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洪涛、朱敏、宇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08号民事裁定书,补正裁定内容:(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中“宁奎”更正为“宇奎”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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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高胜:本院受理原告王良俊、高卫国诉你、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良俊和高卫国厦约保证金300000元;2、驳回王良俊和高卫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王良俊和高卫国共同负担。另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2475号上诉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完,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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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鑫:本院受理原告陈贻连与被告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鑫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驳回陈贻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40元,由陈贻连负担。另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 皖0102民初286号上诉状。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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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冉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同润展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454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原告货款181135.13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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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元春: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祖付与被告花元春、许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花元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祖付欠款100000元并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祖付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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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程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8831.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9138.64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以理赔款9692.52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费4192.6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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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玉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毛玉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毛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4261. 4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24261. 43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毛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费302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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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周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02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生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49745.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4820.28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以理赔款44925.37元为基数, 自2015年10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周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费6011.74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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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东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史东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一、 被告史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4299.63元,并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史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费3487.68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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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星明: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盼与被告顾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顾星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盼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2月20日的利息35100元,后期利息自2019年2月21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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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钱宗银:本院受理原告温宗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 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9.6万元及利息(利息 以本金19.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8日 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清时止);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判令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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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珺泽物流有限公司:原告娄尔林诉被告张玉全、安徽珺泽物流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鉴定报告、变更诉请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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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章锁:本院受理原告郑训宜诉被告韦章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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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芳:本院受理原告黄东敏、徐家玉诉被告荀志清、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荀志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终审裁定驳回荀志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皖01民辖终548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的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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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杰:本院受理原告彭伦应诉被告张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8000元,并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暂算至2019年7月9日,利息为3780元);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荣、邓祖芝:本院受理原告章荣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章荣刚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章荣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人民币2030元,由被告张荣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爱吧食品有限公司: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你公司履行(东)食药监城西罚字[2018]12号行政处罚决定。经本院审查,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的(东)食药监城西罚字[2018] 1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依法作出(2019)皖0122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因多次送达并致电法人,均无法取得联系。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 2019)皖0122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艺事达食品有限公司:肥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你公司履行(东)食药监直属二罚字[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经本院审查,肥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东)食药监直属二罚字[2016] 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依法作出( 2018)皖0122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因多次送达并致电法人,均无法取得联系。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2018)皖0122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何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何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何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53095.91元及逾期保费4218元,并支付违约金(截至2015年7月4日为6407元,之后以53095.91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00元,由何锋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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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华、单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张玉华、单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34077.94元及逾期保费3161.54 元,并支付违约佥(截至2015年1月7日为4248.4元,之后以34077.9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1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10元,由张玉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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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运、陈丽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刘运、陈丽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17896. 75元及逾期保费3555元,并支付违约金(截至2018年5月1日为2160元,之后以17896. 75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40元,由刘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凡勇、林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凡勇、林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凡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14469.08元及逾期保费2071元,并支付违约金(截至2017年1月28日为1775元,之后以14469.0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凡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邢亚飞: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邢亚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邢亚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9377.49元及违约金( 违约金以理赔款9377.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11月4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9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190元,被告邢亚飞负担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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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燕、饶伟国: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许燕、饶伟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许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合计85362.15元及逾期保费合计6611.67元;二、被告许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其中理赔款35408.88元的违约金,以该理赔款数额为基数,自2016年1月22日起算,理赔款49953.27元的违约金,以该理赔款数额为基数,自2016年1月28日起算,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分别计算至各理赔款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950元,由被告许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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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浩、洪晶晶: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黄浩、洪晶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72403.09元、逾期保费940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72403. 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4月5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黄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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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李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4745. 34元、逾期保费2093.4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4745. 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3月2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90元,由被告李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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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彬: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楼彬信用卡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楼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0889.95元;二、被告楼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利息及违约金(截至2019年3月12日的利息为1039.21元违约金为1206.4元,之后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判决生效之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合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以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为基数,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楼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内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方存、蒋默晨:本院已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与被告安徽旺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方存、蒋默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5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徽旺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借款本金4022016. 