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守青:本院受理原告孙芳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5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伯平、王雪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丁伯平、王雪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4084.46元及违约金6135.2元(以34084.4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7-2-3暂计算至2017-8-3,此后按此标准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8436元;3、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汝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汝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5684.14元及违约金6423.14元(以35684.1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4-1-28暂 计算至2014-7-28,此后按此标准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375.33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5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增强、杨翠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何增强、杨翠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1079.49元及违约金7394.3元(以41079. 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理赔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先根、尚小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胡先根、尚小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284.57元及违约金411.22元(以2284.5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8-4-2起暂计至2018-10-2,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360元;3、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堰清、陈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胡堰清、陈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689.65元及违约金1024.13元(以5689. 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7-8- 22起暂计至2018-2-22,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451.67元;3、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谭小燕、俞淼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谭小燕、俞淼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5612.2元及违约金2810.19元(以15612.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7-2-28起暂计至2017-8-28,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268.8元;3、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厚田、李宏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胡厚田、李宏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0223.16元及违约金1840.17元(以10233.1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10-8起暂计至2017-3-8,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243元;3、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德斌、韦庆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陈德斌、韦庆青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856.41元及违约金154.15元(以856.4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自2018-2-23暂计算至2018-8-23,此后按此标准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570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兵:本院受理范伟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刘本业:本院受理原告关进权与被告刘本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22 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本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关进权借款70000元、利息20430元及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高贵、骆科梅、李伟利: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百盛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 皖0102民初95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计算并顺延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佩佩:本院已受理原告崔璐璐与被告王佩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5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佩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崔璐璐借款本金118600元;二、被告王佩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崔璐璐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18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崔璐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020元,由原告崔璐璐负担420元,被告王佩佩负担4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权、柯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金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275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930.256元及能耗费651.168元,两项共计3581.424元;二、请求判决被告支付逾期缴纳前述费用的违约金共计7789.59元(按日3%的标准,暂计算自2016年1月2日至2019年6月30日,后期违约金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志雄、杨楚芬:本院受理关于原告肖安安与被告王志雄、杨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恒久丹青家居经营部、钱兴峰、姚敏:本院受理原告方志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解除原告方志与被告合肥市瑶海区恒久丹青家居经营部之间的买卖合同;二、被告合肥市瑶海区恒久丹青家居经营部、钱兴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方志货款248195元;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恒久丹青家居经营部、钱兴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方志违约金74458.5元;四、驳回原告方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940元,由被告合肥市瑶海区恒久丹青家居经营部、钱兴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秀堂、钱宏伟、张琴:本院受理原告魏兴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82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一、被告钱秀堂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780000元;二、被告钱秀堂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178000 元为基数,按照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清之日;三、被告钱宏伟、张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汝松:本院受理原告孙永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95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2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2月4日计算至2019年8月4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旭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李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贵任公司垫付款59295.52元及利息(以59295.5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35200元优先冲抵利息,如有剩余再冲抵本金);二、被告李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25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90元,由被告李旭东负担1260元,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3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建:本院受理原告周雪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肖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雪洁借款本金6363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63633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雪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60元,由被告肖建负担2330元,原告周学洁负担43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岳峰:本院受理原告吕维杰诉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豫广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21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王岳峰、吴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吕维杰工程款217475.6元;二、被告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在欠付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吕维杰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吕维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20元,由被告王岳峰、吴奎连带负担5360元,原告品维杰负担460元。民事裁定书内容为:一、被告王岳峰、吴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吕维杰工程款217475.6元;”补正为“一、被告王岳峰、吴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吕维杰工程款217475.6元及逾期利息(以21747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6年2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肥东县长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义国诉你们、王汝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陈义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7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560元,由原告陈义国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毛俊生:本院受理合肥长安开元东郡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5日15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喻莉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费贤荣: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传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华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物 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阳海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如愿、池田宇: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海梅、纪光普: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青波: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华舜: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丹丹: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启峰、刘梦竹: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邦胜:本院受理原告程克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郭本庆、刘良丽:本院受理原告韩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郭本庆、刘良丽:本院受理原告韩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翠珍、张全彬:本院已受理原告张书宏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山市凯荣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俊宝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范玲娣:本院受理原告杨路路诉被告范玲娣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杨佳怡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现依法向被告范玲娣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樊超、丁洁:本院受理原告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樊超、丁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209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樊超、丁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1625元并支付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本金9616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66元,由原告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46元,被告樊超、丁洁负担133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樊超、丁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超、丁洁:本院受理原告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樊超、丁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209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樊超、丁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125元并支付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本金9812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4元,由原告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59元,被告樊超、丁洁负担225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樊超、丁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勇进: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勇进、杨庆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 