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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8-27 14: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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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震翔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光树与被告赵兵、长沙中联重科二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世联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合肥市震翔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了(2019)皖0122 民初3252 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赵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6850. 01元,利息7072.1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57.9元,取现手续费82元,消费手续费879.38元(暂计至2019年7月9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 2、判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3日上午9: 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素月: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肖素月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9056.25元,利息15453.0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705.9元,消费手续费2535.12元(暂计至2019年7月9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 2、判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3日上午8: 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二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杨二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 1、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9327. 34元,利息24040.7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532. 99元,消费手续费1413.19元(暂计至2019年7月16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 2、判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日下午15: 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万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李万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7490. 22元,利息2471. 7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05. 44元(暂计至2019年7月9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 2、判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日下午14: 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可: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费可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701. 81元,利息2571.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86.22元,消费手续费46元(暂计至2019年7月16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 2、判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日上午10: 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吴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借款本金83541. 86 元,利息9087.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018. 79元(暂计至2019年3月2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 2、判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日上午9: 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郝小兰: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郝小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郝小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7932. 02元、逾期保费1609.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27932.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7月8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40元,由被告郝小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宋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宋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7109.66元、逾期保费2007. 2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17109. 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5月23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10元,由被告宋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海洪、谢丽娟: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余海洪、谢丽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余海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46849. 8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46849.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7月27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40元,由被告余海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戚海静、李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戚海静、李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戚海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78662.62 元、逾期保费5094.2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78662.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3月16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830元,由被告戚海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思昂:原告姚鹏与被告程思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程思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鹏借款本金75000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2月13日的借款利息3937元(2019年2月13日后的借款利息,应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1. 5%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70元,由被告程思昂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敏:原告韩飞与被告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飞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韩飞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吴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东门大院餐饮有限公司、张仕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海艳诉被告合肥东门大院餐饮有限公司、张仕林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 1、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多收的定金13600元; 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日上午8: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娟:本院受理王忠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3919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周浩东:本院受理原告吴刚诉被告周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礼斌:本院审理原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红、束旭坤、陈勇、郑礼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陈勇不服本院判决,已提起上诉。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此案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成成:本院审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妙酒吧诉被告李成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李成成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李成成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1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钧钧:本院审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妙酒吧诉被告汪钧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汪钧钧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汪钧钧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1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坤:本院审理的原告刘豹诉被告孙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孙坤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孙坤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涵:本院审理的原告刘豹诉被告梁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梁涵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梁涵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红刚:本院审理的原告刘豹诉被告郑红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郑红刚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郑红刚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恩泽:本院审理的原告刘豹诉被告赵恩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赵恩泽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赵恩泽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司圣杰:本院审理的原告刘豹诉被告司圣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司圣杰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司圣杰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舒:本院审理的原告刘豹诉被告方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方舒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方舒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安宁:本院审理的原告刘豹诉被告黄安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黄安宁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黄安宁公告送达此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海琴:本院受理的原告贾维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进:本院受理原告王亮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41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于本院三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国平:本院受理原告王孝磊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 解除原被告之间股权转让法律关系;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款项人民币94500元,资金占用费用2362.5元(从2018年10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28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此后款清息止) ;以上共计: 96862.5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燕敦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昱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安徽平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汪红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安徽平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燕敦林之间于2016年4月24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 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租金41957元( 人民币,下同) ,并支付滞纳金16255元(以截至2016年11月19日时欠租金11431为基数,每天按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二计收,暂由2016年11月19日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请求判至租金付清时止);3、判令三被告退还钢管5161.5米,扣件2527只,顶托55根,10cm套管237个,20cm套管2个,或赔偿损失56209元;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耿建文: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张维平、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张维平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24819元,违约金21499元(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3月30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合计46318元; 判令被告耿建文及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巴陆源、巴玉东、鲁俊领、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巴陆源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本息265154元并支付违约金172680.87 元(自每一期租金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9年2月1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暂共计437834.87元; 2,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巴玉东、鲁俊领、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颠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本院受理原告薄家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许高胜立即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100000元,利息损失30000元(从2014年5月12日起按照年息6%暂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以后利息计算至款清),以上合计130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许高胜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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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美迪芬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艳云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美容费用27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756元(资金占用利息从2018年10月31日暂计算至2019年4月18日,实际以27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为止;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直接损失13781.36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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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海燕诉你、杨珍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剩余本金及造成损失共计296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因为逾期未归,按照银行贷款利息的3倍承担利息;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0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埋,逾期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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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林兵、李金茹:本院已受理原告谢力慧与被告阮林兵,李金茹民问借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 被告阮林兵、李金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谢力慧借款本金56400元并同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6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4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力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 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80元,由原告谢力慧负担80元,被告阮林兵、李金茹共同负担2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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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晓玲:本院受理原告施近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伍晓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施近松支付货款7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7年4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30元,由被告伍晓玲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快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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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雷云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外运一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安做分公司诉你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安徽雷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快递费59890.2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9890.