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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8-21 1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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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吴培培、李正武、宿州市九方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宿州市好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鹏、吴培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州市好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107896元及截止至2019年1月2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2310.77元(之后的利息以107896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李正武、宿州市九方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00元,由张鹏、吴培培、李正武、宿州市九方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正友、长丰县国安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群波:本院受理原告张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吉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爱情故事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佳佳:本院受理原告顾家松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郭佳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顾家松赔偿款等各项费用合计164590元,并自2019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款清息止;二、被告郭佳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顾家松委托代理费8000元、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庆市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丁莹、刘德义、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安庆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挺、马均、安庆市徽之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胡德君、刘进、余霞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丁莹、刘德义、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安庆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挺、马均、安庆市徽之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胡德君、刘进、余霞俊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9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3942400元以及自代偿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依法判决对权属于被告房产等财产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詹胡兵:本院受理原告金京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一、判决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1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项怀亮、章奇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枞晨回转支承有限公司、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叶睿、陈华为、方凤娥、陈文、项怀亮、章奇静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安徽枞晨回转支承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自2014年9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2、依法判决被告安徽枞晨回转支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500元;3、被告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方凤娥、陈文、项怀亮、章奇静对安徽枞晨回转支承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叶睿、陈华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龙井路2号0-1幢的房产(房地权证枞阳字第00028125、00028124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案件诉讼费183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梓宇商留有限公司、金徐华、陈惠玲、安徽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潘生、丁爱红、安庆市安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李志彬、丁剑、吴春林、李红娟、吴岳忠、安徽金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梓宇商贸有限公司、金徐华、陈惠玲、安徽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潘生、丁爱红、安庆市安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李志彬、丁剑、吴春林、李红娟、吴岳忠、安徽金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20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4850000元以及自代偿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依法判决对权属于被告房产等财产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杰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方芳诉被告安徽杰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2019)皖0102民初6447号],原告方芳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安徽杰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账费用20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杰森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方芳诉被告安徽杰森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2019)皖0102民初6449号],原告方芳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安徽杰森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账费用2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遗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远:本院受理闫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桃花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叶成松:本院受理周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屹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创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秀银、张定银、朱兆霞、李坦、王陆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469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海燕:本院受理高士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光荣、吴余德、孙太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314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徐光荣、吴余德归还给原告代垫银行款227231. 64元; 2、被告徐光荣、吴余德支付给原告违约金96569. 45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7年7月5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之日);3、被告孙太平对被告徐光荣、吴佘德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飞:本院受理原告许业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770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到期利息400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保全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北京万兴宝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锐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 皖0102民初115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驳回安徽嘉腾起重升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3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530元,由安徽嘉腾起重升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常熟市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常熟市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汇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7460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一立即给付所欠购货款22084. 32元; 2、以22084.32元为基数,按月2%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息止之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3日利息为5300.24元);3、被告二上述款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青岛阳光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青岛阳光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汇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745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一立即给付所欠购货款8460元; 2、以8460元为基数,按月2%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息止之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3日利息为2538元); 3、被告二上述款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贵任;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俊:本院受理原告浦倩与被告李俊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浦倩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霞:本院受理原告邹德贵与被告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巳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杨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邹德贵借款本金800000元,并自2018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首誉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浩天、丛金凤:本院已受理原告殷宏亮与被告安徽首誉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浩天、丛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殷宏亮请求依法判决: 1.被告安徽首誉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殷宏亮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 元; 2. 被告安徽首誉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殷宏亮支付利息47833.9 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11日,之后利息以未还本金1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8. 4%年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3. 被告安徽首誉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殷宏亮支付逾期罚息76266. 67元(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11日,之后逾期罚息以未还本金1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15.6%/年罚息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4.被告安徽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浩天、丛金凤在原告殷宏亮一、二、三、五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秀承(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9402080019):本院受理原告金剑诉被告俞秀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60000元;2、判令被告从2018年7月2日起每月按照本金60000元的2%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欠款付清为止,共计74400元(利息144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有福(居民身份号码340121196307065216):本院受理原告郑家锁与被告张有福、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99704元(以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2年9月13日暂算至2018年12月10日,期后顺延至款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二审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涂友华、舒旭东、王刚君、王正元、李月成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晖:本院受理的关于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其租赁的位于合肥市濉溪路216号2号楼6号7号门面(房屋面积53平方米);3、判令被告支付房租49550元(按照每季度使用费24775元,自2018年10月12日暂算至2019年4月11日,实际算至被告交房时止);并从2018年10月12日起按照66/元天标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赔偿金(自2018年10月12日暂算至2019年3月11日9966元,直到房屋交还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的8点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盛佳佳、宋国涛:本院受理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盛佳佳、宋国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