被告程勇进、杨庆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75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欠付租金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60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程勇进、杨庆武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班友良(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7102226715):原告合肥杰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班友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班友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杰悦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8000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以318000元货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货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8元,由被告班友良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班友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宏灯:本院受理原告姜广辉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宏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广辉支付房屋租金12000元;二、驳回原告姜广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5元,由被告陈宏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詹和文:本院受理原告林庆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 皖0102民初11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詹和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庆伟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500000元和年利率24%,自2018年11月3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7000元,由詹和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包海峰、杨龙祥:本院受理原告凌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包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凌超借款94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本金94000元和年利率6%,自2018年9月14日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被告杨龙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包海峰、杨龙祥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包海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居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云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7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居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邓云春欠款53832 元并支付利息115.07元(已计算至2019年2月4日,此后的利息按欠款金额53832元和年利率6%,自2019年2月5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合肥居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富店:本院受理的朱传义与张其影、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富店、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传义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正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彦诉被告陈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陈正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张彦人民币55000 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22日起以5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80元,由被告陈正东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安徽长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龙电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3户债权资产进行整体组包、部分组包或单户处置。截至批量转让基准日2019年6月12日,该3户债权总额合计为人民币206,467,771.43元,其中本金192,500,000.00元,利息13,123,853.93元,代垫费用843,917.5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12日,2019年6月12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债物权)等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该3户债权资产的债务人位于无为区域,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保证”。分户债权资产的具体情况请参照我公司对外网站的公告公示,网址http://www.ahinv.com。
处置方式:整体组包、部分组包或单户处置。采取要约邀请竞价转让、拍卖转让、协议转让、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阿里巴巴网络拍卖或其他处置方式。
交易对象: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良好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能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受理公示事项
公告有效期:2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2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人:孙经理
联系电话:13865916853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C座39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2775877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xiawy@ahinv.com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中安资产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5日
汤同好:本院已受理原告王伟与被告汤同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5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汤同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伟借款本金13000元;二、被告汤同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伟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汤同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露雨:本院已受理原告王蓉蓉与被告杨露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5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露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蓉蓉借款本金299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杨露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庭: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103.5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政、王健: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政、王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政、王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4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812.8元;二、驳回原告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杨政、王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政、王健: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政、王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政、王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4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721.6元;二、驳回原告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杨政、王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政、王健: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政、王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政、王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4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827.8元;二、驳回原告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杨政、王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国卫: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曹国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曹国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77018.15元、逾期保费5003.3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77018.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 年12月1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730元,由被告曹国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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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永祥:本院受理原告刘辉与被告童永祥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辉与被告童永祥离婚;二、婚生子童照心、童照国由原告刘辉抚养,被告童永祥自2019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童照心、童照国满十八周岁时止,于每月2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三、被告重永祥有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享有每两周探视童照心、童照国一次的权利(具体时间为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原告刘辉予以协助;四、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五、驳回原告刘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童永祥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童永祥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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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祥和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文华,张光明、张建峰、王昭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倪秀诉被告安徽祥和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文华、张光明、张建峰、王昭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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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学祥: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昌菊诉被告钟学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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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和: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道红诉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光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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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和:本院受理的原告窦本彪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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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徽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远达实业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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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成、杨宏苗:本院受理原告陆守华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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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世亿贸易有限公司、晶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曰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里,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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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 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曰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里,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春牛、聂祖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李长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奎、陈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阿伟: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周阿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3426.85元、违约金(以3426.8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韩加豪:本院受理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4460.84元、违约金158.36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23日,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4619.20元;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蒙城县玖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华光电技木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 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蒙城县玖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国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7000元、利息(以147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戚明月:原告合肥新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戚明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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