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何辉、张彬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韩爱明、束从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480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和荣:本院受理原告周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伏坤明、潘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507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学飞、程咏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508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高小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506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天佑、李爱琴、刘武、刘金地、刘家顺、李金良:本院受理原告李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同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岗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454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马准、李荣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50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金芳、叶勤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506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卫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50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廖媛媛:本院受理原告徐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64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东方茶业有限公司、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徽舒绿茶业有限公司陈圣明、王萍、陈绍存、余本柱、卫先国、张艳萍:本院原告合肥双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皖0111 民初103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家莲:本院受理原告胡浩诉被告李家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顾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百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大伟、王庆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融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大伟、王庆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谷习宝:本院受理原告许玲诉被告谷习宝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融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隆泰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乔志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融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乔志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赞众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丁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徽商银行股权证,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持有的股权证号021000007,股东代码2006021208000002,持股数3282716(截止2018年7月23日),发证日期为2006年8月8日的徽商银行股权证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权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新颁发股权证书。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坤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906182719):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之星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坤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车费1361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14977元(以13615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8年12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之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管良宝(公民身份号码340101198209071018)、刘小花(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912156903):本院受理原告孟康政诉被告管良宝、刘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孟康政请求判令:1. 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250000元、利息22500元(利息自2019年1月14日暂计算至2019年7月14日),共计272500元,其后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2、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律师费12000元。3、依法判决原告上述款项对被告管良宝名下位于合肥市经开区紫云路北、桃源路西方兴园32幢502房产拍卖、变卖款,房产证号:皖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088012号,在60万元的抵押担保额内享受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莫金山342622197510102078、莫绍云34262219770922198X、安徽耀华绿色能源有限公司91340124554553424G:本院受理原告刘圣洲诉被告安徽耀华绿色能源有限公司、莫金山、莫绍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47079元,逾期付款利息以2470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自2018年6月12日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2、判决被告三对第一项被告一、被告二应向原告支付的货款和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904244318):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之星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车费3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1800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9年5月3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8月2日,之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柳: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静与被告郭宏、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王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王静撤诉。案件受理费34650元,减半收取计17325元,公告费790元,合计18115元,由原告王静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554号之二的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同兵:本院已受理原告石太清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条本息31000元及全部付款的利息(月利息0.8%),并立即偿还原告合伙款6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刘军:本院受理原告周万道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34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5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2、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和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桂红:本院受理原告刘琳诉被告安徽创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桂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2017年12月7日签订的《共享汽车协议》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共享汽车保证金4247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实际支付之日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和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牛郎织女服饰有限公司、阜南美凯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兄弟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牛郎织女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阜南美凯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69656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4978元(自2016年8月31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暂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共计1059天;后期利息按前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和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世芳:本院审理上诉人周泽华与被上诉人贾贤林、贾洁、夏思齐、赵世芳与原审第三人合肥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民终15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6689号民事判决,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德雷:本院受理了原告李金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1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军:本院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南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 2019)皖0111民初101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庆德: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孔雀温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庆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民初143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庆德: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庆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民初143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索克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曰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邦合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索克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曰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肖龙:本院受理原告卫道云诉被告许肖龙、赵玉响、穆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恩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徽润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军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宜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军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熊黄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熊黄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黄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贷款本金110466 元及透支利息3703.84 元、滞纳金8882. 02元、未入账分期手续费14425.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0 元,由被告熊黄兰负担,本案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熊黄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杜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杜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贷款本金252466元及透支利息8622.15元、滞纳金21651.08元、未入账分期手续费31599.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5元,由被告杜毅负担,本案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杜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谢厚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谢厚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厚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贷款本金220000元及透支利息5555.53元、滞纳金18012.82元、未入账分期手续费2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8元,由被告谢厚斌负担,本案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谢厚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青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墩支行与被告李双、汪兴、王强、李青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3124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8)皖0811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书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二、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诚: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诉被告陈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统0811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租金13300元、滞纳金665元,合计13965元;二、被告陈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在车辆租赁使用期间内发生的13起交通违法行为全部处理完毕;三、如被告陈诚在指定期限内未按本判决第二项履行,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可自行处理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因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被告陈诚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陈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超:本院受理原告胡茂凤、江俊诉被告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叶祠社区居民委员会、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江启四、江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8民终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2018)皖0811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剩余应安置而未安置的120平米房屋,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在进行安置时应安置给胡茂凤、江俊;