3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3月2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175903.07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数额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安徽旺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三、被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旺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1850元,由被告安徽旺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余军: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孙余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余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0627. 85元;二、被告孙余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利息及违约金(截至2019年3月12日的利息为8018. 37元、违约金为4757. 68元,之后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判决生效之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合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以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为基数,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孙余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内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枫: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杨枫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9724.15元;二、被告杨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利息及违约金(截至2019年4月10日的利息为8772.38元违约金为4070.84元,之后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判决生效之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合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以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为基数,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杨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内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梅海群:本院已受理原告黄娟与被告梅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梅海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娟借款本金1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梅海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土根: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孟土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孟土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借款本金1428672.69元及利息(利息包含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8年10月9 日的利息为21854.73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428672.69元为基数,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孟土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如被告孟土根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有权对被告孟土根名下位于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石塘路东方新城3幢606室房屋(产权证号:皖(2017)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016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覆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孟土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 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传威:本院受理的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执行张传威、王长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传威、王长秀名下合肥市新站区砀山路北星火路西昊天园6幢302 (产权证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97318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97319号)的房产进行阿里大数据评估,房产评估价值867415元(单价10071元/m2)。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询价报告及本院(2019)皖0103执2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宏亮: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鸿森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安徽东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弗尔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熊世林、赵娟: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鸿森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安徽东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弗尔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熊世林、赵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达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新林:本院受理安徽中辰力拓橡胶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方下落不明,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贵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新林支付所拖欠原告中辰力拓的货款人民币87240元(有被告签定的轮胎购销合同、保证合同、借条以及销售出单签字为证),并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利息7212元(利息计算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0日,月利率为一分五厘(即是月利率为1.5%),以复利的方式计算利息金额是:1309元+1328元+1348元+1368元+1389元+470元=7212元),且该利息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二、在收款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晓峰:本院受理原告蒋静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185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国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国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5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巍:本院受理原告李风军诉被告王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继望:本院受理原告范强诉被告魏继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2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阳小华、高翠华、汪成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开拓人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小华、高翠华、汪成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4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菲菲、刘通:本院受理卞国平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告知评估价格结果通知书、网络询价报告及拍卖裁定书。经委托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询价,被执行人刘通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铭传路与樱花路交叉口前城上品1#楼301室房产总价为150596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询价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交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先锋、 夏有柱:本院受理原告许守成诉你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白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广义、高乃杰、蚌埠高氏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涛:本院受理原告王少凡诉被告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3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涛:本院受理原告王德宇诉被告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3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畅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10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正斌、合肥市日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原告代金秀诉你们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 民初5602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伏根:本院受理原告费维武与被告邵伏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777导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邵伏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费维武115298元;二、驳回原告费维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费维武负担750元,被告邵伏根负担6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邵伏根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美凤、盛秀法: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刘美凤、盛秀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美凤、盛秀法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7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刘美凤、盛秀法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原告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韩云飞、吴小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诉被告韩云飞、吴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8,559.29元;2、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孙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诉被告孙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4899.25元并给付自2019年6月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胡安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诉被告胡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5584.13元并给付自2019年6月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方结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诉被告方结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4638.13元并给付自2019年5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方盼盼、郑长茂: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诉被告方盼盼、郑长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4269.92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按年利率6.175%计算,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2625%计算);2、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处置方盼盼所有的传褀牌车辆型号GAC6470C2F5(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340012404635)小型普通客车,并就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付江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诉被告付江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949.53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5,970.18元并给付自2019年5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诉被告江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83493.47元。并给付自2019年5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关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诉被告张关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亿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路昌明、刘西莉、陈国华、孙颖、刘正平、王龙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诉被告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亿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路昌明、刘西莉、陈国华、孙颖、刘正平、王龙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今被告一立即向原告给付代偿款150万亓及利息(自2018年4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八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原告有权就被告七、八提供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旺园路文康花园4幢3单元306室(房产证号:宜房字第50004689,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64660号)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3、被告二至被告六对被告一的上述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高纯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诉被告高纯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4,136.78元并给付自2019年5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致天易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皖0104 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孙安东:本院受理王业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4796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力凯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传喜诉被告唐叶凯、合肥力凯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
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刊登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被告为张德前的公告,其中“张德前: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华泰制农厂诉被告张德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为“张德前: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华泰制衣厂诉被告张德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特此更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良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尹可喜诉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 公司、尹良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笫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翟应东:本院受理肥西县华南城迎春五金建材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桃花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帅庆龙、裘小草: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华南城永恒建材商行诉你方(2019)皖0123民初478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世龙、吴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2019)皖0123民初5509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广行、周先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2019)皖0123民初5511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跃祥、时成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2019)皖0123民初5513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卞正旭: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庆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键、唐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506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余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507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庆飞:本院受理汪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寅:本院受理原告郑康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宋成鹏:原告曹婷婷诉被告宋成鹏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91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不准许原告曹婷婷与被告宋成鹏离婚。案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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