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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8-20 14: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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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杨欠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赔偿款12486.48元、逾期保费3420.53元,合计15907.01元,并以12486.48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赔偿款8312.59元、逾期保费3973.42元,合计12286.01元,并以8312.59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被告杨欠欠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80元,保全费452元,合计1332元,由被告陈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窦黎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窦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赔偿款21629.97元、逾期保费3187.69元,合计24817.66元,并以21629.97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窦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赔偿款46295.72元、逾期保费3237.50元,合计49533.22元,并以46295.72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其它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114元,由被告窦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俊忠、丁晓胜: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任刚: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亮亮、聂国芝: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谈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露: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敏、完香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夏说、武春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殷保莲、程英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殷保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30645.93元及违约金(其中6446.85元自2014年10月8日起,24199.08元自2014年9月29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被告程英明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4元,由被告殷保莲负担900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负担11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武晓虎、张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晓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理赔金37108.19元,并自2014年1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武晓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保险费3451.6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被告张倩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武晓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征兵、李昌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理赔金50079.1元,并自2014年1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保险费3406.4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被告李昌华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吴征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宇凤、许治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宇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理赔款53360.92元,并自2016年7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宇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保险费8715.3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被告许治明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张宇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侯勇、刘守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侯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理赔金42394.37元,并自2013年8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侯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保险费3416.3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被告刘守芳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14元,由被告侯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陆晓雨、杨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晓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理赔金41386.88元,并自2015年6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陆晓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保险费3693.6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被告杨娜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4元,由被告陆晓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毕传国、熊永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毕传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理赔金74228.16元,并自2016年5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毕传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保险费5253.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被告熊永琳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50元,由被告毕传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梦平、黄小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理赔金39585.02元,并自2014年7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保险费2683.7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被告黄小非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8元,由被告李梦平负担。案件受理费3450元,由被告毕传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钟华龙、陈云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理赔金44137.99元,并自2016年1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钟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保险费8301.2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被告陈云峰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2元,由被告钟华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武建平、胡正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理赔金57548.96元,并自2014年8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被告胡正英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14元,由被告武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彩霞、桑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理赔金44982.38元,并自2014年5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周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保险费1585.7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被告桑鹏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72元,由被告周彩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成祥、谢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成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理赔金37831.39元,并自2015年7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孙成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保险费3971.4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被告谢华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6元,由被告孙成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沈玉群、余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玉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理赔金43672.57元,并自2014年1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沈玉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保险费2830.78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被告余宝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84元,由被告沈玉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芳、郝志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理赔金55358.51元,并自2017年4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陈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保险费6382.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被告郝志伟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6元,由被告陈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宁德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德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理赔金60155.92元,并自2015年8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宁德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保险费4780.4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被告宁德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向阳、丁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向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理赔金66663.4元,并自2014年4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向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保险费5006.6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被告丁菊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4元,由被告陈向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华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华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理赔金49318.83元,并其中28541.49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剩余20777.34元,自2014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华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保险费4635.34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64元,由被告张华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勇、王家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理赔金30649.48元,并自2016年4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保险费205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被告王家翠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6元,由被告杨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封保龙、白翠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封保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赔偿款65625.46元、逾期保费3402.35元,合计69027.81元,并以65625.46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124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封保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保证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颜莹莹: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霞: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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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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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浩楠: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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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炳秀: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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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飞: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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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湘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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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波: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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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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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胜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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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玉贵: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雄波: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超雄: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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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新中: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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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伟国: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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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芝: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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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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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彪: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建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明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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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怀新: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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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少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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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东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学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安喜: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勇超、李双、张家云:本院受理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陈勇超、李双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1733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5988.4元,合计223324.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5988.4元是自2013年5月26日计算至2018年9月1日,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分段计算,其中还款先充作违约金再冲作本金;之后违约金按此方式自2018年9月2日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张家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何家传、王具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86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家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6803.44元、利息20331.06元(计至2018年11月9日,之后利息以46803.4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0日起按月息9.3‰的标准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具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具才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何家传追偿。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根据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已于《安徽法制报》第5674期第四版发布《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中已做充分说明,并以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做催收。

2017年12月15日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国厚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GHZC-ZQZR-201748703),已将上述联合公告中的债权资产全部转让给铜陵国厚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国厚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9月27日联合签署《债权转让通知书》,并于当日通过EMS邮寄方式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且通过EMS单号查询,邮寄件已被签收。鉴于之前债权转让通知是以EMS邮寄的方式送达各借款人及担保人,现应有关部门的要求补充公告说明。

铜陵国厚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立即向铜陵国厚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受让人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13955927464联系人:王女士

特此公告。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铜陵国厚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0日

安徽东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皖合泓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安徽东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皖合泓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安徽东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安徽皖合泓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东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安徽皖合泓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公告转让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安徽皖合泓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公告

2019年 8 月 20 日

尚怀彪、王琳: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东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众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123民初48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管方勇、陈晔: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123民初469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江琪、王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46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欧宗胜: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磊、黄翠云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于行稳:本院受理原告于广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43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任宜国:本院受理原告靳巨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肥西法院民三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炜: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俊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何金迪: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谢邦兵、安徽莫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怀伦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邦兵、安徽莫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兆森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商贸城肖影电料五金门市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事兴电气有限公司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新闻:本院受理原告米永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红飞:本院受理原告叶加付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岳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大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9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大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旅行团款751698元;二、被告岳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岳石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1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120元,由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岳石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五河县武桥镇合众超市: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凯歌货架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 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五河县武桥镇合众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凯歌货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417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12417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 5倍计算,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670元,由被告五河县武桥镇合众超市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立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泽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黄泽义与被告合肥市立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案涉车辆的口头协议;二、被告合肥市立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黄泽义定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600 元,由被告合肥市立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池州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7月15日裁定受理池州市红光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担任池州市红光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池州市红光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0月15日前,向池州市红光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池州市秀山通达广场E区2楼池州市红光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室;邮政编码247000; 联系人:方海峰13856603400刘婷婷1835660856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池州市红光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池州市红光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30日上午9时在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应提交公民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