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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10-10 14: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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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庆祝(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5607141419):本院受理原告钱国华与被告徐庆祝、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调查令调取证据材料、被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代燕:原告侯国民与被告阮仁好、代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阮仁好、代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侯国民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侯国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8元,由被告阮仁好、代燕负担626元,原告侯国民负担38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代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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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悠垒实业有限公司、锦州市润之祥物资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同生精通兴旺煤业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保定市新科橡胶制品研究所与被告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悠垒实业有限公司、锦州市润之祥物资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同生精通兴旺煤业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因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本院审查后作出(2019)皖0103民初6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后,原告保定市新科橡胶制品研究所对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现将上诉状向你们进行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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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夏伟达与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 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伟达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84362元,逾期利息17149.58元;二、被告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夏伟达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449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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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武、秦强、张斌:本院受理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世武、秦强、张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4359、4378、4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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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祥燕、杨劲锋:本院受理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祥燕、杨劲锋、胡成国、安徽旺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4300、42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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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山(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6304060015):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国能兆元置业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宏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合肥合肥国能兆元置业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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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德强、郭强、彭海军、吕勇、王胜、严登来、陈琼、刘奇华、合肥市柜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告丁志满与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钱德强、郭强、严国华、彭海军、吕勇、王胜、严登来、陈琼、刘奇华、合肥市柜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解除原告蒋东辉与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签订的《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区域代理协议》;二、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蒋东辉保证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11日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蒋东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460元,由原告蒋东辉负担160元,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蒋东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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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德强、郭强、彭海军、吕勇、王胜、严登来、陈琼、刘奇华、合肥市柜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告丁志满与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钱德强、郭强、严国华、彭海军、吕勇、王胜、严登来、陈琼、刘奇华、合肥市柜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丁志满保证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11日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志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720元,由原告丁志满负担160元,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6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丁志满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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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德强、郭强、彭海军、吕勇、王胜、严登来、陈琼、刘奇华、合肥市柜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告张振杰与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钱德强、郭强、严国华、彭海军、吕勇、王胜、严登来、陈琼、刘奇华、合肥市柜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解除原告张振杰与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签订的《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区域代理协议》;二、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振杰保证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11日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振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260元,由原告张振杰负担160元,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1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张振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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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德强、郭强、彭海军、吕勇、王胜、严登来、陈琼、刘奇华、合肥市柜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翟向铮与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钱德强、郭强、严国华、彭海军、吕勇、王胜、严登来、陈琼、刘奇华、合肥市柜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586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解除原告翟向铮与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的《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区域代理协议》;二、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翟向铮保证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11日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翟向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710元,由原告翟向铮负担80元,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3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翟向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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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德强、郭强、彭海军、吕勇、王胜、严登来、陈琼、刘奇华、合肥市柜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罗娟与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钱德强、郭强、严国华、彭海军、吕勇、王胜、严登来、陈琼、刘奇华、合肥市柜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582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解除原告罗娟与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签订的《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区域代理协议》;二、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罗娟保证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11日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罗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260元,由原告罗娟负担160元,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1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罗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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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德强、郭强、彭海军、吕勇、王胜、严登来、陈琼、刘奇华、合肥市柜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孔健与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钱德强、郭强、严国华、彭海军、吕勇、王胜、严登来、陈琼、刘奇华、合肥市柜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580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解除原告孔健与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签订的《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区域代理协议》;二、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孔健保证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11日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孔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260元,由原告孔健负担160元,被告安徽智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1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孔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静波、马惠:本院受理原告王会玲与被告孙静波、马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会玲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80000元,暂共计88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合计按年利率24%即月利率2%的标准,均自2019年2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7月21日,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3、依法确认原告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钢铁新村国华园1幢404室的房屋(房地权庐字第034876号)享有抵押权且上述债权在被告抵押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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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梅:本院受理原告陈冬梅、胡传发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长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陈冬梅、胡传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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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龙、唐永琴、张亚庆、陶海涛、刘润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5744、5745、5746号案件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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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娟、曹伟荣、吴素琴、王仲春、施贵珍、阮长江、朱江涛、黄盼盼、芮万凤:本院受理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计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4307、4310、4311、4312、4326、4334、4339、437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1.李文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068.76元、利息8616.07元、违约金10387.54元、律师代理费799元;2.曹伟荣偿还借款本金83614.37元、利息13775.45元、违约金16391.25元、律师代理费1163元;3.吴素琴偿还借款本金23895.22元、违约金1280.49元、律师代理费289元;4、王仲春偿还借款本金33409.52元、利息1738.15元、违约金3020.89元、律师代理费410元;5、施贵珍偿还借款本金35129.79元、利息1738.15元、违约金3251.28元、律师代理费429元;6、阮长江偿还借款本金31529.84元、利息2372.63元、违约金3430.70元、律师代理费387元;7、朱江涛、黄盼盼偿还借款本金84694.63元、利息7292.04元、违约金9965.86元、律师代理费1053元;8、芮万凤偿还借款本金26830.03元、利息3397.12元、违约金4161.68元、律师代理费353元;9、上述利息违约金均暂计算为借款期限内,期外利息、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至款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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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迎锋: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隍庙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765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1、被告陈迎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027.9元、利息651.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15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若被告陈迎锋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陈迎锋名下位于新站区临泉路风景苑(合产055215)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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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明:本院受理原告梁合林与被告吴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367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吴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合林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合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原告梁合林负担273元,被告吴永明负担226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永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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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荣:本院受理原告张满成与被告王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284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王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满成借款本金27万元并支付利息49087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之后以借款本金27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满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9元,由被告王金荣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金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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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久国:本院受理原告仇保国与被告裴久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378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裴久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仇保国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4月18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裴久国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裴久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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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道芹:本院受理原告黄爱贞与被告马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368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马道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爱贞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12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马道芹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马道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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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飞:本院受理原告朱浩与被告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82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韩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浩借款本金3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3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2月13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元,由原告朱浩负担187元,被告韩飞负担62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韩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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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蚂蚁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汤大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恒泰电器经营部与被告安徽省蚂蚁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汤大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安徽省蚂蚁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市东方商城恒泰电器经营部价款157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价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合肥市东方商城恒泰电器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绍云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4民初64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庙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程玉田与被告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660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窦鑫、裴松、窦磊、张晓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军:本院受理原告陈勇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压桩人机费617400 