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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0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9-04 15: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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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5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清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振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振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67134.51元,并支付截至2018 年11月12日的利息8622.59元、违约金3126.73元【2018年11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167134.5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8 年11月12日之后的违约金按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胜:本院受理原告尹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童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尹鸿借款本金2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瑞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5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金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5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瑞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必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九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景慧: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九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莹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九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春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九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房继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九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志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九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海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九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荣杏:本院受理原告江勇诉被告胡荣杏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勇要求与被告胡荣杏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江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三科建材有限公司、项正全:本院受理安庆市百乐皮鞋厂与安庆三科建材有限公司、项正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廉政追踪卡。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房租170782元(自2019年6月6日起每天租金按463.81元/天给付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项正全对安庆三科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租金等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张坤:本院受理原告冯少平与合肥贝芮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张坤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依法解散合肥贝芮鞋业有限公司。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俊杰:本院受理原告刘雨康、杨春与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合伙投资款56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41元(以5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7月26日,后依此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永力、张治中: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5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永力、张治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垫付费用26114.88 元;驳回原告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9元,由赵永力、 张治中负担501元。公告费800元,由赵永力、张治中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

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在安徽法制报上公告向合肥峰松食品有限公司、蔡学松送达(2019)皖0122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因“本院受理原告张艮狗诉你们合伙协议一案”中张艮狗有误,应更正为“本院受理原告章艮狗诉你们合伙协议一案”。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家莲:本院受理原告朱海培诉被告李家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敏、钱兴锋:本院受理原告袁龙辉诉被告姚敏、钱兴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管辖)、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志胜:本院受理原告丰领军诉被告徐志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闫玲: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闫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章林:本院受理原告钟庆芳诉被告王章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邦兵:本院受理原告骆念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凤林、文继胜:本院已受理原告管国平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贤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志军诉被告韩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 民初9437号],原告孟志军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500 元及花呗利息110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宝(又名刘保):本院受理原告杨孝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杜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孝玲货款43954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杜宝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继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改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楚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203029119):本院受理原告徐超诉被告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52800元(以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为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款清息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继成(居民身份证号码:34340122197408293331):本院受理原告杨定岗诉被告董继成、王礼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董继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利息269000元(按月1%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7月5日,其后利息按上述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以上暂合计869000万元。二、判决被告王礼文为董继成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保证责任。三、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7204184038):本院受理原告李双全诉被告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二、判令被告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7日至2019年6月17日止共计一年零十个月,按照年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共计33000元,并自2019年6月18日起按照年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本案中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时鹏:本院受理原告高天阳与被告时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时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天阳借款本金19600元;驳回原告高天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高天阳负担2460元,被告时鹏负担4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时鹏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冬生、黄宗翠: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改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宗霞: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军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宗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军政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8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 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孔晨晨:本院受理原告卓媛媛诉被告孔晨晨、张兴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整;2、被告一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共476天的利息6345.08元,以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共22个月的利息1320元,后续利息付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本息合计10665.08元;3、被告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松:本院受理原告卓媛嫒诉被告胡松、张兴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整;2、被告一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共512天的利息2524.16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6月1日共25个月的利息2500元,后续利息付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本息合计25024.16元;3、被告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基保:本院受理蔡庆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玉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506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毅、梁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50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美成:本院受理付坤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何涛:本院受理王经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勇:本院受理原告韩玉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玉苹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月患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30元,由被告杨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麦惠实业有限公司、程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衣品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上海麦惠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衣品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款15425元及利息(利息以1542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衣品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30元,由被告上海麦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维传:本院受理原告于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5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原告于莉与被告孙维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于莉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祥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侬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程祥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0000和延迟给付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 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90元,由被告程祥堃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家宏:本院受理原告宇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5176号民事列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夏家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宇东借款本金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50元,由被告夏家宏负担980元,原告宇东负担27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玉玮、杨宇靖:本院受理原告陈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吴玉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超借款本金33000;二、驳回原告陈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30元,由被告吴玉玮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910元,由被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立新:本院受理原告薛明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73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1年2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6%,暂计算至2019年6月12日的利息为200706元,之后顺延至款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立新:本院受理原告薛文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73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1年2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暂计算至2019年6月12日的利息为152650 元,之后顺延至款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向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75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侯伟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超、 王平平、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88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邓超、王平平偿还原告为其向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垫付的租金52709. 14元及逾期违约金41293.69元(违约金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0日,后期继续按照每日0.05%计算违约金至款清之日),合计94002.83元;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克坤、陈国如、赵伟、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88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赵克坤向原告支付垫付款813609.88元并支付违约金835670.47元(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20日,以后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之日),合计1649280.35元;二、被告陈国如、赵伟、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言彬、段广瑞、储良文、陶言涛、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 皖0102民初59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陶言彬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61907元及违约金暂计189338.92元(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351245.92元;二、被告段广瑞、储良文、陶言涛、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晚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19日9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琼、陈华照: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琼、陈华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王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42373.62元,并自2014年8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王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费3430.3 元; 、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连五、时贞玲: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小琴与被告孙连五、时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孙连五、时贞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小琴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小琴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三妹、张伟: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夏三妹、张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7962.64元、利息39025.95 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26日,后顺延至款清日止),合计546988.59元;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 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抵押房产(位于瑶海区当涂路325号东城时代广场5幢2701室)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92336. 83元、利息4419.0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96755. 86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2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至款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13000元;3、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永萍:本院受理原告计恩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张永萍立即返还原告本金25000元及相关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明:本院受理原告李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0000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俊东、管珊珊: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夏俊东、管珊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夏俊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50775. 78元,并自2017年7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夏俊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费5350.9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融、李闻达: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孟融、李闻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一、 被告孟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0294.0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8460. 94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以理赔款21838. 08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孟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费4302. 04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四庆: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学球与被告樊四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樊四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学球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飞飞、王丽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 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2935.93元及违约金2328.46 元(以12935.93 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7-1-16暂计算至2017-7-16。 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656. 8元; 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群、刘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 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5682. 25元及违约金6422.81 元(以35682.2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理赔之日起按每日干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590元; 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 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 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飞、夏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2698. 22元及违约金4085.68元 (以22698.22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6-11-21 暂计算至2017-5-21,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241.33 元; 3、 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 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肖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22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高理海:本院受理原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理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 皖0122民初2201号判决:被告高理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40858元,并自2018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822元,由被告高理海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金刚:本院受理安徽北城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3900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周旗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已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周旗军名下位于合肥市潜山路东皖河路南红鑫新村16幢206室(产权证号:包048168号)(系本案抵押物),并拟以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上述房屋。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7)皖0103执31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 2017)皖0103执3100号执行裁定书、询价结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通知你们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书和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书面提出),并于当日受领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逾期不到庭(局)的,视为已通知,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程序。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家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宝庄与被告安徽华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马[马][马马][马][马马]、潘家勇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被告安徽华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

一、撤销(2018)皖0191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卢清才:原告黄红与被告卢清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0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公告

唐泽宏(身份证号342625197108041835)、金冬珍(身份证号342625197009021847 )、杨嘉辉(身份证号440582198105240116):

根据含山县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转让方》与王钦江(下称受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已将其对你方的债权(按照判决书内容应付而未能给付部分)及其从权利依法转让给受让方,据此,受让方已取得债权人的地位。

请贵方立即向受让方履行上述债权所涉及的全部义务。

受让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王钦江

联系电话: 13306589921

特此公告

含山县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