三、江启四应返还原告胡茂凤、江俊搬家费、临时安置过渡费、超期过渡费合计78094元,而胡茂凤、江俊应补偿江启四损失66000元,两比之下,江启四尚需返还胡茂凤、江俊120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胡茂凤、江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82元,由胡茂凤、江启四各自负担18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82元,由胡茂凤、江启四各自负担18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关朝银:本院受理原告朱庆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864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传飞:本院受理原告杨义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878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宏、徐光芬:本院受理原告蔡二保诉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宏、徐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44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贤海:本院受理原告左清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974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良玉: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和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890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枝:本院受理原告陶有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895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泽伟、胡莹莹:本院受理原告周新诉被告朱泽伟、胡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归还借款14万元以及利息3900元(按月利率2%暂自2019年2月18日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博文诉被告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9510号],原告梁博文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128614元(自2015年2月11日起,以12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暂计算至2019年7月30日,之后按照月息2%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费9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德柱:本院受理原告孔令芳诉被告吕德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吕德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孔令芳借款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970元,由吕德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爱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11民初111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爱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11民初111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房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焦贤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广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裴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进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O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田亚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亨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O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伍晓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东陈岗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丹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晓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 区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车传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庆德、戴淑云: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与被告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庆德、戴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民初147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文斌、夏晓燕: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胡文斌、夏晓燕信用卡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876、187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金201649. 35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等合计12098. 96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2日,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的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夏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金96999. 79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等合计11639.97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2月7日,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的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海洋:本院受理的原告谢正生与被告陈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海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正生借款本金9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 75%的标准,自2018年8月15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正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 元,由被告陈海洋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 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旭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俊峰诉被告袁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7298号],原告徐俊峰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7000元及违约金暂计6000元人民币(自2019年3月1日起每月按2000元承担其违约金),合计133000元人民币,款清违约金截止;2、由本案被告承担其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会东、陈德俊:本院受理的原告方井东与被告杨会东、陈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杨会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井东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60元,公告费800 元,合计3560元,由被告杨会东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莹莹:本院受理的原告叶阳燕与被告方莹莹民问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阳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30元,由原告叶阳燕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 )皖0102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国芝: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吕国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国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30874.92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手续费57924. 17元(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算至2018年4月30日,自2018年5月1日起的利息以230874.9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吕国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律师费1599.6 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57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510元,由被告吕国芝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849号民事判快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钱红、汪升传:本院受理原告窦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7日起按月息2%计至款清时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4000元;3、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两被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21号铂澜商务中心2栋办1304室房屋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关于处置六安华邦机电有限公司
资产公开选聘拍卖机构的公告
六安华邦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拟对华邦公司破产财产进行拍卖处置。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现公开选聘拍卖机构,邀请符合条件的拍卖机构前来报名参与选聘。
一、拟处置资产情况:本次待拍卖的资产为六安华邦机电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厂房。待拍资产位于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评估价为2712.2万元。
二、参加选聘的拍卖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
1、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成立时间在三年及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
3、有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本行(公司)注册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
4、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
5、近两年有至少5次接受委托,并由自有专业人员独立完成受托事项。
三、相关要求
1、不论拍卖结果如何,委托方不支付任何费用,拍卖机构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相应风险;
2、拍卖公司收取委托人的佣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比例;
3、拍卖机构承担拍卖标的的宣传费用及拍卖会其他费用,并应积极扩大拍卖活动知晓范围;
4、为防止行业内恶意竞争,佣金报价不得低于市场成本价,低于成本价作废标处理;
5、拍卖标的成交后,应积极协助买受人办理相关手续;
6、拍卖机构须按委托方要求的时间节点和内容,完成拍卖任务;
7、拍卖机构应自行踏勘拍卖标的物,自行承担一切费用和经营风险;
8、参选机构需缴纳参选保证金5000.00元。参加选聘的拍卖机构须在2019年9月15日17:00前向六安华邦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参选保证金(请注明“华邦项目保证金”字样)。
收款单位:六安华邦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六安城南支行
账 号:34050174690800000435
参选单位报名后无故退出参选,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9、参加选聘的拍卖机构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足额保证金的,不得参与现场选聘。
四、选聘方式
1、本次选聘拍卖机构采取最低价中标法。参加选聘的拍卖机构将进行现场报价,有效报价最低的为成交单位。如价格相同的将采用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一家拍卖机构。如只有一家合格的拍卖机构,且提供报价有效,直接确定该拍卖公司为成交单位。
2、中选机构于三个工作日内与华邦公司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
五、报名所需证件报名方式:各拍卖机构按照参选条件要求自愿参选,凡有意参选者,须持下列证件(证明、证书)的原件向华邦公司管理人——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报名(联系人汤律师,电话18505642020):
1、经办人二代有效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项目);
2、经年检合格的商务厅年度监督核查记录、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六、报名截止时间、选聘时间及选聘地点
报名截止时间:2019年9月 15日17:00时前,逾期不予受理。
选聘时间:2019年9月20日上午09:30分,迟到视为放弃参选资格。
选聘地点: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七、本项目有效拍卖机构视同完全遵守本公告的全部要求。
六安华邦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8月30日
遗失声明
▲铜陵市公安局民警杜宏斌(警号029530),高超(警号029363),遗失人民警察警官证,声明作废。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