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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8-23 1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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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中、刘娟:原告严菊芳诉被告汪小中、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小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菊芳偿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严菊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汪小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到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金日纺织有限公司、安庆市正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兵、金霞、张松山、鲁海霞、刘孝飞、汤亚玲、汪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 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一、判令被告安庆金日纺织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代偿本息3239734.36元,并自2017年2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二、判令原告对被告汪斌名下抵押的房地产(位于怀宁县石牌镇石望路,房地权证石牌字第13000121号)折价、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安庆市正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兵、金霞、王忠、吴爱华、王冠、张松山、鲁海霞、刘孝飞、汤亚玲、潘功喜、方宝珠对安庆金日纺织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9)皖0811民初2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安庆市绿环清洗有限公司、张忠兴、蔡俊、张鹏程、兰崴、王仲东、方学勤、徐飞、张兰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亿乐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安庆市绿环清洗有限公司、张晓武、王晓美、张忠兴、蔡俊、张鹏程、兰崴、王仲东、方学勤、徐飞、张兰荣、于兵、程昔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自顺(公民身份号码340811198207245337):本院受理原告钱峻与被告吴自顺民问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自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钱峻借款本金3.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吴自顺负担。本案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自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缪家宝、陈娇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473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任德让、邬邦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472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从龙、李宗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472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苏大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亚星玻璃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艾平、谢徽: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宝生、张玉翠: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翟绪红、邬家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梁军: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发诉你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433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城生:本院受理原告王富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苏州格瑞特叉车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和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461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月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商业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月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 1、确认原、被告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10日解除; 2、被告立即将龙岗开发区龙腾家园拆迁恢复10号楼101室房屋返还原告;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34745元(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并自2019年6月11日起按每日237,98元(逐年递增5% )标准支付原告占有使用费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4、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6000元及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7300元(自2019年1月15日起按每日50元标准计算至2019年6月10日止);5、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春生、沈业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生、沈业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一、、被告赔偿原告维修损失18299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冬冬: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任明诉被告袁冬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一、解除双方经营用房租赁合同;二、被告支付原告房租(2018. 12.5起暂计算至 2019.6.4) 11000元,2019.6.5起至被告搬离期间房租按3.2万元|年标准据实支付;三、被告据实支付涉案商铺物业水电等费用;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大鹏诉被告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 1、被告向原告支付无故终止履行装修合同的违约金12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金2520元,以及维修金8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履行装修合同赠送电器的违约金4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644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4938.7元(以2264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1日起暂算至2019年4月15日),此后利息损失以226440元为基数按上述标准持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决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圣勇诉被告合肥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海州景秀世家71憧2901室漏水房屋的维修贵任;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漏水导致的损失,暂计2000元;3、若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维修责任,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此后将在外租房居住的相应租金;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以友、谭贵德:本院受理原告李荣芝与被告张以友、谭贵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以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荣芝借款本金100000 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2月11日利息为172000元,此后利息自2019年2月12日,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荣芝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泽琴:本院受理原告胡家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家宝请求判令:一、被告王泽琴立即偿还原告胡家宝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起诉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王泽琴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以友、谭贵德:本院受理原告毛光明与被告张以友、谭贵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以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毛光明借款本金120000 元,利息288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2013年5月26日,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毛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 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意利佳超硬合金精密制品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10005125107340,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元,出票日期2015年10月16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4月16日。出票人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付款行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意利佳超硬合金精密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10005125107340,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元,出票日期2015年10月16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4月16日。出票人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付款行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意利佳超硬合金精密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鲁千乐340825198210213916:原告雷会芳与被告鲁千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鲁千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雷会芳借款本金60924元及利息671元(此后利息以60924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鲁千乐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国斌(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6409273515):本院受理原告杜先好诉被告刘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杜先好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2、被告给付原告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5日利息人民币8350元(0.24/365*100000*127天),本息合计108350元,尔后款清息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加比力(湖南)营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向新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加比力(湖南)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徐向新购物款1032元(徐向新同时退还加比力(湖南)营销有限公司“子怡金装婴幼儿进口配方奶粉”4罐);二、驳回徐向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杭州禾博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向新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杭州禾博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徐向新购物款1654元(徐向新同时退还杭州禾博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禾博士氨糖软骨素加钙片”9份);二、驳回徐向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小飞(342222198909180097):本院受理原告牛运杰诉徐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4760元(自2018年3月12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 利6%计算利息至2017月1日,以后延续计算至全部借款偿清之日止 ) ;2.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6566 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凯(340123198901096893):本院受理原告李引诉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98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款清息止);2.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642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彪(342426196904180810):本院受理原告王玲诉潘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1709元,(第一笔100000元借款的利息为723元,从2016年10月24日起按年历率24%算至实际款清日止,起诉时暂计算至2016年11月8日,共11天;第二笔100000元借款的利息为986元,从2016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实际款清日止,起诉时暂计算至2019年11月5日,共15天);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624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巍巍(340881198707250617):本院受理原告张强诉朱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614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兵(居民身份号码340123197703191094):原告刘军诉被告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吴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军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36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益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鸿泰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思绪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杭州众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慕白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俊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恒茂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哲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注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6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俊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恒茂典当有限公司当金人民币65万元,并支付利息、综合费用以及违约金(以6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6月15日,利息和综合费按照1.4%计算;从2018年6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利息、综合费用和违约金以6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付55300元);二、 被告王俊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恒茂典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计人民币15000元;三、原告安徽恒茂典当有限公司在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坐落于合肥市蜀山区凤凰城家家景园一期15幢610室的抵押财产依法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安徽恒茂典当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24元,由原告安徽恒茂典当有限公司负担624元,被告王俊哲负担120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乔长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乔长民追偿权纠纷一素,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乔长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项717777. 0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代偿款717777. 