元,并自2018年5月5日起以6174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灯果、金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57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征与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李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杨征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00元,由李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海盐凯伦迪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冠怡涂层织物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海盐凯伦迪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冠怡涂层织物有限公司货款592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923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支付完毕时止)。案件受理费2330元,由合肥冠怡涂层织物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海盐凯伦迪制衣有限公司负担2030元。公告费800元,由海盐凯伦迪制衣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友珍:原告桂尚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张友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桂尚成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8月 31日起,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 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00元,由被告张友珍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02民初54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克朋:原告吴友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戴克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友扬借款本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吴友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85元,由被告戴克朋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友珍:原告钱云诉你和邵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友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钱云借款本金97500 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8月30日起,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钱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20元,由被告张友珍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友奇:原告薛国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黄友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国锁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均由被告黄友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58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单茂勇:原告程育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单茂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育松2784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育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单茂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02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新梁: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聪店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晓丽诉被告安徽聪店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小胖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童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善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振铭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善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11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皓、徐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22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储越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永熙、姚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曹亮、何圣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22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史琳、昂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道海:本院受理原告黄顺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22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道海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黄顺雨借款20000元,并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李道海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黄顺雨公告费80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芸:本院受理原告余郎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4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吴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余郎辉工资5734元并自2019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余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何家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何家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何家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到期本金24039.45元、未到期本金55782元、利息407.54元、违约金500元(利息、违约金已计至2019年9月1日),上述款项合计 80728.99元,并自2019年9月2日起以透支本金79821.4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就上述何家龙所负款项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对登记在何家龙名下车辆(车牌号为皖AU1724、车架号LFV3A28WXH3018832奥迪牌小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连小田、傅翠娇: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连小田、傅翠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连小田、傅翠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到期本金4402. 17元、未到期本金79260元、利息153.97 元(利息已计至2019年9月1日),上述款项合计83816.14元,并自2019年9月2日起以透支本金83662. 1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对登记在连小田名下车辆(车牌号为皖PN7530、 车架号LVSHFFAL1FF394047福特牌小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 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王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4528元、滞纳金2245. 77元、利息29992. 6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2日,之后以9452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律师代理费698.1元;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星星:本院受理原告窦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星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窦军定金10000元,并自2019年2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100元,由原告负担140元,被告李星星负担960元。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昂晓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昂晓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08879. 04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判决生效之前的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利息以208879.0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为26000元,此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350元,由被告昂晓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勇林、蒙朝珍:本院受理原告秦兴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8 )院0102民初8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勇林、蒙朝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秦兴华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刘勇林、蒙朝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兴华律师代理费12000元;三、驳回原告秦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60元,保全费13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5950元,由被告刘勇林、蒙朝珍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辉:本院受理原告常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 0102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孟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常巧借款本金153000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二、被告孟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巧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驳回原告常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00元,由被告孟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绍自、安徽格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纳美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梦庭装饰材料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2484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皖0102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8480 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280元,由被告安徽格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纳美木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若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好士居家具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安徽若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好士居家具有限公司支付价款48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84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70元,由被告安徽若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子军(身份证号:342422198610087550):

你于2019年05月06日17时00分驾驶改装的车牌为皖A8698U小型面包车在松花江路附近被查扣。经调查,你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本机关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皖芜运罚〔2019〕10003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你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因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至我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或者芜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满后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芜湖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9年10月10日

张媛媛:本院受理了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1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梦蕾:本院受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4256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黄山:本院受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4453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韩骏生:本院受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4457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韩宜梅:本院受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4461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洪志刚: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斌与被告洪志刚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936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商砼款10252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相应利息损失;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47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安徽华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1360000 元(利息以每月2%计算,从2013年4月6日计算至2018年12月5日),合计23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股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玲、况福杰:本院受理原告龚玉琴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磊:本院受理原告王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静请求判令:一、被告任磊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整;二、诉讼费由被告任磊承担:三、被告任磊支付原告王静由于此案件起诉需要支出的一切开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永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永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765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5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怀远县大禹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一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亚平、 怀远县大禹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连带承担赔偿原告356200元损失的责任;二、请求判令第三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9年12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园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志举与被告郭成芝、李长河、安徽琴港演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徽省园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园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诉讼请求: 1、判令郭成芝向陈志举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6万元(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9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月19日,后期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 2、判令郭成芝支付陈志举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2万元; 3、判令李长河、园江汽贸公司、园江商业公司、琴港传媒公司对郭成芝所欠陈志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9年12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宁涛、许睿、郭光军、李杨敏、王强、夏圣军、刘晓明、王永松、王正忠、刘永峰、音强强、牛二龙、高飞:本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兆宽诉你们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杨追偿权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8:50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艳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贾艳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透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8: 50 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汉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汉春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透知书、开庭传黑、告知合议庭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