位取得联系,特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二位股东。在公司公告通知30日后,公司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注:张杰身份证号:342127198010281515;刘庆杰身份证号:34210119681208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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