0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被告乔长民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濉溪东路蕾蕾硕苑2幢1004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合产字第329050号]的房产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14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230由被告乔长民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雍长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泰世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报告雍长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华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泰世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请: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租赁物斗山牌挖掘机一台(型号225-7,设备序列号30379)。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6.8万元(租赁费以每月2.8万元为计算标准,自2018年6月18日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7日,实际主张至被告返还租赁费为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海良兴盛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史刚与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海良兴盛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史刚和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7年5月5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二、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刚支付房租费7350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0元,合计人民币27350元;三、如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则被告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它财产予以清偿;四、驳回原告史刚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90元,公告费800元,由沈刚负担1568元,由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22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归栋:本院受理原告王翔与被告归栋演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 皖0111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归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翔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归栋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阳小波:本院受理原告夏为勇与被告阳小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阳小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为勇支付股权转让款65.25万元及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效,从2018年11月25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以15.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均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按每月百分之二利率计算);同时协助原告夏为勇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夏为勇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26元,财产保全费4284元,合计15310元,由原告夏为勇负担310元,被告阳小波负担1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阳小波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玉香、张晓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858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曹玉香、张晓鸣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借款367547.24元; 2、被告曹玉香、张晓鸣支付给原告违约金268237. 40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4月10日,判决时请判决被告曹玉香、张晓鸣支付至款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摩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武门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8412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 被告立即返还投资款人民币50000元; 2、被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烦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瑞安棉业有限公司、合肥市博依棉业有限公司、 巢湖市欣意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安诺鞋业有限公司、李家常、胡金花:本院受理上诉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新一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省巢湖瑞安棉业有限公司、合肥市博依棉业有限公司、巢湖市欣意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安诺鞋业有限公司、李家常、胡金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民终5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维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 皖0104民初5578 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即安徽省巢湖瑞安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应当偿还担保代偿款1011081.72元,并给付自代偿日2017年3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安徽省巢湖瑞安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行使追偿权支付律师代理费19700元;合肥市博依棉业有限公司、巢湖市欣意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安诺鞋业有限公司、李家常、胡金花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省巢湖瑞安棉业有限公司追偿;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安徽省巢湖瑞安棉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南京新一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200万元应收账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度范围内,有权以该200万元价款优先受偿;二、撤销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557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南京新一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对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债务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4161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15161元,由被告安徽省巢湖瑞安棉业有限公司、合肥市博依棉业有限公司、巢湖市欣意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安诺鞋业有限公司、李家常、胡金花、南京新一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1元,由南京新一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章林:本院受理原告郝友奎、汪玉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8日15时1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章林:本院受理原告郝友奎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8日15时1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海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荣港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2月02日上午08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实创家居装饰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尚元与你装饰装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8日下午14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浩:本院受理原告王青云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费广财、杨晓艳:本院受理(2018) 皖0111民初6013号原告陈世军诉被告费广财、杨晓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永禹、汪承慧:本院受理原告罗绍云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7日上午09时3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胜、周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田俊杰、 王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莫光梅、杨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克萌、许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9日下午14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金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9日下午14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晓燕、武高峰、杨书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9日下午14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邓伟: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9日下午14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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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9日下午14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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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延强、任以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9日下午14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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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祖乐、赵盈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9日下午14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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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琴、商建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9日下午14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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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楚、俞和气: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9日下午14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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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明、倪学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9日下午14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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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溪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郝红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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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伟:本院受理原告唐少中与你方、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7日上午08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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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昌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新昌:本院受理原告舒先安与你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l1月28日上午09时3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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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春松(曾用名:刘新华)、重庆鑫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明春与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9日上午09时3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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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茹琴:本院受理(2019)皖0111民初1814号原告赵军诉被告聂茹琴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快,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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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波:本院受理原告刘祥与你方、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2月03日上午08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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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娃哈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江南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9日上午08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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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陆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深圳陆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祥:本院受理原告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7日14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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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光普:本院受理原告胡云峰与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8日16时0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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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德莱特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连路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7日15时1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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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江:本院受理原告肖邦元与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2月02日09时1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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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巨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罍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2月02日09时1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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