原告诉请判令1、盛佳佳、宋国涛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6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计合计172000元,暂共计1032000元(利息和违约金以8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即月利率2%,自2018年6月25日暂计算至2019年4月24日,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0960元;3、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三郢路6号丁香家园房屋享有抵押权且上述债权在抵押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曲么阿里:本院受理原告庞士珍与被告王杰、曲么阿里、环球车享合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庞士珍120000元;二、被告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庞士珍81283元;三、被告曲么阿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庞士珍10160.4元;四、被告环球车享合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庞士珍10160.4元;五、驳回原告庞士珍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2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庞士珍负担85元,由王杰负担1733元,由曲么阿里负担267元,由环球车享合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67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戈、欧阳英、沈阳旅安客运有限公司;张戟、株洲市万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刘涛、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梁斌、黄美琼、深圳市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洪才、王芳、深圳市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何佰贤、黎越、甘孜州香格里拉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何成勇、陈琼花、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肥西益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李伟、李见、郑玲玲、李松桥: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刘戈、欧阳英、沈阳旅安客运有限公司;张戟、株洲市万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刘涛、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梁斌、黄美琼、深圳市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洪才、王芳、深圳市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何佰贤、黎越、甘孜州香格里拉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何成勇、陈琼花、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肥西益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李伟、李见、郑玲玲、李松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计八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

原告诉请判令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2、判令抵押人以其名下抵押物为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各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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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34012119910716001X):原告宁国富与被告李建、安徽恒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国富货款7248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7248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国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4元,由原告宁国富负担246元,被告李建负担163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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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爱珍、郭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解曙光、王玉敏、单爱珍、郭建军、合肥亚特安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解曙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69314.2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61464.2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王玉敏、单爱珍、郭建军、合肥亚特安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解曙光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为5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解曙光、王玉敏、单爱珍、郭建军、合肥亚特安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5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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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迪:本院受理原告梅圣宜、合肥瑶海区新新汽配商行与被告苏正应、曹迪委托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288号、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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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道州: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华诉被告杨道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道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建华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11日起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杨道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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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大兵:本院受理刘杰诉你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9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易大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杰支付代付款122016元、利息(以122016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苏美建材有限公司、刘慎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新区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億德商贸有限公司、史长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新区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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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迅康市场营销有限公司、江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 湖新区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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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恒俊:本院受理原告魏海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卞恒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海军借款本金28.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8.3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5年5月1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魏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020元,由原告魏海军负担670元,被告卞恒俊负担735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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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越龙:本院受理原告顿广强诉你和被告梁发金、周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三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66672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实际计算到本金付清之日止) ; 2、三被告支付违约金7万元整;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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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邦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尉福姐诉许邦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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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虎:本院受理原告宁仁龙诉被告杨虎追偿权纠纷一案, 原告请求判令: 1. 被告杨虎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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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学: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东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皖0111民初1063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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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凯、吴秀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新康王硅钙板厂与被告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永凯、吴秀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统0111民初923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遏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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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珍珍:本院受理原告谢丽群诉被告朱珍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3000元及利息1170元(以13000元为基数, 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实际至款清息止之日),以上合计14170元; 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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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昌明:本院受理原告赵德龙与被告周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周昌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德龙借款本金130697.2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30697.2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周昌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德龙律师代理费6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02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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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明轩、安徽紫莲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昌泰电气销售部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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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吉百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红应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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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有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和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单位)、被告施元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皖0111 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施元生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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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强、殷志梅, 吴扬日、吴婉珍,徐江宏,徐立元,李少鹏、李姝,朱爽,李太钰,张汉洋: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2690号、2713号、2728号、2733号、2790号、2793号、2794号、2795号、2806号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强、殷志梅,吴扬日、吴婉珍,徐江宏,徐立元,李少鹏、李姝,朱爽,李太钰,张汉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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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玉强: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忠翠与被告甘玉强民间借贷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甘玉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忠翠借款本金77000元。案件受理费17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30元,由被告甘玉强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 皖0102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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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涛: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文梅与被告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洪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陆文梅借款本金67958元及利息11100元。案件受理费178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3400 元,由被告洪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春芳、吴燕:本院受理原告陈君侠诉被告李涛、李光运、张锴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 皖0111 民初592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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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宏宣:本院受理原告吴信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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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峰、杜敬:本院受理原告徐圣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透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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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红民、李晓霞、张双亭:本院受理原告吴志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补充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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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杰、曹润家、史灵贵、权欣、戚丽娜、胡涛、张山道、彭根培、阿依加马丽·托合尼亚孜: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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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热依扎提·夏完、乔峰、陈华祥、陈嘉伟、陈时菊、陈威、陈为宝、蔡黎明: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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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越东、宋亚胜、王彬、苏现伟、任稼彬、任玉红、马辉、栾建群: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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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霞、丁玉超、麦麦提尼亚孜·依斯拉木、宋建忠、武省委、马志杰、马海龙、孙丽丽: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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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飞贵、秦倩、龙仁智、王成、王海霞、刘依娜、刘丰文、陈潮、徐胜利: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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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相奎、田维亮、孙勇、孙作轩、谭地恩、柯春莲、汪进波: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 )皖0111民初3051、 3141、3146、3154、3223、323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皖0111民初302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根据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已于《安徽法制报》第5674期第四版发布《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中已做充分说明,并以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做催收。