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20元,由被告安徽雷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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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光道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结友:本院受理原告万里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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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雅汽配有限公司、陈云龙:本院受理原告赵杰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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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金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方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管军钢管租货站、 肥东明兵钢管租赁服务站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果、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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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永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勇:本能受理原告黄兴球、黄纯联、吴成祥、郝泽勇诉你们合同纠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安徽永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兴球、黄纯联、吴成祥、郝泽勇退还保证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5年12月8日起至款清息止);二、被告王勇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9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730元,由被告安徽永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勇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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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德明、丁焕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迪: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汇龙汽配经营部、 韩保松、雷明凤、合肥中人汽配有限公司、李林、合肥瑶海区旭航汽车配件经营部、合肥瑶海区原泉琦汽配商行、钟秦琅、合肥宝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正应、曹迪委托合同纠纷共九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苏正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共九份(九案),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迪: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汇龙汽配经营部、韩保松、鲁明凤、合肥中人汽配有限公司、李林、合肥瑶海区旭航汽车配件经营部、合肥瑶海区原泉琦汽配商行、合肥瑶海区志通汽配商行、钟秦琅、合肥宝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正应、曹迪委托合同纠纷共十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284、290、274、273、 270、 271、 287、291、269、272号共10案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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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焕华、王俊兰:本院受理葛瑞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0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侯焕华、王俊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葛瑞莉借款本金人民币108005.5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具体计算为: ①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 4月5日起;②以本金2958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4日起;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9日起;④以本金8425.5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起,均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6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450元,由被告侯焕华、王俊兰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万梅:本院受理原告赵曼曼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童万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曼曼租赁场地费用69500元,并自2019年2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资金占有的利息损失,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童万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赵曼曼定金4000元;三、驳回原告赵曼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650元,由原告赵曼曼负担110元,被告童万梅负担2540元。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巢湖市坤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罗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2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被告巢湖市坤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罗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货款82670元,并自2018年5月31日起,以所欠货款826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时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孔毅:本院受理理的原告胡婷婷与被告孔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准予胡婷婷与孔毅离婚;二、未成年子女孔德其由胡婷婷抚养,孔毅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孔德其抚养费1200元,至孔德其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胡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胡婷婷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胡婷婷承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文松:本院受理原告学光翠与被告陶文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03民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陶文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光翠155997.1元;二、驳回原告李光翠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2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李光翠负担352元,由被告陶文松负担1800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贝佳、罗跃锋:本院受理原告张海燕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管世文:本院受理原告陈孔武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河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管世文:本院受理原告丁云付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河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宏林:本院受理王广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鹏:本院受理原告汤先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46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云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23民初50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德宇:本院受理原告王寿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霍山县人民法院

江龙(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7905019036):本院受理原告靳华安诉被告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28000元(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9年6月29日,以后顺延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传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融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传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解除原告安徽融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传超于2018年9月30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二、被告姚传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融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皖A9820E大众迈腾汽辆一辆(发动机号D36064,车架号LFV3A23C0J3153868);三、被告姚传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融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的租金12810元(自2018年11月16日起的租金,按8540元/月的标准支付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租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7440元);四、被告姚传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融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五、驳回原告安徽融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1447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姚传超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林生、武苹:本院受理原告陆军与被告王林生、武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林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军借款本金225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陆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陆军负担100元、被告王林生负担46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林生负担。

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辉(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770708051X)袁虹(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770816052X):本院受理原告袁忠平与被告袁虹、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2人共同归还原告人民币本金221000元,利息截止到2019年6月10日363554.33元,合计574654.33元。自2019年6月11日欠款总额度574654.33元按原借款月利率2.28%计算利息直至还清之日;2.法院诉讼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辉(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770708051X)袁虹(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770816052X):本院受理原告王兴东与被告王辉、袁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其后顺延,款清息止),现共计240000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沐阳、沐文英:本院受理原告王其珍与被告沐阳、沐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沐阳、沐文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其珍借款本金83000元、利息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8元、保全费92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沐阳、沐文英共同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海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海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2日房屋租金5086.8元和履约保证金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翠之、崔玉海:本院受理原告谢焰山与被告杨翠之、合肥瑶海区海恒水暖建材销售部、第三人崔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47000元、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07280元,合计554280元; 2、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伟:本院受理原告邵方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4000元,利息2578.1元(暂计算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最终支付金额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合计86578.1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红兵:本院受理原告丁庆辉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劳务费4. 38万元,并支付利息1600元(自2019年元月至今)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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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嘉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3200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2380元(其中28000元自2018年1月30日起,5200元自起诉之日起,均按照年利率6%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暂总计3558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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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凤山、范玉梅: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郭凤山、范玉梅向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1216714. 3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每期垫付款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至2018年3月10日,后期按照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清偿后,有权对郭凤山、范玉梅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入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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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苏天工具有限公司、窦丽芬、李晓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合创数控刀具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合肥苏天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徽合创数控刀具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16000元及利息(以11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自2018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李晓兵对被告合肥苏天工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合创数控刀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3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合肥苏天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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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本院受理原告段公军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张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段公军支付欠款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款清息止) ;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 元,公告费800元, 由被告张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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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威彩广告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左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合肥市威彩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按每月3000元标准计算,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威彩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左鹏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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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志宏、池州市皖加矿业有限公司、铜陵运洋工贸有限公司、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铜陵伟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闻凯、钱红波、张可静、徐丽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梁志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00000元及利息3001489. 43元(截至2018年10月19日,此后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2%/月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二、被告梁志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240元,保全担保费5000元;三、被告池州市皖加矿业有限公司、铜陵运洋工贸有限公司、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铜陵伟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闻凯、钱红波、张可静、徐丽琴对被告梁志宏的上述第一、二项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池州市皖加矿业有限公司、铜陵运洋工贸有限公司、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铜陵伟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闻凯、钱红波、张可静、徐丽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志宏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780元, 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梁志宏、池州市皖加矿业有限公司、铜陵运洋工贸有限公司、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铜陵伟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闻凯、钱红波、张可静、徐丽琴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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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传辉、合肥宏逸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钟先树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夏传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钟先树支付货款本金1590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90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月3日起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钟先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夏传辉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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