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隆:本院受理原告王振凯与被告张立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22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立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振凯借款37500元及利息(以37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倪亮:本院已受理原告邓世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郝利刚:本院受理原告郑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玲请求判令:一、被告郝利刚偿还原告郑玲本金97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97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郝利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宇科:本院受理原告龚英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龚英俊请求判令:一、被告宇科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300元(利息从2019年1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起诉时止,以后顺延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宇科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秀山: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请求判令:一、被告曹秀山立即偿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8925.88元、手续费16468.12元和利息(包括复利)2383.18元以及违约金3623.28元(其中,利息、违约金均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照《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东莞银行信用卡非循环额度分期条款及细则》等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曹秀山承担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曹秀山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解正兵: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解正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8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解正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金135716.19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等合计8142.97元( 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3月12日,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的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莉莉、康明、邹海波: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三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孙莉莉、康明、邹海波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清: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何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43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何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177295 元、利息6330.59元(利息截至2019年4月24日,之后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费清、陆昌霖: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433、239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钮玉友:本院受理原告金克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克怀请求判令:一、被告钮玉友向原告金克怀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 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钮玉友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胜利: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2019)皖0111民初1202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庞瑞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2019)皖0111民初359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浩:本院受理原告王圣兵与被告丁浩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824号民事上诉状及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王圣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原告王圣兵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为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廖坤山、陶素荣、廖锐: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廖坤山、陶素荣、廖锐、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公告送达(2019)皖0102 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廖坤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58125元及违约金49986.66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2月12日,之后的违约金以581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廖锐、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60元,由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0元,被告廖坤山、廖锐、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拒326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保津:本院受理原告葛云龙与被告杨保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027号上诉状、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葛云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30元,保全费196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390元,由原告葛云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锋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应才诉你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学林:本院受理原告朱营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商锦帆:本院受理原告宣家辉诉被告商锦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商锦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宣家辉偿还借款1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宣家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宣家辉负担500元,由被告商锦帆负担5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商锦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连五: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林诉被告孙连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孙连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春林偿还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17000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6%为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春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孙连五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连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良仁: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安之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许良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许良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安之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56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 由被告许良仁负担。公告费800元, 由被告许良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然:本院受理原告卜平波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锋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炽明诉你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应成:本院受理的原告汪章红、章银美诉被告樊应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邱瑞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陆长禹与被告邱瑞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 0111民初909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书(保全)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晓峰:本院受理原告张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克平、丁云、黄子迪:本院受理原告刘庆萍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14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雨杰、孟繁静:本院受理原告张超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涛、李健琼:本院受理原告孙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继根:本院受理原告何章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宴法:本院已受理原告葛茂平诉被告姚宴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葛茂平请求判令:姚宴法偿还葛茂平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利息50.4万元(自2013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至起诉之日,之后利息顺延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庆书(340402196106181429):本院受理原告姜昌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姜昌龙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121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10月15日至2019年8月15日,之后顺延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郝金龙、汪义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被告郝金龙、汪义芹信用卡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8052、8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郝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本金67779.9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汪义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本金20876.55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合计417.53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家俊、张朋: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421、24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迪猛:本院受理的原告傅祥胜诉被告范迪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5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迪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傅祥胜劳务工人工资87700元,并支付以877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傅祥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0元,由原告傅祥胜负担2000元,由被告范迪猛负担21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范迪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亮:原告安徽美景假日宾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亮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彭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美景假日宾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764元及违约金2730.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彭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853325XA):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盛名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盛名建材经营部货款299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339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8日,之后以299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款清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盛名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戴方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56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昌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56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爱民:本院受理原告马家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许增德:本院受理原告周再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倪辉、王华、苏友龙、张群、李业稳、张世兰、倪友存:本院对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岗支行与被告倪辉、王华、苏友龙、张群、李业稳、张世兰、倪友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皖0123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花岗支行”均更正为“董岗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的规定,向你等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16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袁孝强:本院受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委会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潘成章、程先玉:本院受理俞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桃花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谢海林、陈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守俊、肖香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47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广增、丁丽丽:本院受理的(2019)皖0123民初473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史莉:本院受理原告郭祥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郭胜寒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每月需支付婚生子抚养费1000 元至独立生活时止;3、本案被告承担其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玉珍: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李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李玉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贷款本金1491617.07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9月3日利息为83580.39元,之后以1491617.0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若李玉珍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第一项债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对李玉珍提供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海大道南晨阳世纪城5幢1703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19941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松:本院受理原告周洪峰与被告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 李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洪峰借款本金100000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00000 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周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57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灿灿:本院受理原告王正春诉被告胡灿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90000元,并承担利息59400元,合计249400元(该利息中2018年4月16日之前为10000元,2018 