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亚男:本院受理原告许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23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红东:本院受理的(2019)皖0123民初4502号原告邢双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曹汉林:原告陈正华与被告曹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曹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正华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以2万元为基数,之后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正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2元,由被告曹汉林负担 1190 元,原告陈正华负担32 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曹汉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丙聪:本院受理的原告邓大章诉被告李丙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大章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返还房屋;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租金4万元及水电费、物业费(自2018年12月-2019年7月,之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的保证金5000元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遥腾34082619901210121X:原告合肥庐阳区水之叶水产商行与被告李遥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李遥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庐阳区水之叶水产商行货款35000元,并自2019年3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数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货款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遥腾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遥腾34082619901210121X:原告合肥庐阳区贝帆水产品经营部与被告李遥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李遥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庐阳区贝帆水产品经营部货款80000元,并自2019年3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数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货款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遥腾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振(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7611066757):本院受理原告宋坤诉被告桑文才、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宋坤请求判令:1.各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25000元及利息1680417元(以借款本金462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4%,自2018年1月3日起暂计至2019年7月2日,后利随本清),本息共计人民币6305417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严正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严正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1602.71元及违约金5688.48元(以31602.7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2-2起暂计至2016-8-2,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5453.49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陶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5552.61元及违约金2799.47元(以15552.6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5-11起暂计至2010-11-11,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066.89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汪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8169.93元及违约金1470. 5874元(以8169.9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7-1-9起暂计至2017-7-9,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 费3165.52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友发、沈世妹: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张友发、沈世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张友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2577.81元,并支付违约金(截至2018年12月10日为7924.02元,之后以12577.81元为基数, 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湖南库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银亭: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今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库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银亭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湖南库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删除金融宝宝1号网站于2018年7月31日发布的标题为《安徽今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个大骗子》信息及2018年8月29日发布的《安徽今商投资管理公司利用拖骗取服务费骗子》信息,以消除影响;二、驳回原告安徽今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美云、凌国庆、李运来、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李美云、凌国庆、李运来、安徽瑞德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旭、合肥秋晨轩商贸有限公司、朱为东、孙邦莲:本院受理的原告范文萍诉被告朱旭、合肥秋晨轩商贸有限公司、朱为东、孙邦莲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为东、孙邦连赔偿原告范文萍各项损失合计52872.15元;合肥秋晨轩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范文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谭玉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请求判令:一、被告谭玉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89951.85元,利息13620. 70元(其中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8日,实际金额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日止);二、被告谭玉芳承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对被告谭玉芳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双凤里小区24幢606室(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长丰不动产证明第000667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谭玉芳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华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请求判令:一、被告潘华川立即偿付借款本金110224.52元,利息18431. 5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736.37元(暂计至2019年3月2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潘华川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潘华川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功求、吴晓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王功求、吴晓玲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9226.43元及违约金1660.75元(以9226.4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7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月11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被告王功求、吴晓玲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1000元;三、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王功求、吴晓玲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春跃、林廷应: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杨春跃、 林廷应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14719. 11元及违约金2649.43元(以14719. 1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 自2014年3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4年9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被告杨春跃、林廷应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2121. 36元;三、被告杨春跃、林廷应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1000元;四、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杨春跃、林廷应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永照、叶莲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郑永照、叶莲算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41359.83元及违约金7444. 77元(以41359. 8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12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6月17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被告郑永照、叶莲算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1975元;三、被告郑永照、叶莲算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1000 元;四、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郑永照、叶莲算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理想、瞿贤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 、被告余理想、瞿贤会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10736.08元及违约金1932.49元(以10736.0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8年1月5日起暂计箅至2018年7月5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被告余理想、瞿贤会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3335.4元;三、被告余理想、瞿贤会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1000元;四、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余理想、瞿贤会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志广、张蔚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徐志广、张蔚蔚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32638.69元及违约金5874.96元(以32638.6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9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3月12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被告徐志广、张蔚蔚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3515元;三、被告徐志广、张蔚蔚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1000元;四、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徐志广、张蔚蔚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跃、马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 被告陈跃、马燕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12490.84元+2795.64元及违约金2248.35元+503.22元(以12490.8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11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28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以2795.6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11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28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被告陈跃、马燕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2761.33元+1862元;三、被告陈跃、马燕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1000 元;四、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陈跃、马燕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绪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魏绪群、徐建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魏绪群、徐建平支付原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13627.72元及违约金2452.9896元(以13627.7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年10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4月23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被告魏绪群、徐建平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2786.67元;三、被告魏绪群、徐建平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费1000 