2017年12月15日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国厚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GHZC-ZQZR-201748703),已将上述联合公告中的债权资产全部转让给铜陵国厚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铜陵国厚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9月27日联合签署《债权转让通知书》,并于当日通过EMS邮寄方式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且通过EMS单号查询,邮寄件已被签收。后又于2019年 8月20日发布补充公告。

现铜陵国厚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与浙江普光鑫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已于2019年2月22日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GHZC-ZQZR-2019035001),转让方已将其对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和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受让方。铜陵国厚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浙江普光鑫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普光鑫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受让人联系方式如下:电话:18962646063联系人: 李女士

特此公告。

铜陵国厚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普光鑫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1日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宿州市金茂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等 2户资产包进行处置。截止2019年7月31日,该资产包资产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2,460.01 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全部分布在 宿州 地区。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资产包中每户资产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 10 天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 10 天,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刘秀英 、李飞联系电话:0551-65803055 0551-65803058电子邮件:liuxiuying@cinda.cn

分公司地址: 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后援基地2号楼16-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9年8月21日

李斌:原告张自祥诉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9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自祥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元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520元,由被告李斌负担;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李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浩:原告高炯诉被告余鑫鑫、第三人周浩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 皖0191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高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炯负担;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原告高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在上诉期内,原告高炯不服本判决,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主文如下:一、 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海燕、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易善兵诉你方、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624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善兵返还保证金330万元、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保证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向原告易善兵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易善兵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滁州仪邦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宋永梅与你公司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字第78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 《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8月30日下午17: 0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滁州仪邦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胡蓉与你公司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字第76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10月30日下午16: 15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滁州仪邦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彭家喜与你公司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字第74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 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10月30日下午15: 3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滁州仪邦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焦手珍与你公司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司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字第73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10月30日下午14: 45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滁州仪邦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徐晓亮、韦辰陈与你公司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字第72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中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10月30日下午14: 0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滁州仪邦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张顿与你公司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字第70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10月30日上午11: 0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滁州仪邦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陈会余与你公司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司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字第68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太)》、《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10月30日上午10: 15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滁州仪邦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桑旭庆、冯艳梅与你公司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字第63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10月30日上午9: 3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滁州仪邦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龙金连与你公司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字第61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10月30日上午8: 45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