年4月17日至2019年5月16日期间的利息为49400元,期后利息顺延至还清本金止,按月利2%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冬妮、安徽众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冬妮、被告安徽众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保迫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合肥悦方中心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冬年诉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合肥悦方中心分公司、被告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一道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杨洁、冯本香、马长浩、安徽盛创恒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一道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杨洁、被告冯本香、被告马长浩、被告安徽盛创恒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2756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裴宝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裴宝琳追偿权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 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宏、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李用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要求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148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14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自2019年8月9日开始计算,款清息止),被告周宏与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业翠:本院已受理原告周乐玲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李业翠归还借款16000 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梅佳启、池州市大恒生化有限公司、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傅新良、乐瑜、付新叶、清俊杰、方陆平: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梅佳启、池州市大恒生化有限公司、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傅新良、乐瑜、付新叶、潘俊杰、方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梅佳启偿还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和逾期罚息计199159.5 元;2、梅佳启承担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228元以及因保全产生的担保费用1000元;3、池州市大恒生化有限公司、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傅新良、乐瑜、付新叶、潘俊杰、方陆平对上述第1、2项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华皖通信有限公司、王欣、安徽神州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创和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神州皖南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李伟、王俊霞、王贤萍: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华皖通信有限公司、王欣、安徽神州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创和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神州皖南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李伟、王俊霞、王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安徽省华皖通信有限公司偿还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39633.34元(详见利息支付单,暂算至2019年4月11日,此后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时止),共计2039633.34元;2、安徽省华皖通信有限公司承担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4315元以及因保全产生的担保费用2000元;3、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王欣持有的安徽神州医院管理有限公司1456 万股股权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全部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安徽神州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创和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神州皖南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王欣、李伟、王俊霞、王贤萍对上述第1、2项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伟、徐韵菂: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毕亚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6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晓明、杨怀丽: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琼、王晓晖:关于刘文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刘文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梅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郑东升:本院受理原告洪震宇诉被告合肥梅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郑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聚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臻公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五四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臻公道贸易有限公司、高道武、高学伟:本院受理原告晏开力、戴媛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27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安徽聚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臻公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债务本金5999906.27元及利息11745.0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此后以本金5999906.2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合计611651.35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安徽五四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臻公道贸易有限公司、高道武、高学伟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以上六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虹:本院受理原告张东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873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赵虹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柒万元整,利息33600元(自2017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5 日),合计103600元,后续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为:本院受理原告杜姗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861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篥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杰、赵亮:本院受理原告李多喜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895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4.5万元居间款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及房屋差价损失补偿款4.5万元,合计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济钢日力重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恒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济钢日力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60105.03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78065.4元(以货款1160105.0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8年1月27日起计息,暂计至2019 年6月27日),最终利息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暂合计人民币1238170.43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中华:本院受理原告於仙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85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被告偿还原告借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现第一笔暂从2018年12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8日,按照月息2%计息4380元,第二笔暂从2018年2月7日计算至2019年7月7日,按照月息2%计息10340元,已付3000元,剩余7340元,合计利息117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 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谭建国:本院受理原告陆忠成诉你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92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2688000元,利息1340640元(利息自2015年7月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算至2018 年9月1日)以及自2018年9月2日起至被告全部偿还上述本息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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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洋:本院受理原告朱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86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元,利息27.5元(利息按照月利率0.5%,自2019年5月29日暂计算至2019年7月29日,此后利息继续按本金的6%年利率计算至被告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总计5527.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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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生:本院受理原告谈其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97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暂计24010元,(利息自2018年4月1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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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虞: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珊珊诉被告周虞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珊珊请求依法判决:1、原告王珊珊与被告周虞离婚;2、被告周虞承担夫妻共同债务310708.51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24日)及相应利息(以实际发生为准);3、被告周虞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超,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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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兴、王继高:本院已受理原告张萍诉被告王忠兴、王继高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张萍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王忠兴偿还原告张萍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60000元(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8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30日,之后利息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王继高在继承姜毓秀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张萍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60000元(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8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30日,之后利息计算至款清时止);3、判令被告王忠兴、王继高若不履行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张萍有权申请法院对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7号11幢302室房屋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并对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第一、二项给付义务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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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遗失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诉讼费预收)收据号:皖财(2007)字第0001157847号,金额11160元,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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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山:本院受理原告韩华诉被告陈家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家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华支付货款5970元及利息,利息以59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1月21日起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陈家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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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锐:原告刘豹诉被告徐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九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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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丽红:原告刘豹诉被告徐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九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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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婷婷:原告刘豹诉被告徐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九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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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广继:本院受理原告邓光祖诉被告唐广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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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逢连:本院受理原告尹莽诉被告陈逢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60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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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孝林、黎丹丹、徐可甫: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孝林、黎丹丹、徐可甫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潘孝林、黎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款63559.92元、违约金7112.02元、评估费2000元;二、被告徐可甫对上述被告潘孝林、黎丹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6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20元,由被告潘孝林、黎丹丹、徐可甫负担。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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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威、江亮: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威、江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付货款34934元、利息361元;二、被告王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18年8月13日起,以3493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江亮对上述被告王威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60元,由被告王威、江亮负担。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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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宁:原告李文杰与被告马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文杰借款本金9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9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 年3月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马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文杰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00元,由被告马宁负担。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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