元;四、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魏绪群、徐建平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梅:本院受理原告谢琼诉被告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琼14000元;二、驳回原告谢琼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友珍:本院受理原告钱云诉被告张友珍、邵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友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钱云借款本金97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8月30日起,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钱云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刚、刘泽梅:本院受理原告郑圣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22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刚、刘泽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圣往借款本金500000 元,并自2017年10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郑圣往上述债权对被告程刚、刘泽梅名下的位于店埠镇合蚌路东苑商城南起1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肥东字第10045323号)的拍卖、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郑圣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程刚、刘泽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杜志生、黄梅珍: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傅正义、王兴卫: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浩: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岳保仁:本院已受理原告谢春华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斌:本院已受理原告曹梦琪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人民币70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7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勤忠龙: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永勇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另付利息2%按照一年计息96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要求判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冉:本院已受理原告马磊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9220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固镇县梦之居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金世良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330元,判令被告偿还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斌、合肥凌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91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晨借款本金16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12月28日起,以1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凌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许斌应偿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晨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方、陶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537. 2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3537.2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勇、周敏:本院受理原告饶祥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饶祥江借款25000元,并自2019年2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周敏对被告杨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杨勇追偿。本案受理费44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43元,由被告杨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健、吴厚纯:本院受理原告张敏诉被告黄健、吴厚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李燕、陈来友: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蓝海不动产营销有限公司、宋穷通、王刘芷、王震、张闯柱、费勤梅、刘德勇:本院受理原告高付琴诉被告合肥市蓝海不动产营销有限公司、第三人房修荣、胡琼、倪春虎、胡冬梅、宋穷通、唐帅、张龙,戴春笋、夏兵、王刘芷、付成法、易莹、熊成立、李双全、盛玫、李永芳、方厚礼、李庆、王震、张闯柱、费勤梅、刘德勇、李世芳、李梅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梅妹收到本院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113号民事判决书后,在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蓝海不动产营销有限公司、宋穷通、王刘芷、王震、张闯柱、费勤梅、刘德勇:本院受理原告高付琴诉被告合肥市蓝海不动产营销有限公司、第三人房修荣、胡琼、倪春虎、胡冬梅、宋穷通、唐帅、张龙、戴春笋、夏兵、王刘芷、付成法、易莹、熊成立、李双全、盛玫、李永芳、方厚礼、李庆、王震、张闯柱、费勤梅、刘德勇、李世芳、李梅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7)皖0102民初10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8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深圳康智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来新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 皖0102民初908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杨:本院受理原告汪彦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864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志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飞鸣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748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华龙、何敬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 皖0102民初938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家集区大润发蔡宾岗超市加盟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美家源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840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仁荣: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强、杨友珍诉被告范仁荣、邓仕品、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强、杨友珍请求判令:范仁荣、邓仕品、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李强、杨友珍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0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春霞:本院受理原告郭子芬诉被告朱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朱春霞还清借款,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被告自2013年2月21日起按月利息1分,每月利息180元,至2019年6月20日利息壹万壹仟伍佰贰拾元(1152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先雄、高文涛:本院受理原台刘业珍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民:本院受理原告谢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83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峰借款本金265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肥城东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丁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9855.09元及至2018年4月30日利息577.91元(之后利息计算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丁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律师费423.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兵、俞贤保:本院受理原告蔡长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问乐:本院受理合肥中城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3302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于回:本院受理原告王朝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曾胜:本院受理原告王玲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静静:本院受理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桃花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汤大松、赵引华、凌贤春、潘波、钱广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引华、凌贤春、潘波、钱广玲、汤大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英、张辅贵、张辅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348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于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万之:本院已受理原告侯克金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培春、管恒翠、管怀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35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于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谢小华、朱家昂、柳积聪: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38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于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叶涛、陈欢欢:本院受理原告黎先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46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于本院三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叶涛、陈欢欢:本院受理原告解以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46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于本院三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梅、张晓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保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473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友中:本院受理原告沈逢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50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于本院三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浩: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盛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盛春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2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姬福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永源百货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 皖0102民初88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333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于莘耀、 崔海峰、刘万君:本院受理原告王汝梅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98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莘耀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于莘耀支付原告车辆租金350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租金以每月12000元为标准,不足一个月按照每日500 元标准计算,计算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 3、判令被告于莘耀立即返还号牌为皖A5957F路虎揽胜牌小型汽车(发动机号为10052704544509PN) ; 4、判令被告于莘耀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 5、判令被告于莘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上门催收费用5000元、交通费2000元; 6、判令被告于莘耀支付原告平台管理费1500元、服务费1000元、GPS安装费用2000元; 7、判令被告崔海峰、刘万君对被告于莘耀上述二、三、四、五、六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8、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解光伦:本院受理原告王忠卫诉被告解光伦、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5800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7941元〈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4%暂计至2019年5月14日,直至款清息止〉,合计75941元;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四、被告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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